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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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发布(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地质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成就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
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
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国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
充分挖掘国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
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
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
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明确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四)突出能源矿产勘查。
能源矿产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
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开辟新区、拓展海外的方针,重点加强渤海湾、松辽、塔里木、鄂尔多斯等主要含油气盆地勘查,积极探索陆地新区、新领域、新层系和重点海域勘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
加快神东、陕北、晋北、鲁西、两淮等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加强南方缺煤省区和边远地区的煤炭勘查。
加强铀矿勘查,尽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
积极开展煤层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
(五)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
非能源矿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以国内急缺的重要矿产资源为主攻矿种,兼顾部分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东部攻深找盲、中部发挥特色、西部重点突破、境外优先周边的方针,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
重点加强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矿产勘查。
在西南三江、雅鲁藏布江、天山、南岭、大兴安岭等重点金属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勘查,形成一批重要资源基地。
继续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积极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综合研究,加大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力度,科学评估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
(六)做好矿山地质工作。
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意义重大。
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搞好矿山地质工作。
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
加快危机矿山、现有油气田和资源枯竭城市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推进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
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
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七)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
基础地质调查是提高国土调查程度的基本手段。
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建立地质图文更新机制,为社会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质信息服务。
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开展区域海洋地质调查,进行海岸带、大陆架和海底地质情况探测,系统掌握海洋地质基础数据,摸清海域油气资源潜力。
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地质调查计划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八)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
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工作。
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完善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
尽快完成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交通网络建设等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
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九)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
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
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
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重点实验室等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十)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
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
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十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
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
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
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
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
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
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
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
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十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
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
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
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十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
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七)推进地质科技进步。
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编制全国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
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对地观测、深部探测和分析测试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实施地壳探测工程,提高地球认知、资源勘查和灾害预警水平。
提升地质装备水平,提高现有地质装备利用的效率,增强矿产资源勘查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地质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
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
国家逐步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的经费。
(十八)积极发展地质教育。
大力发展地质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调整优化地质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
有关院校要增设地学综合类课程。
积极推进地质类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和共建。
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地质类院校办学条件建设。
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保持合理的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
国家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
提倡高等院校地质类教师到地质勘查单位挂职,加强地质类院校野外实习教学,鼓励学生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就业。
在中小学教学中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内容。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
(十九)加快地质人才开发。
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
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
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术骨干。
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
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的管理,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各类地质队伍的改革和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
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十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
通过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国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
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分别纳入国家和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
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要符合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二十二)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
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
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
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三)强化矿业权管理。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
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二十四)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级政府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拓展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领域。
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要大力弘扬“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
加强地质工作,任务光荣,责任重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决定,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学习札记
(一)
2006-5-1511:
17
何力
我国自去年以来出现的煤、电、油和铁矿石等资源紧缺状况,让一个社会知名度不高的词语——地质工作,频频见诸媒体。
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最近指示都强调,地质工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包括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和工程基础。
实施“十一五”计划,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重视和加强地质工作。
我国90%左右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和30%以上的生活用水来自矿产资源,支撑了70%以上的国民经济总量及相关部门的运转,矿产资源和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近些年来,我国地质工作有所削弱,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主要矿产资源产量增长赶不上需求增长,储量增长赶不上产量增长,保障程度不断下降,特别是战略性的能源资源短缺,进口量大增。
另外,地质工作又面临新的任务,如地质灾害、环境地质,地下水的开采、利用和管理等。
现实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加强地质工作,实现重大找矿突破,才能扭转矿产资源供应形势,为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矿产资源勘查是矿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处于产业链条的最前端。
加强地质工作,不仅可以不断发现新的矿产地,增加矿产储量,而且可以就老矿找新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增强矿山企业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这方面,东北一些资源型城市已经尝到了甜头。
我国中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壮大经济实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国内外实践证明,地质工作投入可以产生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因此,必须把地质勘查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放在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质工作已由主要为矿山建设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扩展到同时为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农业和旅游业发展等服务。
基础地学信息已成为各级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制定规划的重要依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城镇化,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都对基础地质数据的需求急剧增加,需要地质工作发挥先行性和基础性作用。
社会公众也对生存环境、地质灾害、资源国情等方面相关的地学知识与信息日益关注。
因此,地质工作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不仅体现在地质找矿上,而且渗透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温家宝总理在谈到地质工作时要求,要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我们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地质工作这一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切切实实抓紧抓好,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地质工作的氛围,全面增强地质工作的资源保障能力和基础支撑能力。
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学习札记
(二)
温家宝总理最近在关于贯彻《决定》精神的指示中,十分明确地指出,地质工作要贯彻科学发展观,要做好地质找矿、提高资源综合效益、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这四方面重要工作。
这四方面重要工作,就是新时期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深刻认识这一点,对于地质工作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做大做强地质工作、壮大地勘经济,十分重要。
我们在学习和落实《决定》时,务必把握好其丰富的科学内涵,使地质工作焕发出更大的活力。
在计划经济时代,“搞地质的就是找矿”——不但广大百姓这样认知地质工作,就是百万地质大军本身,也几乎以找矿为唯一己任。
原因之一是,在我国工业化起步阶段,为嗷嗷待哺的工业提供大量“粮食”——矿产资源,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地质工作的迫切任务。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地质找矿任务的逐年减少,地勘队伍开始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质工作新出路。
但在探索过程中,不少地勘单位没有看到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新需求,纷纷开工厂、办商店,甚至大搞养猪、种菜,希望以此摆脱困境。
但很多经营项目因缺少行业优势和经验,非但难以成功,反倒让不少地勘单位一步步陷入更深的困境。
地质工作的前途到底在哪儿?
失败的教训,促使一些地质队伍开始思考如何发挥专业优势、拓宽并延伸地质工作服务领域。
属地化管理以来,以江西、内蒙古、新疆、云南等省份为代表的地勘队伍,还有煤炭、冶金、化工等方面地勘队伍,加强地质工作,获得了一大批地质成果,在为地方经济社会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障的同时,壮大了自身实力;以浙江地勘局为代表的地质队伍,认识到地质工作要想在市场经济时代生存发展,必须有新的思路,必须拓展多目标多方位服务经济社会的地质工作新功能。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浙江地勘局地勘经济飞速发展,地勘职工日子越过越好,全局经济总量始终位列全国地勘业第一。
浙江虽然是矿产资源赋存小省,却又是地质工作大省,原因就在于浙江地勘局找到了地质工作的新路——正如《决定》中所指出的,地质工作既要增强资源保障能力,也要全面增强服务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基础功能。
今天,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已经大大地拓展了:
缓解资源瓶颈制约,靠地质找矿开源;提高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等综合利用效益,地质工作也有可为;大农业、城市化和重大工程建设,对基础地质数据的需求急剧增加;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迫切需要地质信息支持;公众对生存环境、地质灾害、资源国情等地学知识与信息日益增强的关注与知情权,对地质信息的社会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切,正是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提出的新需求,正是地质工作发挥“基础功能”新的用武之地,也是我们对地质工作认识和实践的深化。
如今,我国已经进入“资源与环境并重”时代,作为经济社会重要先行性、基础性的地质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以此确立自己的科学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
来源:
国土资源部
责任编辑:
杨迪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25号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新时期地质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突出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战略部署。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实现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一)进一步明确地质工作的重要地位。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地质工作者的艰辛努力,我省地质工作成就卓著。
全省已发现矿产132种,查明资源储量的90种,有35种矿产保有的资源储量居全国前5位,其中钒、钛、熔炼水晶、硫铁矿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一,为全国矿产资源大省之一;矿产种类齐全、矿种配置组合较好、矿床分布集中,优势十分突出,形成了以攀西钒钛磁铁矿、盆地天然气、川南煤炭磷矿等基地为依托,完备的能源、黑色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体系,矿业的开发促进了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近年来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国土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红层找水、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公园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