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并购重组案例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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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并购重组案例探析

作者:

王力

一、为什么要进行上市前并购重组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前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权清晰等,通过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改制,使得企业能够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为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1、突出主营业务

主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产品。

并购重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将不相关业务剥离出去,相关业务纳入到上市主体中来,从而达到主营业务突出或主要经营一种产品的目的。

该种主营业务要求具备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允许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资质等放到上市主体之外。

2、实现公司独立运作——五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五个要求。

3、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在上市前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将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体当中,或注销同业竞争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般不建议企业将其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通过上市前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建立公司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法合规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5、公司股权清晰

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参考法律法规

法规一:

《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1、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⑴、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⑵、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⑶、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⑷、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⑸、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2、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法规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简称《意见1》

法规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简称《意见3》

三、并购重组的方式

并购重组的方式主要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增资、注销、资产剥离等方式

1、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即上市主体通过以现金或股权对价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使目标公司成为上市主体的子公司,上市以后,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纳入到合并报表范围。

股权收购有可以分为现金收购股权和股权置换股权两种方式。

2、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即上市主体通过现金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资产收购完成以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存留也可以注销。

3、被重组方股东以其持有的被重组方的资产、股权向拟发行人增资

4、资产剥离:

将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资产通过分立、资产出售等方式剥离出去。

四、案例解析:

康力电梯——主营业务纳入发行人,剥离分主营业务

康力电梯是国内电梯、扶梯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是中国国内最主要的电梯供应商之一,并于2010年3月在创业板上市。

康力产品涵盖多种电梯类别,包括客用电梯、住宅电梯、高速客梯、医用电梯、观光电梯、无机房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汽车梯;苗条型自动扶梯、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室外型自动扶梯、大高度自动扶梯、倾斜自动人行道、水平自动人行道等产品。

根据康力电梯招股说明书,2007年5月-10月,康力电梯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梳理主业,增加了与主业配套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对前景一般、或与主业无关的资产和业务进行了整合或出让,为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康力电梯重组原则主要为:

(一)专注主营业务,剥离非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全部进入拟上市公司;

(二)规范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行为。

康力电梯改制重组情况如下:

2012-4-151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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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收购——苏州新达

苏州新达从事电、扶梯零部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在发行人从事整机业务后,也为发行人生产配套零部件。

因此,苏州新达是发行人康力电梯的上游零配件生产厂家,与发行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主体业务完整性的要求,必须将苏州新达纳入到上市主体当中来。

由于苏州新达和康力电梯拥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按照账面价值收购,并不产生所得税。

收购前苏州新达拥有2240万出资额,股东情况分别为康力电梯(33.25%),鼎峰包装厂(33.05%),朱美娟(26.34%),朱小娟(9.38%),康力电梯已出资额收购顶峰包装厂、朱美娟、朱小娟全部股份,收购完成以后,发行人全资控股苏州新达。

2、股权收购——收购奔一机电

奔一机电专业从事扶梯梯级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其主要为发行人整机产品生产配套梯级零部件,亦为发行人康力电梯的上游厂家。

奔一机电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朱小娟出资1,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朱奎顺出资6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奔一机电设立时的两名股东均为康力电梯实际控制人王友林的关联方:

朱小娟系王友林之妻朱美娟的妹妹,朱奎顺系王友林的岳父。

奔一机电实际上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友林控制。

2007年8月-9月,苏州新达以出资额收购了奔一机电,使之成为苏州新达的全资子公司,纳入至上市主体当中,从而解决了业务完整性问题和关联交易问题。

出于同样的原因,公司收购了广都配件和运输公司两家业务关联公司。

3、业务合并——注销安装公司与销售公司

安装公司实际上受实际控制人王友林控制,设立该公司的初衷是发行人从事整机制造业务初期,由其为整机业务提供配套安装服务。

销售公司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友林控制,设立该公司的初衷是发行人从事整机制造业务初期,由其专业销售整机产品和管理销售渠道。

两公司均为上市主体配套服务公司,07年5月,两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同时将业务和人员并入到发行主体当中,安装公司并入工程部门,销售公司并入营销部门。

4、剥离非主营业务——转让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和嘉、别墅电梯公司以及郑州康力、深圳康力

公司房地产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发行人外来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住宿问题,发行人为了专注于发展电梯主业,另一方面因为余下部分地块涉及到政府拆迁,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特别分散精力,故公司将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孙琳。

由于该次转让给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格需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因此本次转让的价格为公司的净资产价格,高于出资额100万,因此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

物业公司为服务于房地产公司的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同时转让给自然人孙琳。

嘉和别墅电梯公司为2006年发行人收购的公司,起初目的为发展别墅电梯,但由于国内别墅电梯行业市场不成熟,同时为了解决与发行人康力电梯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将嘉和别墅电梯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一并转让给孙琳。

2008年10月,嘉和别墅电梯公司注销,估计也是出于谨慎性考虑。

转让发行人持有的郑州康力和深圳康力两家参股代理商的股权(30%)是出于公司统一管理的需求,公司将两家由参股关系转变为单纯的代理关系,同时也是为了平衡其他代理商的措施。

通过上述重组以后,发行人专注于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保业务,子公司苏州新达、奔一机电及广都配件专注于零部件的制造,运输公司从事专业运输业务。

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发行人与苏州新达各自的专业化优势,又有利于整机和零部件业务在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方面的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同时解决了公司独立性问题(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同业竞争问题和关联交易问题,扫清了上市的障碍,与2010年3月成功上市。

江苏云意电气——资产收购、业务重组

江苏云意电气主要从事车用整流器和调节器等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2011年12月20日成功通过发审会的审核。

公司2008年进行了改制前重组,公司的原控股股东云意发展与公司前身云浩电子之间业务重新划分,云意发展将其从事的车用整流器业务重组进入云浩电子。

重组前组织架构情况如下:

2012-4-151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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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科技主营业务是股权投资,云意发展主营业务是车用整流器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从事新能源汽车直流电机的前期研发(该直流电机广泛用于电瓶叉车,旅游观光车,电动公交车,城际列车,地铁及混合动力汽车等领域,通过蓄电池作为动力源,提供驱动力的装置),云浩电子主营业务则是车用调节器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车用整流器和调节器为汽车发电机核心关键部件,云意发展和云浩电子面对的客户均为下游汽车发电机厂商。

1、业务重组方式

云意发展以其从事汽车整流器业务的资产、人员、商标、专利对拟上市主体云浩电子增资,增资完成以后,云意发展将其持有的云浩电子的股份转让给云意科技、德展贸易和瑞意投资,同时,云益科技将其持有的云意发展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雄章。

业务重组以后,公司的组织架构如下:

2012-4-15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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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重组后,上市主体主要经营车用整流器和调节器,而云意发展独立出来,主要经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的直流电机业务。

2、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将直流电机业务分立出去的原因解释:

2008年,当时云意发展股东陈雄章作为财务投资人,更倾向于将新能源汽车的直流电机业务作为未来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展的重点。

因此,陈雄章与云意科技就云意发展及云浩电子未来业务发展方向进行了重新规划:

(1)陈雄章先生希望有独立平台可以从事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直流电机相关业务。

经云意发展股东间友好协商,确定将云意发展的车用整流器相关业务注入云浩电子,并保留云意发展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直流电机的业务;

(2)鉴于云浩电子成立时间较晚,缺乏相应的销售渠道,而云意发展则有多年的稳定成熟销售渠道,云浩电子存在借用云意发展的销售渠道、部分原材料及其供应商与云意发展重叠的情形,从整合销售渠道、节约公司资源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车用整流器、调节器业务整合进入一家公司。

3、对云意电气剥离直流电机业务的评价

首先,将直流电机业务剥离出去是冒着比较大的风险的,因为两者从大行业来说都属于企业配件行业,且客户存在重叠的情况,证监会肯定会重点关注该问题。

为什么将这块盈利的业务剥离出去?

新能源汽车的直流电机业务未来前景比较可期,保荐人要找到好的理由才可以。

如果出于稳健考虑,企业进行改制前重组时最好将优质资产保留在上市公司之内。

第二,对于本次剥离直流电机业务最重要的是该业务在剥离的时候还处在研发阶段,而且规模比较小,没有产生盈利,而且云意发展整流器的生产设备和直流电机的生产设备能够比较好的分开,有助于业务的剥离,证监会才能够接受这个问题的解释。

招股说明书中解释的陈雄章希望有独立平台发展生产直流电机业务只能是辅助原因。

第三,业务分立之后,陈雄章不再在公司持有股份,仅通过其儿子陈少华间接持有少量股份。

第四,该业务剥离的过程虽然复杂,但是自始至终云益科技一直保持着实际控股股东的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没有发生变化。

第五,从税务方面考虑,由于是业务整体转让,转让价格采用的是账面价值,从而避免了资产增值的所得税;另一方面,云意发展也没有改变其外资的性质,不需要补交之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这样,重组中的税务成本也降到了最低。

五、其他细节问题

1、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公司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在发行主体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同时公司的管理层没有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具体参考《资本》第六期)。

2、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问题(外资优惠问题)

民营企业为了享受中外合资企业“两免三减半(设立前两年免缴所得税,后面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设立外资架构,通过香港或国外的企业间接持有公司25%的股份,以达到税收减免的目的。

但是该种企业要求经营满十年方能撤销外资架构,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补交之前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度一般会比较大,因此在重组中需要注意尽量不要改变中外合资的性质。

3、处理好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管理层、员工)

企业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公司撤销、业务合并等往往会涉及到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而这部分人或多或少之道公司的一些信息,如果处理不好,可能成为上市过程中的障碍。

4、商标、资质需要进入发行主体或者发行主体的子公司。

证监会要求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资质、商标、荣誉等必须进入到上市主体当中,不承认独家授权使用的方式。

5、并购重组过程中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契税等问题。

(具体参考《资本》第七期《企业改制中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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