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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表格式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基础管理)

类别

内容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采矿

许可证

合法有效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合法有效

煤炭生产许可证

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

矿长安全

资格证

合法有效

矿长

资格证

合法有效

超能力

1.公司所属矿井全年产量未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公司所属矿井月产量未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超强度

1.公司所属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是否存在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现象。

2.公司所属矿井按照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且按计划检修。

超定员

1.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计划。

2.公司所属矿井实际下井人数不超过规定人数。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管理制度)

序号

内容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1

安全生产

责任制

1.检查安全生产机构成立的文件,是否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将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2

安全会议制度

1.明确安全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2.有完整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载明有关事项、落实人员、措施和期限。

3

安全目标

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生产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4

安全投入

保障制度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

2.安全投入资金应专款专用。

3.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安全质量

标准化制度

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并落实。

6

安全教育与

培训制度

明确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

7

事故隐患

排查与

整改制度

1.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和台账,及时排查矿井存在的隐患。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

3.按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上报。

8

安全监督

检查制度

1.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2.明确检查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等。

3.对检查出的问题按“四定”落实处理,并对结果进行登记存档备案。

9

安全技术

审批制度

1.确定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等。

2.明确编制、审核、审批人员职责、权限。

10

矿用设备、

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建立矿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台账。

2.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领用程序、方法等。

3.明确维修、更新报废的规定。

11

事故应急

救援制度

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是否有救护队或与救护队签订协议。

3.明确事故发生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12

安全奖惩

制度

明确奖惩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13

入井人员

管理制度

1.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式。

2.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

14

安全举报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举报制度。

15

管理人员

下井及

带班制度

1.煤矿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轮流下井带班。

2.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16

安全操作

管理制度

是否制订了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经济政策)

类别

内容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使

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矿井 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煤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矿井 年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冲击地压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采煤方法改革、科技创安支出;

(十一)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资金管理

按月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备案

提取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安全培训)

类别

内容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培训

管理

制度

培训机构、师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

培训

计划

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监察是否按年度和月度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档案

学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历证明、体检表、理论考试卷和技能考核结果。

主要

负责人

查看原证件的有效期、是否按时参加复训。

 

管理

人员

查看原证件的有效期、是否按时参加复训。

特种

作业

人员

查看原证件的有效期、是否按时参加复训。

井上下持证上岗情况

现场重点监察是否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证岗相符。

地面固定场所现场监察时,重点监察主副井绞车房、风机房、变电所人员的持证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通风系统)

类别

序号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1

煤矿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2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的规定。

3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

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5

主要通风机提供的风量必须按矿井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计算,煤矿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的产量。

6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7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8

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采空区通风及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9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10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1

按规程规定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2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3

煤矿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9条的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14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受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5

煤矿的主要通风机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的规定。

 

 

 

1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2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3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第100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4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通风

设施

1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按规定砌筑永久密闭或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

2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瓦斯防治)

类别

序号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1

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排放瓦斯。

3

高瓦斯及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4

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5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6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7

突出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突出鉴定、审批和备案。

8

突出矿井必须制定防治突出的计划、设计和措施,并符合规程有关规定,且报有关部门审批

9

有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且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

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11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必须对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和对防治措施效果检验。

12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且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13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设计、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4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和选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参数。

15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且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16

煤矿自救器的配备和检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

17

煤矿是否进行“三项鉴定”,并按鉴定结果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监测监控系统)

类别

序号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1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程要求装备相应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或设备。

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

3

煤矿企业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AQ1027-2007《矿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4

矿井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必须符合AQ1027-2007《矿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5

矿井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条件、地点等必须符合AQ1027-2007《矿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6

矿井其他传感器的设置条件、地点等必须必须符合AQ1027-2007《矿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7

煤矿企业必须按AQ1027-2007《矿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8

煤矿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的规定进行调试和校正。

9

门口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是否为专人充电、收发机维护。

10

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是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粉尘防治)

类别

序号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1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出煤时洒水。

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

2

机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外喷雾压力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3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5

煤矿井下所有转载点应按要求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巷道内应按要求安设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消除井下积尘。

6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刷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装设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7

机掘工作面应采取喷雾降尘、冲洗井壁巷帮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外喷雾压力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职业危害防治

1

煤矿企业是否制订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2

煤矿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4

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了监测。

5

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了健康监护。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防灭火)

类别

序号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1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查制度。

2

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井口附近产生烟火,并防止烟火进入矿井。

3

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井下产生外因火灾。

4

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消防系统、设施或装备,并加强管理。

5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巷道布置、开采方式和采区设计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防止自然发火。

6

煤矿企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措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9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设计符合有关规定。

10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1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是否建立了监测系统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2

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火区或防火墙内的气体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按相关规定启封火区。

13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采掘管理)

类别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开采系统

1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系统畅通。

2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生产水平及采区建立2个以上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保证畅通。

3

井巷巷道断面符合规定。

1

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符合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

2

采煤工作面必须有2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

3

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留底煤时,支柱必须穿鞋;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迎山不合格;采高大、倾角>20°的工作面支柱,应有防倒措施。

煤厚>1.2m时必须使用铰接顶梁;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铰接率>90%;煤壁平直,伞檐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靠煤壁点柱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及时、齐全。

4

非正规采煤法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专门措施。

5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低于《规程》规定。

6

采煤工作面支护及时,不存在空顶作业;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掘进工作面

1

掘进工作面作业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

严禁空顶作业、严禁空帮漏顶。

3

巷道贯通工作符合《规程》规定。

支护质量

1

井下所有巷道必须按规定进行支护,有科学依据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

采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

采用锚杆支护时,锚杆长度、方向、角度及锚杆布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

支架要求梁平、柱正、接口严密、顶桩拉条齐全。

5

采掘工作面和巷道支护的材料材质,排距柱距,接口及柱窝深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架迎山合顶,棚梁接口严密;支架顶桩齐全可靠,顶帮刹严背紧;巷道压力大时使用套棚支护,其滞后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巷道检修及防坠

1

巷道检修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作业。

2

倾角大于25度小眼、煤仓上口、溜煤眼上口、人行道、上山、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并设置扶手、梯道。

超层越界

1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的开采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机电管理)

类别

序号

监察内容及标准

监察情况

1

矿井是否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是否能担任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w吨(不含)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实验,实验记录存档备查。

2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线路敷设示意图,并定期填绘。

5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严禁用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6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2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3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4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5

主要接地和局部接地极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6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7

容易触摸、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气设

1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使用润滑油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

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

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有超温保护装置,超温时可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

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2

设备、仪器、用品,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3

煤矿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和按规定更新,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

4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

井下严禁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

6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7

矿井应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8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

井下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2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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