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暂行规定》.docx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暂行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暂行规定》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开展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相关事项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20号)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地图应用试点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自动驾驶测试及地理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自动驾驶地图应用试点内(简称地图应用试点),成立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工作组(简称地图工作组)。
第三条地图应用试点工作在保障安全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在国家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京冀)示范区亦庄基地(封闭测试场,面积约650亩)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定开放道路、开放测试区域开展基础工作及试点应用;经第一阶段技术验证后,第二阶段逐步放开北京市自动驾驶测试特定开放道路、开放测试区域,开展地图应用试点;经第二阶段小规模验证成熟后,第三阶段推动市域更大范围应用。
第四条地图应用试点主体是指中国境内注册的、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开展地图标准、保密技术、审图技术等研究的主机厂、地图厂商、自动驾驶方案解决商、车联网服务商及科研机构等。
在试点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外商投资禁入领域的测绘活动。
第五条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在测试期间(一年内)可以免费开展以下类型的试验工作:
一是开展数据采集更新工作。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可以采集并使用含有道路曲率、坡度、边坡线和相对高程等数据;也可以由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主导,联合开展基础地图试验测试。
二是开展数据传输服务研究。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可以探索开展广播车辆位置和道路及相关地理信息服务的测试;可以使用专用频段、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开展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实时传输及在线服务的测试及验证。
三是探索地图数据保密新技术。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可以依托科研机构和有关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研发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安全保密新技术。
四是开展标准研制与验证。
瞄准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要求,开展智能汽车基础地图系列地方标准研制工作。
基于各方测试成果,对相关标准进行验证。
第六条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应向地图工作组提出试验申请,流程如下:
1.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向地图工作组提交《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申请单》(附件1)、《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简表》(附件2)、《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方案》(附件3);
2.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和参试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附件4),保障试验数据安全,并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
3.地图工作组应于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材料是否齐备;
4.地图工作组每月25日定期(如遇节假日顺延)召开工作会议,确认地图应用试点主体是否可以开展所申请的地图应用试点试验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意见。
第七条由地图工作组向符合条件的地图应用试点主体提供试点基础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地图应用试点区域范围内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定位服务、车联网基础服务环境等。
第八条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在进行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有序在地图试点区域开展科学试验,保障试点试验数据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允许的区域范围、时间期限及试验内容进行试验;
3.在应用试点区域范围内,应将采集到的地理信息数据汇聚到管理平台,并在管理平台查阅、使用、分析、研究;
4.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如需在管理平台外研究分析其试点数据,应向地图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保密协议,保障试验数据安全,并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
地图应用试点主体领用的数据需采用数字水印的方式;
5.承诺地图工作组有权调阅、分析其试点数据,并提供相关配合;
6.在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结束后30日内,应向地图工作组提交《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结束确认表》(见附件5)及《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总结报告》(附件6)。
第八条试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地图工作组应当取消地图应用试点主体资格,并有权处置地图应用试点主体所有试点数据:
1.地图应用试点主体申请时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
2.在试验过程中未遵守第七条所列规定的;
3.地图工作组认为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实质开展的试验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4.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形的。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申请单》
机构名称
经济性质
注册地
注册时间
所属产业
机构性质
办公地址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试验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注册资金总额
(万元)
机构基本情况
介绍
单位承诺
我司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暂行规定(试行)》,安全有序的开展科学试验,保障试点试验数据安全,对合作单位和参试人员的行为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签章):
试点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地图应用试点主体
人员名单
主体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
(1)及
人员名单
(根据合作单位数量填写,单独测试可不填)
合作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
(2)及
人员名单
合作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3)及
人员名单
合作单位公章:
附件2: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简表》
一、试点试验目标
(简述申请试点试验拟达到的目标)
二、试点试验内容
(简述申请试点试验的主要工作内容)
三、试点试验技术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采集范围、采集要素、技术路线、仪器设备等)
四、试点试验实施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试点试验组织、时间计划等)
五、拟申请试点试验资源
附件3: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方案》
一、试点试验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重点说明申请试点试验内容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二、相关行业、领域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趋势以及本单位在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
三、试点试验任务、目标、预期成果
1、试点试验任务:
(任务应明确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责任和完成的范围、界限。
)
2、试点试验目标:
(目标内容应完整、明确,并能够说明试点试验完成的程度和实际效果。
)
3、试点试验预期成果:
(预期成果应体现目标预期完成程度和水平。
)
四、试点试验研究内容
(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对完成试点试验目标和预期指标的充要性)
五、试点试验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
1、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
(依据任务要求,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论证前应充分分析和阐述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对不同方案和路线加以比较和论证说明。
)
2、组织实施与管理措施
(组织管理和协调措施应能保障试点试验的正常实施;应能落实实施所需配套条件;试点负责人应能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应能落实任务所需的研究团队和配套仪器设备等条件,有完善管理制度。
)
3、试验研究所需的配套条件及来源
(与试验研究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共享性资源、保障措施,包括试验队伍清单、仪器设备清单、管理等支撑条件。
要充分考虑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
六、拟申请试点试验资源
七、风险分析及规避预案
(风险含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分析需说明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
八、相关资质证明
(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附件4:
保密承诺书
为加强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基础地图数据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智能汽车基础地图的试点管理部门;所述的“地图应用试点主体”为经批准的在地图应用试点区域范围内开展地图标准、保密技术、审图技术等研究的主机厂、地图厂商、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商、车联网服务商及科研机构等主体;所述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涉及空间位置信息相关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地图应用试点主体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及人员为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的直接使用和接触者;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及人员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
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四、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保密内部管理制度;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负责资料保管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存档保管。
地图应用试点主体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地图应用试点主体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保密检查工作。
六、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采集、使用或领用的所有自动驾驶地图数据,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存档备查。
地图应用试点主体(公章):
参试人员(签字):
附件5: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结束确认表》
机构名称
经济性质
注册地
注册时间
所属产业
机构性质
办公地址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试验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试验周期
试验目标
和预期成果
实际完成情况
试验数据销毁情况
单位承诺
我司承诺以上提供的材料具有真实性、有效性。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试点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试验总结报告》
(应比对申请报告,详细撰写总结报告。
对已达到的试点试验目标应详细阐述,并有数据支撑;对未达到的试点试验目标应分析原因)
一、试点试验任务、目标、成果
(申请时的内容及实际完成情况)
二、试点试验研究内容
(申请时的内容及实际完成情况)
三、试点试验采取的技术方案
四、试点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试点试验下一步计划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