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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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版次:

1

目录

1目的 4

2适用范围 4

3上游和参考程序文件 4

4定义 4

5职责 4

6实施细则 5

6.1职业健康管理 5

6.2风险控制 5

6.3个人安全承诺 6

6.4安全培训与授权 6

6.5安全会议 6

6.6安全检查 7

6.7个人劳动保护 7

6.8用电安全控制 7

6.9危险化学品安全控制 8

6.10密闭空间/窒息场所安全控制 9

6.11高空作业安全控制 10

6.12动火作业安全控制 10

6.13工器具安全控制 10

6.14交通运输安全 12

6.15起重安全控制 12

6.16节假日安全控制 13

7附件 13

电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版次:

1

1目的

本实施细则目的是规范电站运维阶段现场风险分析和控制的要求,使现场可能发生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电站运维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上游和参考程序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4定义

4.1不符合

任何与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管理体系绩效等的偏差或不满足,由此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或职业病、财产损失、对作业环境的破坏或它们的组合。

4.2隐患

影响安全生产的环境条件、不安全的作业条件、物项的安全性能的缺陷。

4.3风险

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5职责

5.1总经理部

5.1.1负责审批本细则,并监督实施;

5.1.2负责提供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所需资源。

5.2运维中心

5.2.1负责编写、升版及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5.2.2负责对电站职业健康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5.3各部门、电站

5.3.1依据本细则落实各项措施,并接受运维中心的监督、检查。

6实施细则

6.1职业健康管理

6.1.1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1)各部门应建立包括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作业区域布局与规划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划分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各部门应设置对产生辐射、振动、噪音、粉尘、中毒等职业危害的设备进行注册,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数据库)实施管理。

(3)各部门应定期组织法定检测单位对所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并配备常用仪器,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经治理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5)各部门应定期通过合适途径向劳动者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

6.1.2职业健康保障

(1)各部门必须保证所有劳动者身体状况满足职业要求,控制劳动强度,保证休息时间。

(2)应对在存在职业危害场所工作的员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各部门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工作健康适应性评价,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各部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维持其可用。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各部门应根据地域气候及环境特点,分工种制定员工保健制度,如防暑降温等。

6.2风险控制

6.2.1风险辨识、分析与控制

(1)各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库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建立动态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机制,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手册至少应每年更新一次。

(2)各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前,应对该工作进行具体的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

6.2.2高风险作业控制

(1)各部门须建立高风险作业动态控制机制。

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季度、月度、周高风险控制计划,并上报运维中心。

(2)高风险作业需指定安全专项控制方案,并在安全生产进行备案。

对于现场安全的有效控制措施,必须在方案中予以明确体现。

(3)建立分级高风险作业控制机制。

根据高风险作业的作业区域、风险性大小等,按照公司级和部门级进行控制。

(4)各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高风险作业制定相应的高风险作业控制单,由安全监督员在现场进行验证,实施签点放行制度。

对于特殊高风险作业应制定专项控制单,并由专人进行现场安全全程监督。

6.3个人安全承诺

公司所有人员在入职时,都应对本人在公司进行的各项活动进行安全承诺。

6.4安全培训与授权

所有员工需经过入场安全授权培训和考核,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根据要求定期进行安全复训。

6.4.1基本安全培训

建立安全培训和授权机制,培训内容应有针对性,应包括入场知识、安全知识、安全行为规范以及与工种相关的安全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授权记录。

6.4.2特殊工种培训与资格控制

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特殊工种人员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作经历及证书复印件。

6.4.3管理人员专题培训

公司及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应参加专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考核。

6.4.4日常安全教育与宣传

(1)建立日常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宣传制度,及时向员工提供安全方面的信息。

(2)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经验反馈学习。

6.4.5安全月

每年安全月由运维中心统一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活动,各部门需积极参与。

6.5安全会议

6.5.1针对高风险作业组织召开安全风险分析、控制会议。

6.5.2每月组织开展部门级安全会议。

6.5.3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第一时间召开特殊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制定预防措施,部署整改纠正行动,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6安全检查

定期对电站进行安全巡视,发现不安全因素,纠正不安全行为,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公司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及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6.6.1电站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电站进行巡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发现重点隐患及时报送运维中心。

6.6.2电站站长每周对电站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编写检查报告。

6.6.3运维中心每季度对电站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出版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6.6.4各部门经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

6.6.5公司总经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

6.7个人劳动保护

6.7.1基本要求

(1)所有员工进入电站现场均需按要求穿劳保服、劳保鞋,并佩戴安全帽。

(2)购置、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正规厂家生产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环节管理制度,实施控制和监管。

(4)应培训员工熟练掌握本工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基本检查方法和标准。

6.7.2特殊工作保护

(1)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配备对应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2)应对特种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进行培训,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控制。

6.7.3现场参观人员保护

接待单位负责现场参观人员的基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至少包括:

安全帽、反光背心和安全鞋,一般情况下参观人员不进入特殊风险区域,需要进入特殊风险区域应经生产安全部审批并配备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参观。

6.8用电安全控制

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所有电工作业人员进行电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6.8.1人员资格控制与标志

(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各单位应建立电工作业人员个人档案,并组织进行定期身体检查,患有不适应者,不得继续从事电工作业。

(3)应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合理布置安全用电标志,绘制布置平面图,并定期对现场安全用电标志的有效性和完好性进行检查,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或拆除无效的标志。

6.8.2电源维护与试验

应由专业电工定期对所辖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插座等电源设施进行维护,并对接地、漏电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测和试验,保存维护和试验记录。

6.8.3临时用电安全控制

(1)各部门对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2)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入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3)临时用电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不得超铭牌运行。

6.8.4电气防护用品安全控制

电气安全防护工具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定期试验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保证用品合格、有效。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电气安全防护用品须及时更换。

6.9危险化学品安全控制

6.9.1仓储控制

(1)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不同的仓库或完全分隔存放。

所存放的危险品最大储存量和名称须清楚地张贴在储存区。

(2)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对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一律不准入库或发货。

(3)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巡视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风雨前后或高温等恶劣天气前后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4)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搬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培训和授权方能上岗工作。

6.9.2装卸与运输控制

(1)危险化学品进入电站应办理危险品进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在场内装卸应建立作业区,作业人员应严格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根据危险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场外运输安全由厂家或化学危险品专业运输公司负责,场内运输工具需符合安全要求,运输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

6.9.3临时存放控制

(1)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限量审批存放,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用量;存放前应向运维中心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临时贮存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现场存放点应建立专门的存放区域,设置围栏、张贴醒目标识,并应设置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现场存放点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存放点的安全条件。

6.9.4物质资料表和标志

(1)使用单位应为危险化学品配置中英文两种文字的化学品资料单,并保证其全程跟随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现场临时存放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均应设置危化品风险标志。

6.9.5使用控制

(1)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工作区域设置警戒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2)使用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及工作情况采取相应的隔离、清扫、通风、检测、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并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3)领取危险化学品,以满足当天工作需要为准,限量领取。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还必须持有《动火证》方可领取。

(4)凡是需要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都必须首先阅读危险化学品资料单,并依照资料单中人员防护内容作好个人防护。

(5)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退回到储存点或交到其指定的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丢弃。

6.10密闭空间/窒息场所安全控制

6.10.1各部门对所管理区域的窒息环境和密闭场所登记注册,建立窒息环境和密闭场所的动态数据库。

6.10.2作业人员及监护人需经过培训,掌握密闭空间作业的技能。

6.10.3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管道、电源须进行有效隔离,并挂牌上锁。

6.10.4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和作业点含氧量和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测量,且浓度满足相关要求。

不满足要求,可采取机械式通风等措施,在安全措施未落实前,禁止开展作业。

6.10.5当作业人员在密闭场所内作业时,出入口的门或盖应保持打开状态。

6.10.6窒息环境和密闭场所应以实体围栏或警示带划定警戒区域,并有专人进行警戒,在醒目位置挂警示标志。

6.10.7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每30分钟需监测密闭场所的含氧量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并记录。

当环境中含氧量低于19%时或其他有害物质浓度超标时,监护人必须立即通知所有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安排所有作业人员撤出。

加强机械式通风措施,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继续作业。

6.10.8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需佩戴氧表等测量仪表。

6.10.9密闭空间内照明电压必须小于等于24V,在特别潮湿、狭小的环境内应小于等于12V。

6.10.10密闭空间内的用电设备线路绝缘良好,漏电保护器须有效。

6.10.11进出密闭场所实行登记制度。

6.10.12完成作业后,作业人员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监护人必须对进入人员和物品进行清点,保证密闭空间内无人员、物品遗留后,方可撤离。

6.11高空作业安全控制

6.11.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需经过培训,掌握高处作业技术,且身体条件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引起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11.2高处作业前须进行系统的风险分析,并逐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前禁止进行高处作业。

6.11.3佩戴安全带应遵循高挂低用的原则。

6.11.4作业人员在高处区域作业,存在坠落风险的可能时,须使用双钩安全带,且确保安全带的双钩始终分开挂在两个不同的固定结构、救生索或其它合格的防止坠落的设备上。

6.11.5作业人员在高处区域行走,存在坠落风险的可能时,须使用双钩安全带,且至少保持一个挂钩挂在固定结构、救生索或其它合格的防止坠落的设备上。

6.11.6高处作业存在落物打击的下方区域应建立控制区,禁止人员通行,并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6.11.7使用超过2米的移动式梯子作业或上下时,梯子必须有人护持,且作业时长不应超过15分钟。

6.11.8禁止使用自制的移动式梯子,禁止使用超过4米的移动式梯子进行作业。

6.11.9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雾等任何可能危害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利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在恶劣天气过后,复工前须对高处作业相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6.11.10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散件需做好防坠落措施,禁止持物攀爬爬梯及在存在坠落风险的高处区域行走。

6.11.11高处动火作业时,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必要的防火星飞溅措施,如接火盆、防火布等。

6.12动火作业安全控制

6.12.1动火作业分两级进行管控,分别是: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需做好相关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监护。

(具体规定见《电站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6.13工器具安全控制

6.13.1电动工具

(1)各部门应对电动工具的进行登记管理,加强对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

(2)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工具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

使用时,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环境特性,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工具。

(5)在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得随意对零部件和防护装置进行改动。

(6)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检查;工具使用单位还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7)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经定期检查合格的工具,应在工具的适当部位,粘贴检查“合格”标识。

(8)工具的维修必须由原生产单位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

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9)工具经维修、检查和试验合格后,应在适当部位粘贴“合格”标志;对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并采取隔离措施。

6.13.2气动工具

(1)应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经检验合格的气动工具,工具上固定有标牌,并附有使用说明书。

(2)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工具说明书及其生产工艺和对象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

(3)对工具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工具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工具使用、检查、维修的制度和程序以及工具的技术档案。

(5)各种工具均应在使用说明书所限定的功能和范围内使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6)在使用风动工具时应建立作业区进行控制,对作业人员和邻近人员采取合适的安全保护。

(7)对各种工具及其供气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并建立工具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6.13.3手工工具

(1)要使用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手工工具,根据手工工具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手工工具使用、检查、维修制度。

(2)应对工具的使用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培训。

(3)工作前必须对工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腐蚀、变形、松动、有故障、破损等不合格工具,要采用正确的方式携带、使用、传递和临时摆放工具,不得擅自改装工具。

6.14交通运输安全

6.14.1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进入电站工作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取得合法的号牌和行驶证(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办理“电站机动车辆通行证”,并到运维中心登记备案。

临时进入电站的外来车辆须办理“电站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

(2)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机动车辆实施保养、维修和检验。

(3)所有进入电站的机动车辆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所用车辆行驶需遵守电站交通安全要求,并控制车速行驶。

6.14.2站内大件运输作业安全管理

(1)站内大件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运输资质。

(2)运输前应根据运输设备的要求、机械性能和专用工具设备的要求制定专项运输方案。

(3)大件运输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运输安全的先决条件进行检查,组织对运输所经路线的道路和桥梁情况进行检查。

(4)运输负责人应根据专项运输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指挥人员与操作者通讯的畅通。

在运输过程中若现场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该作业,异常处理完成,重新进行技术交底后,方能继续进行作业。

6.15起重安全控制

6.15.1人员、资格控制

(1)起重司机、指挥、维修、顶升、司索等起重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起重作业人员应到运维中心进行资格注册备案。

(3)所有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培训,了解电站起重作业相关的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经授权后方可上岗工作。

(4)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明显的标识(如反光背心、袖标等)。

6.15.2起重机械控制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运输单位,应具有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

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3)起重机械必须悬挂安全状态信息牌,明确该起重机械的责任人、联系方式、检查日期、起吊半径、吊装吨位、当前状态等信息。

(4)起重机械管理单位应建立日检、月检制度,并保留检查记录。

(5)对于外租起重设备,要将设备的检测报告提交运维中心备案;现场作业时必须由承租方的人员担任指挥。

(6)起重吊、索具应采用合格厂家的产品。

6.15.3起重作业一般控制

(1)起重作业前由作业人员建立作业区,并有明确标识。

(2)起吊前,由起重作业人员检查作业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不满足作业条件要求的不得起吊。

(3)起吊前,检查吊物的绑扎情况,待指挥与司机取得联系后方可起钩;禁止多人指挥。

(4)起吊过程做到“十不吊原则”,起吊过程做到起慢钩,慢行。

(5)对异型、超重、超大等具备较大风险的特殊物件,必须编制专项作业安全方案。

(6)对6级以上大风、下雨且雨滴成线或能见度小于200m时的大雾等特殊环境下禁止起重作业。

6.16节假日安全控制

6.16.1节日安全

节日包括:

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共7个节日

6.16.2节前安全控制

(1)各部门节前提前一周将节假日工作信息报送到运维中心,需要节日进行高风险作业的,应制定安全专项控制。

(2)各部门节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如节前无法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需报送运维中心,制定专项安全防范措施。

(3)各部门应进行节日前收工安全验证和清场检查,保证节日各项准备工作得到落实。

6.16.3节日期间

各部门应强化监督节日期间卫生、保卫、交通、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6.16.4节日后

各部门应组织专项开工安全条件检查,相应缺陷得到处理后方可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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