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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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草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决定,结合高新区(滨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简化审批,优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宽进严管”的企业监管体系,推进企业诚信经营,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告知“一口清”、各种材料受理“一窗式”、办理时间承诺“一次性”的工商登记制度杭州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便捷高效。

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准入程序、降低准入成本、部门联发,方便当事人申请,提高登记效率。

二是规范统一。

进一步营造统一有序、公正透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是宽进严管。

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投资创业活力,同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加强宣传,更好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是实行过渡性的“先照后证”制度。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先予核发“筹建登记”营业执照。

对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根据要求抓好实施。

三是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提高名称申报成功率。

具体按《杭州市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实施意见》(附件一)执行。

四是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具体按《杭州市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二)执行。

五是实行“五证一章联发”。

申请人一次申请,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统计、公安等部门同步核发相应证章。

具体按《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五证一章”联办实施意见》(附件三)执行。

六是整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局所登记一体化”。

整合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事项,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个审批窗口,并全部进驻市和区、县(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

进一步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既可在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也可在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申请办理。

七是实行企业年报制度。

企业每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其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登记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公众可以查询。

八是畅通审批渠道。

加强窗口人员保障,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进一步提高企业注册登记一日核准率,确保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九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共享监管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等,落实“宽进严管”,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具体按《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附件四)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市审改领导小组下设立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日常推进工作。

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审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法制办、国税、财政(地税)、质监、统计、公安、发改委、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县(市)政府都要建立相应机构。

(二)明确职责。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职责和进度,按照“事项告知一口清、材料受理一窗式、时间承诺一次性”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和推进步骤,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1.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掌握改革进程,加强对各区、县(市)落实改革举措的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确保改革各项举措尽快落地见效。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要及时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对全市从事工商登记注册的窗口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推行时有效执行到位。

积极做好市工商局注册大厅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和市局工商、食药(质监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窗口统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的整合工作。

指导区、县(市)局做好服务窗口整合工作。

3.市审管办。

指导市和区、县(市)两级工商、食药、质监审批事项集中工作,加大审批服务前移力度,牵头制定“五证一章联发”等多证联办实施方案。

4.市国税、地税、质监、统计、公安等五部门。

要做好向区、县(市)的审批权下放或授权工作,便于推行多证联办工作。

5.各区、县(市)政府。

负责本地区改革工作,做好人、财、物和办公场所等的保障准备工作。

做好窗口整合,五证一章联办等协调工作。

(三)加强宣传。

推广时,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增强社会的支持度和参与度。

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扩大政策受益面,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热情,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四)抓好落实。

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改革举措的督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辖区改革举措的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有效落地。

要将改革工作列入对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综合考评,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杭州市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实施意见;

2.杭州市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3.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五证一章”联办实施方案;

4.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2014年6月27日

附件1:

杭州市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主体日益发展的需求,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缓解日益紧张的名称资源,提高名称核准通过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和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辖区内登记的取冠“杭州”字样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第三条放宽企业名称准入门槛,放开近似名称登记,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杭州市辖区内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同一大类)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与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似的(不包括相同情形),由企业出具承诺书(参考版本请见附件),则允许其名称预先登记。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准入限制:

(一)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申请变更名称的,不受一年时限的限制。

(二)允许使用新兴行业(产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两个行业表述;但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用表述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三)经原名称所属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同意,允许其他企业申请使用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的原名称;但因该类名称使用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应服从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变更或注销。

(四)使用“杭州”字样企业名称经市局核准后,在名称有效期内需调整注册资本、投资额、登记机关等事项的,由原全体投资人提交情况说明,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核准。

(五)取冠“杭州”字样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不足5个的,允许母公司提交申请后先冠“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子公司数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文,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及行业;改制企(事)业单位原名称没有字号的,为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延续性,允许改制后其企业名称免冠字号。

(七)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公司的,提交一开一歇的承诺书,且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注销后,新设立有限公司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

(八)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原则上允许转型后的企业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但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名称不得核准登记:

(一)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与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与同行业的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的。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省知名商号相同的。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开放杭州企业名称自助查询系统,鼓励企业自主上网查重、申报名称,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全过程办理业务。

第八条企业名称争议及纠纷处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承诺书(参考版本)

附件:

承诺书(参考版本)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和(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共同投资组建(拟成立企业名称),现全体股东承诺:

我企业名称在今后使用过程中如有名称相近似的企业提出异议,本企业自愿服从工商部门的裁决,无条件变更公司名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诉讼赔偿由本公司承担,特此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杭州市关于放宽企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切实降低创业成本,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本意见所称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意见执行;两者地址相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四条为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第五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六条企业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符合《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递交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在此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其住所(经营场所)公示其所托管的企业名录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推行“一照多址”,允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可以申请在一张执照上记载多个地址,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免予分支机构登记。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形成对住所(经营场所)依法监管、信用监管的工作格局。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要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根据投诉举报,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形成良好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管理格局。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五证一章”联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在全市加快推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在高新区(滨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办理工商、国(地)税、质监、统计、公安相关业务的,实施“五证一章”联办的便民服务模式,特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遵循原则

(一)服务原则。

“五证一章”联办工作要立足于优化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不断创新行政服务载体,丰富行政服务内容,构建高水平的行政服务平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效率原则。

“五证一章”联办工作要以效率为先,通过互相协作,促使行政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紧扣,行政执法规范有序,真正实现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实时共享,促进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成本控制原则。

要通过“五证一章”联办工作,加强对部门行政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深层次地挖掘部门现有资源的潜力和作用,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有效地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企业一次提交申请,实行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统计、公安部门同步核发《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统计证》、企业公章。

三、实施机构和职责

“五证一章”联办工作主要目的是整合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统计、公安六部门的办证职能,以工商窗口为基础组建联合办证窗口,赋权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公章等集中办理功能,最终实现“五证一章”同窗发放的目标。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机构。

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审管办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机构,履行本机制的策划运筹、运行管理督导、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决策等职能。

(二)牵头机构。

由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设置联办窗口,主要负责收件的审查、信息派发、电脑输件、档案整理等工作。

“五证一章”联办的系统平台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开发和日常维护。

(三)协同机构。

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统计、公安参与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确定合适人员,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及对综合联办窗口的业务指导、协调以及电子数据、纸质档案的对接交换等工作。

四、操作流程

多证联办审批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统一发证”工作流程操作,整个操作过程由联办窗口牵头,质监、地税、国税、公安、统计等窗口和印章刻制企业参加,组成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多证联办审批的平台。

具体操作流程为:

1.一窗受理。

申请人在取得企业名称核准书和相应的前置审批许可后,向联办窗口提交企业注册登记多证联办申请表和满足要求的各项申报资料。

经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在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2.内部流转。

联办窗口将申请企业登记信息录入联办信息系统,并向相关窗口发送办理通知。

3.同步审批。

各部门及其窗口按要求开展有关证照审批工作:

工商窗口制作营业执照,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证,刻章窗口代办刻制公章申请登记备案后刻章,相应证照完成办理后集中流转到联办窗口。

4.统一发证。

联办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缴费通知单,申请人一次性缴清相关费用。

申请人领取印章后,在有关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一次性领取相关证照。

联办窗口将相关资料、费用及时移交各部门窗口。

五、有关要求

1.各相关窗口要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积极做好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多证联办服务的各项工作。

2.联办窗口应严格执行“一口进、一口出”的办事制度,与各相关窗口加强对接,紧密配合,切实做好材料流转工作。

3.各相关窗口要落实专人负责和AB岗,确保多证联办服务的顺畅运行,同时要密切关注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创新,完善多证联办服务模式各项工作。

4.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本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设备等的保障。

5.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是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落实“宽进严管”的重要手段和支撑平台。

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思路

在高新(滨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已取得的经验和成效,推广实施统一规范的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市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为部门协同管理、社会共治监督和企业自治自律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技术环境,以大数据、大协同、大监管为目标,确立、完善“宽进严管”要求下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设计,分步推进。

在系统建设实施过程中,既需要考虑长远发展的需要,加强统筹设计,又要着重考虑当前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分步完成系统建设及实施。

(二)整合业务,集中公示。

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业务系统,各相关业务系统产生的信用信息经由公示系统统一对外公示,但公示系统并不替代其他业务系统的功能。

(三)分工协作,平台统一。

具体的公示操作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入统一平台依法实施、分头维护。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架构

总体上,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为核心,以市场准入系统、市场主体年报系统、抽查管理系统、异常名录管理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动产抵押管理系统、市场监管企业信用监管系统、联动响应管理系统(信用联合监管系统)等各类业务系统作为支撑,实现信息的及时公示和授权共享。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

使用者

身份认证

企业

首页

社会公众、企业

公示信息查询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经营异常名录查询

黑名单查询

信息异议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

信息申报及申请

资质资格申报

企业

其他信息申报

经营状态恢复申请

异议更正

信息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

辅助管理

用户及权限管理

系统管理员

敏感词管理

敏感词检测

日志管理

(二)公示内容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信息公示的内容

(1)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

与准入系统衔接,及时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

(2)许可信息公示。

及时公示各类食品药品企业的许可信息。

(3)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及时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动产抵押信息。

(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及时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5)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公示。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数据库,及时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6)抽查、核查信息公示。

主要包括:

抽查事前公示、抽查事中公示、抽查事后公示。

(7)其它信用信息公示。

信用预警信息公示,商标、守重等荣誉信息公示。

以及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2、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

(1)年度报告公示。

利用“年度报告系统”,各类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即时信息公示。

包括:

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其它依法应当或可以公示的信息。

(3)自愿公示信息。

如商标信息、荣誉信息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但应当符合规范的标准内容。

3、社会公众互动接口

开放分类收索、业务咨询、效能建议等接口,畅通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交互和沟通渠道。

4、数据交换与共享

一是满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逻辑集中的需要。

二是为公示系统的可延展性预留接口,以便最终实现政府部门协同管理、社会共治监督和企业自治自律相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系统部署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署基于电子政务云,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2014年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推进。

四、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系统的实施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牵头承担,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2014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杭州市工商局审批制度改革配套业务系统》项目中建设推进。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市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制度保障

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企业信息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运行、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保障,围绕信息公示需制定落实以下五项制度:

1、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将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通过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所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的制度。

2、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

将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3、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的制度。

4、公示信息异议纠错制度

公示信息的错误、遗漏的更正修改,或企业异议的处理的制度。

5、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规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情形,并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退出机制的制度。

五、进度安排

系统建设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安排大致如下:

——2014年6月底前,出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落实组织和人员。

——2014年7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的公示系统建设实施:

即在高新(滨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搭建信息公示平台,满足临时性(过渡性)性业务公示需求。

——2014年12月底,完成第二阶段的公示系统建设:

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要求,制定一系列信息公示管制度,按照相关业务处室的详细业务需求,全面完成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建设。

——2015年,完成第三阶段的公示系统建设:

即优化、细化公示系统和各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完善平台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功能,强化公示平台的监管和服务功能。

——2016年以后,对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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