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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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doc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事局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室字〔2007〕27号·2007年12月6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国家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4、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5、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主要用于:

(1)市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县(市、区)及乡镇属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博士后科研人员;(3)军队转业、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或完成援藏、援疆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4)其他特殊专门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市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8、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0、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

分级控制目标为:

市属事业单位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1、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

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4、各级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部门、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5、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经批准设置的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数额、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7、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2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

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一级岗位,普通中学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原则上不实行兼职。

   2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岗位拟定。

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内,按照推行聘用制度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数量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明确主体岗位。

   

(2)编制岗位说明书。

明确拟定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及标准、岗位等级及其任职条件等,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

   (3)制定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现有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类分级统计情况;拟设置岗位数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意见及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组织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方案报批前应在单位公示。

   (4)核准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连同《济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和《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其中,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系统事业单位要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5)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规定,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经公示后组织实施。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系统事业单位要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副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须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报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其中,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系统事业单位要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3)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附专题报告,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6、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2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2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重新制定,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3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

二级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

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六、岗位聘用

   31、事业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济宁市人事局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室字〔2006〕44号)及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2、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3、已全面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不得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相应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4、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

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

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在单位公示其具体工作岗位,填写《济宁市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确定的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严控制。

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36、岗位竞聘方案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七、组织实施

   37、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调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监督、检查、管理。

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以及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工作人员。

   3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认真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本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

   40、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41、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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