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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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核算及管理,准确反映人工成本,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员工

第三条员工类型

(一)合同化员工:

指与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包括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

1、在岗职工:

指合同化用工中,在岗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各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不在岗职工:

指内退内养职工、停薪留职员工等。

(二)市场化员工:

指除合同化员工外,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通过市场配置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和放弃人事代理人员。

(三)借聘员工:

指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借聘,或从其它单位借聘到各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员工。

(四)劳务派遣用工:

指未与各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各单位直接管理并组织生产的人员。

(五)外籍雇员:

聘用的非中国籍雇员。

(六)非全日制用工:

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人员。

根据集团公司人事部规定,聘请原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只能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通过劳务公司聘请的原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应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

(七)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返聘人员: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返聘到各单位工作的人员。

(八)退休返聘人员:

分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和公司外退休返聘人员。

1、公司退休返聘人员:

原为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返聘人员。

2、公司外退休返聘人员:

指公司聘用的外单位退休人员。

(九)临时用工:

指为突击完成短期的、临时的工作任务而临时雇用的人员。

第三章职工薪酬

第四条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各单位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货币性薪酬及非货币性薪酬;在职薪酬及离职后薪酬;常规性薪酬及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新型薪酬(认股权等);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物资性薪酬及教育性福利等。

具体包括:

(一)工资薪酬总额

1、工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薪酬;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技术奖酬金及业余设计奖。

2、对于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贴、其他补贴规定如下: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各项补贴”的相应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至于工资总额的考核根据集团公司人事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计入工资的交通、通讯、节日、误餐等补贴原则上不作为计提工资性附加费用的基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工福利费用

1、内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2、管理要求

各单位职工福利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提取数的14%以内。

(三)工会经费

按在国内单位工作的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工资提取数的2%计提。

境外单位不计提工会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教育培训经费

按在国内单位工作的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工资提取数的2.5%计提。

境外单位不计提教育培训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五)社会保险费用: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六)商业人身险:

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统筹保险等。

(七)住房费用(不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八)其它劳动保险:

指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

(九)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十)劳务费:

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返聘劳务费、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等。

(十一)非货币性福利:

是指各单位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十二)辞退福利:

反映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十三)其他人工费用:

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它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公司人工成本由上述职工薪酬项目组成。

第五条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一)职工薪酬的确认

在职工为各单位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各单位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劳务成本、工程成本等。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1、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职工薪酬的计量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包括:

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按上年工资总额的5%计提,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

(三)非货币性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各单位以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和职工薪酬的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各单位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和职工薪酬的金额;

3、各单位将拥有的房屋或租赁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自有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或租赁住房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4、各单位以低于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的,价格差额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提供资产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获得资产或服务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年限的,各单位应将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合同或协议中没有规定职工在获得资产或服务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年限的,各单位应将差额在当期根据受益对象全部确认为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四)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发生时直接在管理费用列支,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各单位制定并即将在一年内执行正式辞退计划、且各单位不能单方面撤回的,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计划产生的负债。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各单位应使用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该项金额和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

3、各单位如存在内退计划,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辞退福利计划确认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将自职工停止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第四章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目设置

各单位所有人工成本方面的支出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按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商业人身保险”、“其他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务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七条会计核算

(一)应付工资

1、对国内单位,该二级科目核算应付给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的工资总额。

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以及按照规定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各项补贴,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2、公司收到集团公司拨入以及公司拨给所属各单位的各种工资奖金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上级拨入工资和奖金”科目进行核算。

3、境外中方人员工资应根据工资承担主体不同进行划分。

由境外单位承担的境外中方人员的工资也在本科目核算,但不占用工资总额;由境内单位承担的境外中方人员工资占用工资总额。

4、各单位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

5、支付工资时,财务部门根据劳资部门提供的“工资汇总表”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发放的工资-发放本企业提取的工资-按明细”,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发放的工资-发放本企业提取的工资-按明细”,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6、各项补贴

支付各项补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各项补贴”的相应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1)生产及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工资,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提取的工资-本企业提取”。

(2)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提取的工资-本企业提取”。

 

(二)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疗养费;医药费(职工医药费、家属医药费、独生子女药费、外地就医费、工伤医药费、防疫费、计划生育费、其他医药费);供暖费补贴;职工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路费;防暑降温费;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自办食堂经费补贴;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及人员费用;其它福利费用(托幼费、职工就餐费、慰问费、伙食补贴、职工文娱用品、生活补贴、职工卫生保健费、其他福利支出)。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慰问费、过节费及其他统筹外费用。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实际负担企业的福利费,其中:

企业承担的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纳入本企业福利费;由驻矿企业拨付,矿区服务系统代发的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不纳入矿区服务系统福利费,纳入驻矿企业福利费;由集团公司拨付,地区公司代发的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代发企业的福利费,地区公司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时在“矿区服务成本—离退休费用”中列支。

3、各单位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应作为劳动保护费直接记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但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仍作为人工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现金发放的劳动保护费”科目核算。

4、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相应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提取数”。

(三)工会经费

1、本科目核算提取及支付给工会部门的工会经费。

2、提取工会经费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

1、本科目核算计提和用于企业为职工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与培训直接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支付用于职工培训费用、购建职工培训设施的支出以及单独建设的培训基地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社会保险费

1、本科目核算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支付给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支出,不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中核算,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暂收个人款项”相应明细科目核算。

2、提取社会保险费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按明细”。

支付社会保险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按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中方员工在境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六)商业人身险

1、本科目核算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公司为职工购买的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为职工购买的大病统筹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费支出。

2、发生商业人身险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人身险-按明细”。

支付商业人身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人身险-按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住房公积金

1、本科目核算应由企业承担的按工资总额规定比例计提并支付的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不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中核算,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暂收个人款项-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

2、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

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发放给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一次性住房补贴”科目,贷:

“银行存款”科目。

2、发放给易地调动职工的住房地区差额补贴和向升职的调动干部发放级差补贴,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确认时,借:

“管理费用-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科目,贷:

“应付职工薪酬-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科目;发放时,借:

应付职工薪酬-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科目,贷:

“银行存款”科目。

(九)其他劳动保险

本科目核算支付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统筹金。

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劳动保险”。

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劳动保险”,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本科目核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员工费用-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费”。

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一)劳务费

1、本科目核算各单位通过第三方(包括有资质的社会劳务部门、未上市企业等)输入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雇用的未签订协议的劳务人员的费用等。

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返聘劳务费、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等。

2、各单位通过第三方输入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要取得正式劳务费发票。

如果各单位与服务提供方签订的是业务合同,而非劳务合同,且发票按相关业务内容开具,则该部分支出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作为人工成本。

如果与劳务提供方签订劳务合同,开具劳务发票,则作为企业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科目核算。

3、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原则上不计提“五险一金”等社保等费用,但根据有关规定上述两类员工需要计提“五险一金”的,属企业承担的部分,也应全部归集在“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其他-其他”科目核算。

4、各单位直接签订协议雇用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等相关明细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5、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如果实际为各单位提供了服务,其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返聘劳务费用”科目核算。

没有为各单位提供劳务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支出,视同补偿性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计入人工成本。

6、劳务费发生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按明细”。

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按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二)辞退福利

本科目核算企业拟为内退人员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企业如存在内退计划,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辞退福利计划确认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将自职工停止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员工费用-辞退福利”,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支付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三)非货币性福利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不包括各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将拥有的资产或租赁的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以及向职工提供各单位支付了补贴的商品和服务等,按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该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认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发生时,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拥有的资产或租赁的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将拥有的资产或租赁的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将该项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或应付的租金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发生时,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累计折旧”、“其它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向职工提供公司支付了补贴的商品和服务。

各单位以低于各单位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应当将收取的价款与取得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公司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如果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职工取得该项商品或服务后应当为各单位提供服务年限的,差额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收取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如果相关合同或协议未规定职工取得该项商品或服务后应当为公司提供服务年限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收取价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同时,借记“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十四)其他人工费用

本科目核算除以上职工薪酬项目以外的其他人工费用。

(十五)市场化人事代理管理费、猎头费、借聘费等费用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各单位为维护社会稳定而支付给非本公司员工的支出及退养人员家属医药费,由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该部分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计入员工费用;按月发放给遗属的生活补贴也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视同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计入员工费用。

第五章用工类型及报表列示

第八条用工类型的设置

(一)用工类型的分类

公司财务核算系统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设置了“用工类型”台帐,将公司员工分为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其他用工三大用工类型。

(二)其他用工:

包括境外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

1、境外用工:

指工资薪酬在境外发放、企业派往境外工作以及在境外雇佣的从业人员,包括中方员工、外方员工。

境外单位的各种用工类型只能选择“其他用工-境外用工”对应的用工类型。

(1)中方员工:

包括合同化用工、市场化用工、其他用工。

境外单位的其它用工是指除合同化用工、市场化用工、外方员工以外的其它所有用工类型(包含在国外单位工作且工资承担主体为国外单位的借聘员工)。

(2)外方员工,即外籍雇员。

2、非全日制用工。

3、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公司外退休返聘人员、临时用工、探亲家属等纳入该用工类型。

第九条人工成本的用工类型及报表列示

(一)合同化员工的用工类型及报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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