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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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设立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县级以上应急委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国家防总

省应急委

长江防总

江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省水利厅

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市水文局

行业主管部门

水工程管理单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企业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

2.1 省防总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

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省防总作为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省防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厅长、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省水利厅、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武警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旅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粮食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日报社、省监狱管理局、省国资委、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水文局等36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或成员。

2.1.2 省防总职责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省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省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 省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省水利厅:

负责防洪、排涝、抗旱等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

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

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负责省防总日常工作。

省军区:

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驻赣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及执行分洪爆破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的任务,并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省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省委宣传部:

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省发改委:

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省财政厅:

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由省水利厅提出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勘察和防治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山地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向省防总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雨情信息。

省武警总队:

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赣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

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省防总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武警水电第二总队:

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等任务。

省公安消防总队:

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全省消防部队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特大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所辖界牌枢纽工程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分泄大洪水时航行安全。

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

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抗洪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

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依法实行水面交通管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

督促省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参与协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

负责洪、涝、旱灾民安置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障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

及时与省防办会商洪、涝、旱灾情数据。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省工信委:

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省教育厅:

指导、协调、监督高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

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省属高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省旅发委:

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

省林业厅:

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有关城市城区排涝及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台风安全工作。

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省粮食局:

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日报社:

负责组织对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

必要时,根据省防总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省监狱管理局:

负责所辖监狱农场圩堤的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省国资委:

负责督促指导廿四联圩五七靶场段圩堤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负责协调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炸药。

南昌铁路局:

负责铁路防洪工作。

优先运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民航江西监管局:

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江西民航的防洪安全工作。

优先组织协调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救灾物资和设备。

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安排视察灾情、紧急抢险和受困人员撤离所需飞机。

省电力公司:

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

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负责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发布重大汛情预警信息。

省能源局:

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

省水文局:

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

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

负责发布全省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2.1.4 省防办职责

省防办承办省防总日常工作,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

组织拟订全省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全省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制订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下达到省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指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防指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省防总,省防总对信息进行核实。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防总,省防总对信息进行核实。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省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省气象台应尽早给省级以下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并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报批,凡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省防总总指挥审定,报省长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省防总副总指挥审定,报省防总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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