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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方案

一、与业主沟通方案

及时与业主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是我们招标代理机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程序,也是保障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成功的基础。

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与业主单位的沟通主要包括事前沟通、始终沟通和事后沟通几个阶段。

其沟通方式包括正式沟通、非正式沟通、项目会议和项目情况报告报表等,将沟通贯穿于整个项目代理全过程中。

事前沟通,主要是指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前我们与业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由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协同项目负责人主动上门向业主单位回报沟通,沟通的内容主要有:

1、向业主单位介绍我们公司的情况,包括人员结构、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以增强业主单位委托我们进行招标代理的信心。

2、与业主以会议或其他形式了解宿城区耿车镇大同村秸秆气化入户管网工程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以及业主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设想等一系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情况,为制定招标代理方案做准备。

3、了解工程项目的筹划进展情况,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种手段的办理情况、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委托代理单位开始招标的阶段性起点等等情况,为进一步细化招标代理工作方案取得依据。

事中沟通,主要是指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后至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之前我们与业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一般事项可由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与业主单位联系人沟通;重大事项须由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同项目负责人与业主单位联系人沟通,或通过业主单位联系人向业主单位的分管领导汇报。

就宿城区耿车镇大同村秸秆气化入户管网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来说,事中沟通的内容主要有:

1、工程招标代理方案的沟通。

2、工程初步发包方案制定的沟通。

3、招标代理时间安排的沟通。

4、招标方式的沟通。

5、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方面的沟通。

6、资格审查方式的沟通。

7、资格审查条件的沟通。

8、评标、定标办法的沟通。

9、合同草拟过程的沟通。

10、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编制过程的沟通。

11、关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和澄清的沟通。

12、开标、评标、定标前的沟通。

事后沟通,主要是指我们完成招标代理工作之后与业主单位的沟通,沟通的内容主要有:

1、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方面的沟通。

2、协助招标人催缴履约保证金、中标差额保证金。

3、及时进行招标投标备案。

4、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工程施工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6、合同条款的事后服务。

7、工程预算期间的后续服务。

二、资格预审方案

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

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

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三、招标文件编制方案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开标与评标方案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 七、其他重要事项。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 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

 八、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项目后期服务与反馈方案

1、招标投标档案的整理。

2、协助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的最终谈判。

3、协助招标人催缴履约保证金、中标差额保证金。

4、及时进行招标投标备案。

5、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施工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7、合同条款的事后服务。

8、工程现场回放。

9、工程结算期间的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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