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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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我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实验、实习等)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湖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考核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操作等方式。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较强、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确实有困难的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也可以根据实习和实验报告、课内外作业、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一条为区别学生成绩优劣,学期、学年和毕业前统计学生成绩时,一律采用折算成百分制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

五级计分制折算为百分制的标准是:

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二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统计方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此类推),“优秀”折合4.0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0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折合2.0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0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三条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学生某门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该课程以不合格论处。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的考核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院证明,系(部)主任批准,可参加公体保健课学习,或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五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作弊、旷考等字样,该门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并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参加省级以上英语统考(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或英语四六级)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英语考试不及格,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消,并在备注栏中计入统考成绩及“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或英语四级)”等字样,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计算机应用课程的考核以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湖南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一级)”作为该课程的结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师评定。

成绩由教师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学生成绩输入学院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把学生成绩登记表与试卷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由系(部)汇总后将成绩抄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的各科考核成绩,均由各系(部)统一公布,并将学生成绩通知家长或有关委托培养单位。

第五章多修、重修、免修与缓考

第十九条学院按各专业的学制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学分数。

学生如需要修读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修读费。

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选修了(未从系统中退掉的)课程又不参加考核者,不可重修该门课程,学生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均应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以上课程(如自学考试的课程),须提交相应权威部门的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获得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的课程,可提出免修申请,并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获得批准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报关员证等),须出示有关证件及考证相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经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考核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可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参加“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可以免修。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准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本系(部)申请缓考,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

第六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入学一年以内(含一年)、满足上述转学条件者可以转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入学超过一年者不允许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类别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要求的,学院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求转学应按如下审批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我校及转入学院同意,经我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院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科技开发、创业实践、入伍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须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休学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入伍者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最低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二、违反《湖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交本人,并按第四十一条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第三十二条一款所造成的退学,可以申请办理退学试读,规定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同意退学试读的函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安排在下一年级跟班试读。

二、在校学习期间,退学试读只限一次,时间为一年。

退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停)学生待遇。

三、退学试读期满,所选课程必须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由本人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方能重新取得学籍。

四、退学试读期间必须缴交学院规定的试读费。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的有关事项由《湖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规定。

第九章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三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三分之二课程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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