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海堤工程行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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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海堤工程行业分析报告

 

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海堤工程行业分析报告

海堤工程主要包括防护性海堤、围海海堤、填海造地海堤、促淤堤、港口海堤、渔港防波堤、交通海堤等。

一、行业管理情况

1、主要监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中国建筑业实行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政府对建筑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二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三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标准管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是我国建筑行业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制定、颁布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并对建筑企业资质等进行认定并管理。

(2)海堤、河道、水库、城市防洪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施工,接受水利部门的管理。

水利部是我国水利行业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

(3)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商务部负责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核发和管理。

(4)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接受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工作指导。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行业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二、行业发展概述

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业,主要业务包括海堤工程、河道工程、水库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等。

根据2007-2009年《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数据,全国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业2007年实现总产值1,557.50亿元,2008年实现总产值2,041.00亿元,较上年增长31.04%;2009年实现总产值2,483.97亿元,较上年增长21.70%。

依据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重点,“十二五”期间,全国还将继续推进水利和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水利及港口工程又快又好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加强水利重点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民生水利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水利管理的攻坚时期,也是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重要时期。

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也是“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新形势下水利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因此要把水利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1、海堤工程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推进海堤建设”。

2、河道工程

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行洪的通道、生态的屏障,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河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部分省市河道淤积严重,由于河道淤浅,蓄水库容也相对减少,河道填堵还导致了部分水系的萎缩。

部分河网水体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质量变差,河道脏、乱、臭一度成为各临河省市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障碍。

90年代中后期,为改善河道景观,除黑除臭,各地有关部门纷纷结合防洪、台、涝工作要求,开展河道整治和疏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主要河道“面清、岸洁、有绿”的阶段性治理目标已基本实现。

根据2009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全国河道整治长度为1,788.5公里,完成1,460.3公里。

根据水利部规划计划司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第38期《扩大内需中央水利投资计划落实情况旬报》,2009年水利投资计划累计河道清淤疏浚和岸线整治502公里,累计新增渠道整治和防渗长度3,080.1公里。

但总的来看,全国河道工程水系和区域同步治理的力度有待加强,河道硬质化、沟渠化现象严重,河道整治资金投入远远不够,河道整治和疏浚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

3、水库工程

近年来,我国水库工程建设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根据2009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至2009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万多座,总库容超过7亿立方米。

其中,大型水库544座,中型水库3,259座。

全国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达标率为70%,比2008年提高2.5%。

2008年、2009年全国在建的水库枢纽工程分别为138座和176座,累计完成投资分别为394亿元和477.3亿元。

2005-2009年全国累计建成水库情况统计如下: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部分水库建设时间早,防洪标准低、安全隐患多、安全设施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

尤其是我国小型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老化失修,病险严重,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已成为近年来我国水库建设的一大重心。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幅度增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的投入。

2008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并确定了3年完成6,24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目标。

截至2010年5月,全国累计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454.5亿元(大型48.9亿元、中型225.4亿元、小型180.2亿元)。

2009年6月水利部、财政部进一步联合印发《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确定了东部重点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1,116座。

2010年7月,水利部、财政部印发《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全面启动实施新一轮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

《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共纳入小Ⅰ型病险水库5,408座,涉及除北京、天津、上海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青岛市,规划总投资243.36亿元,2010年启动实施,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

按照规划,今后三年我国每年要完成近200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而且《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是在《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和《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实施尚未结束时启动的,项目实施交叉进行,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国家防总副总指挥、水利部部长陈雷2010年5月在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地3295座水库水电站震损,2009年云南楚雄地震又造成不少水库震损,全国有3万多座病险水库带病运行,占水库总数的四成以上,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在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基础上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

因此,全国水库工程建设和除险加固任务依然繁重,建设需求空间广阔。

4、城市防洪

1998年长江、松花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之后,全国掀起了以堤防加固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高潮,江河堤防达标建设不断推进。

继2007年国务院批复珠江、海河、松花江、辽河、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后,2008年国务院又批复了长江、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已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2009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已建成江河堤防29.14万公里,累计达标堤防11.67万公里,堤防达标率为40.0%;其中一、二级达标堤防长度为2.63万公里;全国已建成江河堤防保护人口5.9亿人,保护耕地4.7万千公顷;全国已建各类水闸42,523座,其中大型水闸565座。

长江(中下游)、辽河等干流堤防基本达标,并发挥了显著效益。

大江大河主要河段已基本具备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的能力,中小河流具备防御一般洪水的能力,基本建成重点流域和区域综合防洪减灾体系。

2009年全国防洪工程建设完成投资674.8亿元。

2005-2009年全国防洪工程投资和已建成江河堤防、水闸统计情况如下:

但另一方面,全国仍尚有17.47万公里防洪工程没有达标,特别是三级及以下堤防大多数还是带病带险运行。

如长江荆江大堤,尽管经过多年建设,但因二期工程设计在1998年长江大水之前,其建设标准仍低于与之相连的洪湖监利长江干堤等二级堤防标准。

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财富集中。

而我国城市绝大多数坐落在江河湖海之滨,不同程度遭受江河洪水和内涝积水的威胁。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市防洪工作,推动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组织修建城市防洪工程,城市防御江河洪水的能力明显提高。

但是,面对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的新形势,我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市洪涝造成的灾害损失也越来越大。

一是极端天气明显增多,集中暴雨频繁发生。

二是防洪工程建设滞后,城市防洪标准较低。

三是排水能力严重不足,城市内涝问题突出。

四是涉水管理薄弱,城区河湖调蓄能力下降。

五是预案不细不实,难以满足城市防洪需要。

六是防洪意识不强,避险自救能力亟待提高。

2010年洪灾范围很广。

长江、淮河、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7大流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洪涝灾害。

甘肃舟曲、云南保山、吉林丹东等地爆发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据国家防总统计,2010年以来,我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遭受洪涝灾害,受灾人口1.4亿人,因灾死亡1,072人,失踪619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096亿元。

水利工程水毁损失已达400多亿元,较常年多3倍。

因此,城市防洪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也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三、主要产业政策

1、涉及海堤工程的主要产业政策

依照《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分类,海洋工程建筑业是指在海上、海底和海岸所进行的用于海洋生产、交通、娱乐、防护等用途的建筑工程施工及其准备活动,包括海港建筑、海岸堤坝建筑、海洋隧道桥梁建筑等。

海堤工程(即海岸堤坝建筑)隶属于海洋工程建筑业,是整个海洋产业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

201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推进海堤建设”,积极推进陆海统筹成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等部门高度重视海域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同时,水利部门对沿海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成果的保护提升到了全新的高度,促进了海堤建设的发展。

(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二、水利6、海堤防维护及建设”。

(2)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将海域使用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该法指出:

要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2008年1月24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指出:

我国的大陆岸线、岛屿岸线及近岸海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稀缺和不可再生的空间资源。

科学利用岸线和近岸海域资源,适度进行围填海活动,不仅能够保障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同时能够有效缓解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与建设用地供给不足的矛盾。

为了加强围填海造地的管理,保护稀缺岸线和近岸海域资源,要求转变围填海理念,更新围填海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科学合理用海。

(4)2008年8月,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的通知》(国海发〔2008〕21号)第二条重点任务“加快海洋公益技术应用,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第3点“生态化海洋工程技术的集成应用”提出“海岸带人工生态景观建设工程技术推广应用。

集成应用滩涂围垦、滨海公路网络、河口和低洼岸段海塘等生态景观式人工海岸建设模式与海岸线科学化利用的相关技术,推进重大生态型工程、宜居型海上城市建设。

(5)2008年12月,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提出:

“从国家层面上依法加强对海域使用特别是围填海的科学管理,在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拓展空间上下功夫见成效”;“第一条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

要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海尽快到位”;“第三条强化专项用海规划及其项目管理。

对沿海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的海域或淤涨型高涂海域,地方政府应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淤涨型高涂围垦规划。

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过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论证评审。

鼓励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创新,提倡人工岛式、多突堤式、区块组团式围填海。

(6)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指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

同时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的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降低等问题,提出要加强对围填海的科学规划和总体控制,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2010年5月,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下达2010年地方围填海计划的通知》,确定从2010年开始,将围填海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确定了2010年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围填海规模总量及建设用围填海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即:

2010年全国围填海计划总量指标为37.5万亩,其中建设用围填海29.25万亩,农业用围填海8.25万亩。

2、涉及河道工程的主要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二、水利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3、涉及水库工程的主要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二、水利8、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4、涉及城市防洪工程的主要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二、水利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四、海堤工程基础介绍

1、海堤定义及海堤工程作用

海堤是为防御风暴潮和波浪对防护区的危害而修筑的堤防建筑物。

海堤又称海塘、基围、海挡、海堰等,因地异名。

海堤工程是沿海地区防御潮(洪)水侵袭的重要工程设施,是防御工程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是防护区抵御风暴潮侵袭保证安全的唯一工程屏障。

2、我国海堤工程防御标准体系

我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沿海省市根据本地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条件,大多制定了地方性的海堤防御标准。

1994年建设部颁布实施《防洪标准》(GB50201-94)中提出“堤防(包括海堤)工程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原则规定,同时总结海堤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海堤工程的防御标准确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防护对象和开发目标的重要性和规模、保护面积等级,不同等级采用不同标准;风暴潮灾害情况、工程投资及其效益、经济条件、滩涂发展形式和海堤使用时间长短等。

2008年11月,水利部批准颁布《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2008),2009年2月10日起实施。

此规范的正式发布对于引导和约束海堤工程建设,提高防御台风工程设施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和生产资料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潮(洪)标准分析选定。

3、海堤工程分类体系

海堤工程建设依照建设目的和功能进行划分,包括防护性海堤、围海海堤、填海造地海堤、促淤堤、港口海堤、渔港防波堤、交通海堤等。

我国单纯以防护为目标的海堤建设主要集中在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和广东几个省市,辽宁、山东、河北、天津、广西、海南的海堤修建或者较迟,或者较少。

浙江、福建两省滩涂为软土地基,海堤建设的施工难度和施工成本远高于其他省市。

现阶段,防护性海堤建设重点是维护加固及提升防潮(洪)标准。

围海海堤、填海造地海堤是基于水产养殖、建设、农业、工业等发展需要所特别修筑的一类海堤,是滩涂、近海资源利用和围填海建设前期最为重要和必要的工程准备活动。

区别于防护性海堤的纯防护特征,围海海堤、填海造地海堤是经济性占主导地位、兼具防护功能的一类海堤。

促淤堤建设是滩涂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一种手段。

促淤是采用生物手段和工程手段促进泥沙沉积,促进滩涂淤涨的过程。

工程促淤包括采用网坝以及抛石、筑丁坝等。

通常所说促淤堤指潜坝、丁坝等促淤工程堤坝。

港口海堤是与港口配套建设的海堤,保护港口、港池、航运或沿岸区域免受波浪侵袭;渔港防波堤是为防御波浪的侵袭,维护渔港内水域的平稳,保证船舶在港内安全停泊和进行装卸作业,而建在渔港外侧海域中的海堤;交通海堤是为满足海上交通的需要所建设的海堤。

4、国际海堤工程建设发展情况

为保护沿海地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增加国土面积进而发展经济,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海堤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不断探索,并在建设海堤之后对部分围区进行填海造地,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荷兰、美国、韩国等。

(1)重点工程

荷兰西濒北海,是一个低地国家,全国约有1/4土地低于海平面。

荷兰人口稠密,人口密度达到393人/平方公里,增加国土面积一直是该国的重要任务。

围海造地在荷兰具有悠久的历史。

1932年,该国完成了须德海大堤,并逐步完成了围区开发。

1956年-1986年进行了三角洲工程建设。

目前,荷兰全国围海造陆面积达7,000平方公里,约占荷兰国土面积的17%。

在海堤工程建设方面,荷兰的挡潮闸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须德海大堤和三角洲工程开垦的宗旨为宜城则城、宜渔则渔、宜牧则牧、宜湖则湖、宜航则航、宜娱则娱等各业并举,给荷兰国民增加了安居之地、劳作之地、休闲之地。

荷兰海堤等防洪工程建设标准高、要求严,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的防海堤坝防洪建造标准为万年一遇;荷兰全国江河防洪堤坝的标准则为1,250年一遇。

洪水是美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

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重创新奥尔良后,美国政府开始重视改善抗洪能力。

美国华盛顿、波士顿后湾都是填海造地的杰作。

韩国也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人口密度达到484人/平方公里。

韩国海堤工程建设和填海造地活动可以追溯到13世纪,2010年竣工的新万金海堤全长33.9公里,是目前全球最长的海堤。

此海堤是韩国新万金围填海工程的第一步,该工程完成后预计增加韩国国土面积4.01万公顷,相当于首尔面积的2/3。

(2)建设与管理

在指导海岸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方面,荷兰于1999年发布了海堤和湖堤导则。

2002年5月,又发布了堤防波浪爬高和越浪的技术导则。

荷兰政府考虑多层次、多领域效益兼顾,开发和保护兼顾,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和自然生态平衡兼顾的原则。

美国陆军工程师团的海岸防护手册先后发布了1984年和2003年版,基本涵盖了海堤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各方面内容。

1998年以来,韩国政府实施谨慎的围填海政策,开展围填海总量管理。

1998年12月出台了《韩国沿岸管理法》,该法对海岸带范围、海岸带调查周期、海岸带综合管理计划及海岸带管理计划、海岸带整治工作以及海岸带管理的基本政策方向、海岸带环境的保护、海岸带可持续开发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5、我国海堤工程建设发展历程

我国海堤工程建设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沿海大规模修筑海堤的开端,初步形成了自北向南的海堤系统;宋代虽在政治、军事上较为虚弱,但在海堤工程建设史上却是一个兴盛时代,两宋建设的土、石海堤长度远远超过以前各朝所筑总和;元、明时期海堤的结构更为坚固,提高了防潮能力;清代海堤建设也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建设规模得到了迅速的扩张。

浙江、江苏、上海在历朝历代均为我国海堤建设的重点地区。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多年建设和发展,我国海堤工程已逐步兼具“民生线”、“经济线”和“生态线”等重要特征。

具体来看:

(1)“民生线”—防护性海堤建设

防护性海堤作为防风暴潮安保体系的第一道屏障,对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

为抵御沿海省市风暴潮侵害,国家积极动员和组织沿海各地推进海堤达标工程的建设。

建国以来,我国已相继开展了四轮规模较大的海堤兴建和防御系统升级建设。

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主要围绕浙江、江苏、上海、福建等省市开展海堤建设,20世纪80-90年代、2000年至今则重点开展全国性防御体系的建设和防御能力的再提升。

至目前,全国风暴潮抗灾保障体系已基本由上世纪80年代末的5-10年一遇升级为20年一遇标准,东南沿海重点堤段已升级为50年及100年一遇标准。

(2)“经济线”—围海海堤和填海造地海堤建设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山地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3%,高原占26%,盆地占19%,平原占12%,丘陵占10%。

中国国土面积辽阔,但适宜居住、生活的区域面积有限。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在胡焕庸曲线东南部约36%的国土面积上,居住着中国近94%的人口。

据此计算,中国东南部的人口密度已经达到376人/平方公里,接近荷兰的人口密度,中国发达的东南部地区承载人口的压力非常大。

根据国家海洋局统计,目前属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海洋国土)约300万平方公里,可供开发和使用的海域面积约35万平方公里。

截至2009年末,已查明海域使用面积为3.77万平方公里,约占可使用海域面积的比例为10%。

仍有90%的海域待开发利用。

2002-2009年,每年平均使用海域面积约为2,200平方公里,占可使用面积的比例为0.64%,今后海域使用和海洋开发的前景巨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加强水利、林业、草原建设,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治理,促进生态修复”、“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等产业”,明确了今后水利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沿海经济开发的战略,持续加快沿海地区渔业、农业、工业、旅游业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缓解农业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沿海各省市相继出台区域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2005年前后,我国围海和填海造地建设的增速较快,海堤工程作为围海和填海造地工程的重心和难点,在兼具传统的“民生线”特征基础上,其“经济”特征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生态线”—促淤海堤建设

海洋生态建设是整个生态系统建设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

近十年来,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海洋生态修复行动,包括海堤生态修复、促淤堤建设、湾区综合整治等。

新形势下,生态修复功能成为海堤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

五、海堤工程施工行业市场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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