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范常德中小企业担保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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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范常德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公司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

为全市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办理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合同履约等提供担保;开展投资和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市场策划、信息服务、产权交易、资产租赁、投资中介、会计审计、人才培训等业务。

  第四条 公司内设投资担保部、风险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和审保委员会。

各部门职责分别为:

  

(一)投资担保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及资料的收集、整理,预审和实地调查,并形成担保业务评价报告,经审保委员会评审和有权人审批后,进行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行业准入、退出的核定,建立担保项目预警机制,对担保项目实施全程风险监控和风险分类。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财务的核算与管理,对客户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赢利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并做好担保项目承保、担保责任解除、担保追偿的资金收付;负责公司的文秘宣传、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综合接待、后勤保障、综治维稳、企业文化、教育培训等工作,防止发生安全和泄密事故。

  (四)审保委员会负责对拟担保项目进行审议,并拥有对担保项目的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对于所受理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及处置办法按照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及有关风险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审查、分级审批、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制。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有发展前景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民办学校(以下统称担保客户)。

  公司优先为符合公司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及配套优质服务。

第七条 申请担保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守信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等基本条件;

(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并已经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责任的履约能力;

(四)产权明晰,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与设施;

(五)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股份制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未超过净资产的20%,新建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一般规定为35%;

(七)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与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与资信等级较好;

(八)申请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

(九)申请担保的用途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金额适当,预期的收入和利润足以归还债务本息;

(十)客户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

(十一)能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

提供令担保方满意且符合安全边际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方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保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三方信用保证、不动产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股权、债权、经营权与无形资产等)质押等多种合法有效组合反担保;

(十二)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担保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承受办理担保评审收费和按标准缴纳担保费等融资成本;

(十三)诚实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愿意接受担保方监管。

在协议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接受协议银行和公司全过程监管,担保项目的业务实施接受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同意公司对项目的运作实施及调整进行跟踪和监管。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八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保后监理

  (七)担保终结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机构代码证;

  2、工商局出具的《公司核准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公司的住所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6、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贷款担保与反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8、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非法人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

  11、客户近三年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的变动及变动原因简述;近三年主要业绩及大事记;股东简介;客户管理现状自评、发展方向、战略及今后两年的发展规划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

  13、本次借款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性分析;银行贷款意向函;

  14、客户或项目的其他重要证明材料(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已有的《资信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行驶证复印件、股票清单等)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7、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客户持贷款卡到人民银行经营服务窗口查询,由人民银行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书);

  18、其他有关材料。

  

(二)保证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证(国税、地税);

  3、法人代码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

  8、银行资信证明;

  9、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10、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资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2、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1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5、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项目人员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或添加。

  第十条 担保受理的限制条件:

  

(一)担保申请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客户有效净资产的70%;

  (三)担保申请客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担保申请客户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当地普遍标准率;

  (五)客户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以上限制条件原则上不得突破;但遇特殊情况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需要灵活处理时,必须经审保委员会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对于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先上报总经理,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才能受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在受理业务初期,项目经理对所受理的业务必须执行公司的筛选程序;对于注册资金少、成立时间短(高科技企业除外);有效净资产少,无法提供反担保,或还款有难度;所处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相冲突的;小规模的纯商品流通企业等,以及融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公司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

客户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实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

  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

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担保业务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实行项目A角和项目B角制度,项目A角和项目B角由担保业务人员担任。

对担保项目,由项目A角全面负责、负主要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A角工作,负次要责任。

  第十五条 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

项目初审必须由项目A角和项目B角共同进行,以项目A角为主,对项目初审负全面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

  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当项目A角和项目B角意见有分歧时,项目B角必须在《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和《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经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

  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一)资料的真实性是:

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

  

(二)资料的合法性是:

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

  (三)资料的时效性是:

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

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

  

(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客户,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主要是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客户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客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帐;

  2、客户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取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客户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客户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6、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重点审核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主要会计科目。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的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的项目在核实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陈述出调查结论。

  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

  

(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客户的影响,主要包括:

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和政府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审保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该报告分为《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和《反担保评价报告》,其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客户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东构成;

3、主要负责人简历;

4、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5、关联交易;

6、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二)信用等级:

1、市场竞争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

3、管理水平分析;

4、基本风险度分析;

(三)信用量分析:

1、资金需求量分析;

2、资金来源量分析;

3、信用需求量分析;

4、信用量测算与分析;

5、客户授信总量确定;

(四)客户评价总结。

二、《担保业务评价报告》:

(一)担保业务基本情况;

(二)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四)融资及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七)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反担保意见和建议;

(九)业务调查意见和建议。

三、《反担保评价报告》:

(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式的评价分析;

(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

(三)财务监管措施分析;

(四)评价结论。

(对于300万元以下(含)项目适用《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估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客户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终止项目。

  若因客户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不符合的内容,如不良记录、遗漏记录、关联记录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备案;风险部同时应将其报告给人民银行征信局,督促人民银行征信局将其补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在本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在县(市区)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

  第二十七条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为《客户评价报告》中客户评估与分析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八条 担保申请人资信评估指标参照表①、②执行。

  表①: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一)市场竞争力C

20

(4)<100%

0

(2)一般

3

1.经营环境

5

  2.速动比率

5

 (3)不合格

0

(1)好

5

 

(1)≥100%

5

4.到期贷款偿还率

5

 

(2)一般

2

(2)≥60%

4

(1)=100%

5

(3)差

0

(3)≥20%

2

(2)≥80%

4

2.经营设施先进性

5

(4)<20%

0

(3)≥60%

3

(1)优良

5

3.应收帐款周转率

5

(4)≥50%

1

(2)良好

4

(1)合格

5

(5)<50%

0

(3)较好

3

(2)一般

3

  (四)其他

20

(4)一般

2

 (3)不合格

0

  1.资产负债率

5

(5) 差

0

4.利息保障倍数

5

  

(1)≤30%

5

3.质量管理体系

5

(1)合格

5

  

(2)≤50%

4

(1)优良

5

(2)一般

3

  (3)≤60%

2

(2)良好

4

 (3)不合格

0

  (4)>60%

0

(3)较好

3

(三)管理水平M

20

  2.销售收入

5

(4)一般

1

1.主要领导人素质

5

  

(1)稳定

5

(5) 差

0

(1)优良

5

  

(2)一般

3

4.市场拓展与销售

5

(2)良好

4

  (3)不稳定

0

(1)优良

5

(3)较好

3

  3.行业前景

5

(2)良好

4

(4)一般

2

  

(1)良好

5

(3)较好

3

(5) 差

0

  

(2)较好

3

(4)一般

1

2.管理结构

5

  (3)一般

1

(5) 差

0

(1)合理

5

  (4) 差

0

(二)流动性L

20

(2)较好

4

4.重大事项影响度

5

1.流动比率

5

(3)一般

2

  

(1)无

5

(1)≥200%

5

 (4)不合理

0

  

(2)一般

3

(2)≥160%

4

3.资产报酬率

5

  (3)有

0

(3)≥100%

2

(1)合格

5

合计

80

  表②:

担保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信用

等级

得分S

市场竞争力得分C

流动性得分L

管理水平得分M

其他

说明

  AAA

  70≤S

  15≤C

  12≤L

  15≤M

  不限定

  单项不满足条件下调一级

  AA

  60≤S<70

  12≤C

  10≤L

  12≤M

  不限定

  A

  50≤S<60

  9≤C

  8≤L

  9≤M

  不限定

  BBB

  45≤S<5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B

  40≤S<45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

  S<4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F

  不符合同家环境保护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客户,或担保贷款分类结果为可疑和损失类的客户。

  第二十九条 客户信用量测算评价方法

  授信控制量测算计算公式:

  CL=L+1/3×(K×V-P)×E=      万元

  注:

CL表示授信控制量;

  L为客户目前在银行全部信用总额;

  K为行业目标杠杆比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见附件)

  V为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的企业目标杠杆比率系数,具体见下表:

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BB

B

调节系数

  V

1

0.97

0.94

0.88

0.84

0.8

  P为财务杠杆比率=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

  E=净资产-可认定的其他已损耗的资产(即有效净资产)。

  原则上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下客户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章  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三十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公司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

必要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或虽不足1000万元但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业务风险控制与监督工作机构,可吸收业务部门骨干、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员参加业务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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