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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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且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壹章入学和注册

第壹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且附原单位或所于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壹般不超过俩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壹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于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之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能于壹年内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壹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俩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于籍学生的壹切待遇。

于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之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于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俩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俩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且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壹,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课终考核。

于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壹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于抽查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抽查考勤总次数三分之壹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之上俩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壹次性补考。

第七条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级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计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10%。

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任课教师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补考成绩壹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且于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的品德评定壹般每学年进行壹次。

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早操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残疾或其他生理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医院证明,公体部及所于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其考核成绩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壹)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于考试前书面向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且附校医院审核意见,所于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于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补考壹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须于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处。

(二)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之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且不予正常补考。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学生于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无效,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且不予正常补考。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壹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于系审查且经教务处批准,于毕业前可给予壹次补考机会。

第十壹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均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任课教师能够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且按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于系反映,由班主任累计登记。

学生旷课时间,壹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请假壹天以内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系主任审批;七天(含七天)以内,教务处长审批;七天之上,分管院长审批。

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壹般不准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俩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和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壹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壹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壹之上的,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壹)凡壹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壹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壹门课程对待。

第三章升级、试读、留降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

壹学期有四门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应予留降级。

连续俩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俩门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壹年级学生第壹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六条专科学生于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壹次。

本科学生于校学习期间可留降级二次,但不得连续留降级。

第四章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壹)经学院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于原专业学习,但尚能于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符合学院规定的其它允许转专业条件的。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于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学院能够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壹的,不得转专业、转学;

(壹)入学未满壹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于地的下壹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壹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下同)之上或专科二级年(含二年级)之上的;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壹定的比例。

转专业学生壹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下壹年级。

凡转入下壹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于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壹次。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于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壹)学生于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于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俩校同意,仍须由学校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跨省者须经俩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且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于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办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每学年办理壹次。

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第二十壹条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于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降级)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俩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应予休学:

(壹)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壹学期总学时三分之壹之上的(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二)壹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壹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壹般以壹学年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俩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于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关联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且附有有关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且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壹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壹)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之上医院开具“能够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且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壹律于休学期满前壹周,持有关证明到所于系申请,经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且报学生处备案;

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如该专业下壹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于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退学

(壹)专科学生留降级壹次后,本科学生留降级二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二)学生于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俩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于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俩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于系提出方案且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长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且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于地且于校内公告,经过7天,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壹)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于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于地;

(二)对学业满壹年之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于校各种关系;

(四)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壹条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于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所于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学院实事求是的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于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情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于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壹门之上(含壹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于最长学习年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附户籍所于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于结业后申请俩次课程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和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于系同意,教务处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满壹学年之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且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于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壹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于校学生。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宿州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和本办法不壹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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