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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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手册.doc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手册

靖远县发改局二○一二年九月

目录

1总则.................................................71.1指导思想...........................................71.2工作目标...........................................71.3适用范围及稽察对象.................................71.4稽察工作组织形式...................................71.5稽察方式...........................................8

2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内容及要点......................82.1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82.2投资管理情况.......................................92.3建设管理情况.......................................92.4资金及财务管理.....................................103稽察工作方法.........................................114稽察工作程序.........................................124.1稽察准备工作程序...................................124.2稽察实施工作程序...................................134.3稽察整改实施工作程序...............................145稽察人员工作纪律....................................155.1稽察人员工作纪律..................................155.2被稽察单位责任与义务..............................16

6附工作文件及表单...................................16附件1

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手册

1总则稽察工作是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工程建设进行过程管控,保证工程项目预定目标按计划实现的重要手段。

为明确、统一稽察标准,指导、规范稽察人员工作行为,保证稽察结论客观、公正,特制定本手册。

1.1指导思想进一步细化稽察办法规定、要求,明确稽察工作内容和程序,提供稽察工作方法,满足稽察工作需要,保证稽察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1.2工作目标稽察工作通过检查工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支出、内控制度等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顺利执行。

1.3适用范围及稽察对象

1.3.1适用范围稽察工作组成员,被稽察项目的管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

1.3.2稽察对象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4稽察工作组织形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的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合同、报建资料、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稽察机构可以聘请工程造价、质量安全专家、财务专家参加稽察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稽察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建立专家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

1.5稽察方式根据稽察形式分为:

项目全面稽察、专项稽察。

1.5.1项目全面稽察是对项目从立项申请到项目建设完成的全过程开展的稽察。

重点检查被稽察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内外部审批文件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包括:

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HSE、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

1.5.2专项稽察是对项目建设的特定阶段、关键程序和重要内容开展的稽察。

(1)特定阶段指项目审批阶段、实施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2)通过对立项、规划设计、项目初设概算核准,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订立,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等关键程序,以及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招投标情况,工程数量和质量,工程进度,合同管理,造价管理,权属管理,后期管护等项目建设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稽察,实现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有效管控。

2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及要点

2.1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2.1.1项目建设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要求由项目管理单位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专职部门或明确承担该项责任的管理部门,行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建设单位应配备与拟建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具有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准备等全过程实施能力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所负责项目相应的工程管理经验和业绩,其他主要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

2.1.2项目制度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及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项目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建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2.2投资管理情况

2.2.1投资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投资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

2.2.2投资控制情况投资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有无超概算支出和随意改变使用功能、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等情况。

2.3建设管理情况

2.3.1建设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了规范可行的项目管理计划书,并通过审批。

是否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各种规划、开工、质监报批手续,特别是安评,环评等手续是否齐全。

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是否执行了招投标制度,有无“无证承包”、“越级承包”或“违法转包和分包”等问题,是否采取监理制度等。

2.3.2合同管理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等工作以书面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是否存在无合同施工或采购工程,是否设专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各种合同文件签订是否规范严谨,有无矛盾或漏洞,合同是否有效,合同风险预防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索赔情况等。

2.3.3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符合项目单位实际情况的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了各项规章制度。

2.3.4招投标采购情况是否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要求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实行招标采购;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的情况;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评标及定标情况等;是否存在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程序的情况。

2.3.5进度、质量、造价控制情况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其与计划进度的偏离及原因,工程质量情况,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实际造价与概算投资偏离情况及原因,工程付款情况等。

2.3.7HSE管控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HSE的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4资金及财务管理

2.4.1资金来源的合规性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来源是否遵循已批准的资金方案。

2.4.2工程造价情况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工程概算为基准,严格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在建设过程中,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若预计总体工程造价可能超出概算,需及时上报。

2.4.3工程款支付情况是否按工程进度正确支付工程款,各期工程款支付比例是否合理。

2.4.4建设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短贷长投现象,有无与经营性资金等其他资金混用现象,有无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现象,资金账户是否清晰,有无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虚列支出转移建设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问题。

2.4.5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科目使用是否符合基建会计制度,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科目设置、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

3稽察工作方法稽察工作组在现场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1)听取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工程情况的汇报;

(2)核实自评报告和调查表中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全面;(3)查阅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概预算文件、隐蔽工程和材料设备质量检验报告、会议纪要、施工纪录等工程管理文件、财务报表、账簿、凭证、自行采购货物出入库资料、工程结算文件、工程验收文件和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有关人员做出说明;(4)察看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参加与建设事项有关的会议;(5)进入施工、办公、仓库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取证、质询、核实。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咨询单位等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6)复印有关文件、资料或对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7)离开现场前,工作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稽察情况。

4稽察工作程序

4.1稽察准备工作程序

4.1.1制定稽察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对稽察工作的项目、方式、组织、内容、范围、时间、工作要求等做出安排。

4.1.2稽察请示在进行稽察工作前,向相关领导进行请示。

4.1.3组建稽察组稽察组设组长1名,并应明确稽察组成员分工。

稽察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4.1.4发出稽察通知由稽察组织单位印发稽察通知,明确稽察内容和要求,要求项目单位做好自评报告的撰写和调查表的填写工作,按照稽察通知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并确定双方联系人,其中,稽察通知的签发人为单位领导,并需加盖公章。

稽察通知应在工作小组出发前十个工作日通过电子版发送至项目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处,并由其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传达,书面版本应在工作现场交与项目管理单位。

4.1.5召开工作组交底会工作交底会由稽察工作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安排工作日程,布置工作计划,制定人员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和程序等。

4.1.6做好出发前准备对被稽察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稽察调查表进行复核,再次向项目单位强调应按照《稽察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并将前期资料提前发放至工作组成员手中,以利于工作的准备。

4.2稽察实施工作程序

4.2.1稽察组进驻工作小组进驻项目所在地后,应尽快召开进场会,会议由项目组组长主持,参会人员为工作组全体成员,项目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为,稽察工作组组长宣读稽察通知,介绍工作组成员、工作安排和工作形式;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介绍,并对如何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做出安排。

4.2.2现场调研、稽察按照稽察要求,通过考察项目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形式,完成稽察工作,并填写工作底稿,其具体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参见《稽察工作底稿模板》(见附件)。

4.2.3现场收尾工作工作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单位交流意见,核实发现的问题,并与项目相关单位交流稽察结果。

在工作组离开项目现场前,应召开稽察工作总结会,由稽察小组组长主持,双方参与稽察工作的有关人员参加,总结稽察成果,反映项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制定计划并落实整改,最后应向项目单位说明稽察报告完稿的大致时间。

4.2.4编写稽察报告稽察组成员应在返回后3天内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稽察报告初稿。

4.2.5反馈稽察情况稽察报告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并交换意见,可对稽察报告做出适当修改。

4.2.6提交稽察报告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将稽察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上报时须提交正式的稽察报告。

4.3稽察整改实施工作程序

4.3.1提出整改方案在领导对稽察报告进行批示后,根据领导指示和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下发建设稽察整改通知书。

4.3.2制定整改方案被稽察单位应针对稽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应自收到稽察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须报送稽察单位。

4.3.3跟踪整改方案落实被稽察单位利用工程管理月度报告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对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在规定整改完成期限到达后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稽察工作纪律

5.1稽察人员工作纪律

(1)稽察人员应坚持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在执行稽察任务前,稽察人员有义务报告是否与被稽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是否与被稽察项目主要负责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隐瞒。

(3)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稽察与被稽察的关系。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实施活动。

(4)稽察工作组成员对被稽察单位的经营、技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稽察工作中获得的项目相关信息只能用于本次稽察工作,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稽察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和规定,本着高效优质的工作原则,深入项目现场,对项目实施活动进行稽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记录、反映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理有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不得擅自减少稽察内容,改变稽察标准,应确保稽察工作的全面性、公正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6)稽察组成员要服从组长领导,相互协作,力争圆满完成稽察任务。

当稽察组内出现争议时,组长对争议问题有现场裁决权,若稽察组有1/2以上人员不同意组长裁决意见,应在现场稽察工作完成后报请稽察组织单位解决。

(7)稽察组应保证提交的稽察报告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稽察工作组如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股份公司利益等情况,应立即向股份公司报告。

5.2被稽察单位责任与义务

(1)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为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提供便利条件。

(2)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账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有效履行职责。

5.2被稽察单位责任与义务

(1)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为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提供便利条件。

(2)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账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有效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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