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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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五

(2009-06-11)    

 

(道路运政)

(一)     道路旅客运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座以下(含5座)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5至10座(含10座)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10座以上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2

未取得出租车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国法函[2005]432号文件批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区范围以内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城区范围以外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3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第八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座以下(含5座)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4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至10座

(含10座)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5

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0座以上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6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客运经营者伪造、变造、涂改、倒卖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第五十六条规定:

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7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国运条》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8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客规》第八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客车座位5座以下(含5座)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客车座位5至10座(含10座)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客车座位10座以上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9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客规》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次违法

责令限期投保

10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

11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拒不投保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2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国运条》第七十条、《客规》第九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处1000元罚款

 

13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

14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处3000元罚款

 

15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6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客规》第九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处10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处3000元罚款

 

17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8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19

未经许可使用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运经营的

《省道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处5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处2000元罚款

20

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21

客运经营者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2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23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规》第九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罚款

24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规》第九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

处50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处1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处2万元罚款

25

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省道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

处50元罚款

26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未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未达到三级以上的

第二次违法

处100元罚款

27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未达到中级以上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处200元罚款

28

客运经营者未对其使用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29

客运班车途经城镇时未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的

《省道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

处2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处500元罚款

30

客运班车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域内上下旅客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处1000元罚款

31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

《省道条》第五十五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处2000元罚款

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处4000元罚款

从事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2

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

《省道条》第五十六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3

客运经营者使用拼装、报废汽车从事客运经营的

《省道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车座位5座以下(含5座)

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车座位5至10座(含10座)

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车座位10坐以上

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4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

《省道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收缴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经发现

收缴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5

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客规》第九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省道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一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6

由于客运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

《省道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道路安全事故的

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37

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客办》)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

发现一次

处50元罚款

 

38

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

《省客办》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

处2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处500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处1000元罚款

39

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

《省客办》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

处1000元罚款

40

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41

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第二次违法

处2000元罚款

42

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处3000元罚款

43

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省客办》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处3000元罚款

44

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处5000元罚款

45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46

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罚款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4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规》)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货运车辆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48

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重型、半牵引车辆

第一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49

货运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二次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50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国运条》第六十七条、《货规》第六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5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货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货运车辆

第一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罚款

重型、半牵引车辆

第一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5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货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

处警告或2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处50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处100元罚款

53

货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货规》第六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省道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一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4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国运条》第七十条、《货规》第六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情节轻微的

处1000元罚款

55

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情节较重的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6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货规》第六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罚款

57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货规》第六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罚款

58

货运经营者未对其使用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货规》第七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省道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

处50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

处100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处200元罚款

59

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货规》第七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一次违法

责令限期整改

60

货运经营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61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整改不合格

予以通报

62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63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64

未经许可使用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运输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

《省道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处500元罚款

65

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处2000元罚款

66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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