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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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l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水文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文信息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水情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8时前向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密切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洪水调度命令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主动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和省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掌握水雨情变化、水利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各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

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汛前要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各地也要根据防汛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的各项准备,各地要根据汛情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的各项准备工作,水文、气象等部门要维护好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组织一次全省的汛前大检查,并根据情况安排重点检查。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汛值班,抓好防汛业务培训,完善各种防汛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省水文水资源局要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责成有关单位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每年汛前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修编山洪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气象局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对我省可能影响程度等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台风可能影响的范围,通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拟建的月亮泡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在汛前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经白城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修订和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逐步编制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嫩江、东辽河、西辽河、鸭绿江、图们江等主要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也要组织编制其他江河洪水防御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和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和单位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省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吉林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铁路、交通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支援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并将工作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 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中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启动各项预案,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河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并对下游造成直接影响;

  (4)县级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做出相应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0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启动预案。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上岗到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般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3)某个县发生中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安排相应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并将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巡堤查险,出现险情时组织抢护。

  

(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抢修险段,严密布防。

  (3)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组织查险、抢险的同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

  (4)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5)当接到松花江防总准备启动月亮泡蓄滞洪区命令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月亮泡蓄滞洪区逃险预案,由白城市人民政府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等。

  (6)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出警报,必要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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