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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对刑法规定所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适用过程中具体问题进行的解释。

二、多顶选择题

1、AC2、ABCD3、ABC4、BCD5、BC

三、判断题

1、√2、×3、×

四、简答题

1、答:

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与其他部门法有着重大区别。

具体表现为: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的是刑事违法行为及其刑事制裁的原则、方法。

而其他部门法,则以规定合法行为为主要内容,也规定某些违法行为。

(2)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其他部门法是以某个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保护的特定对象。

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要广泛得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层次。

(3)适用的制裁手段严厉程度不同。

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不仅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而且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利。

而其他部门法规定的制裁手段远达不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2、答: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具有以下特点:

(1)新刑法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新刑法是一部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刑法典。

(3)新刑法是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刑法典。

(4)新刑法是一部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刑法典。

(5)新刑法是一部适应对外开放需要,与国际刑事制度接轨的刑法典。

3、答: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作用和追求的效果。

具体地讲,我国刑法有以下功能:

(1)引导与评价功能。

引导功能是指刑法具有引导人们选择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实施非法行为的功能。

评价功能,是指刑法具有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功能。

(2)惩罚一保障功能。

惩罚功能。

是指刑法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保障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犯罪人不受法外制裁的功能。

(3)保护与促进功能。

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受侵犯的功能。

促进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促进社会关系正常发展的功能。

五、论述题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用刑罚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略,以下同)

(2)用刑罚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用刑罚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用刑罚惩罚其他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和人民其他方面的利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刑法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犯罪和刑罚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以及行刑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基本含义是根据罪行危害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大罪,处多重刑,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对一切犯罪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等与罪行无关的因素之不同,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于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D3、ABCD4、ABCD

三、判断题

1、√2、√3、×4、×5、√

四、简答题

1、答: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以及行刑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根据。

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对一切犯罪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根据罪行危害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大罪,处多重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答:

新刑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

(1)明确规定犯罪的要件和相应的刑罚;

(2)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

3、答:

(1)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2)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程。

4、答:

(1)有利于切实维护法律公正性;

(2)有利于严格捍卫法律尊严;(3)有利于充分实现刑罚的目的。

5、答:

我国新刑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1)建立了方法多样、轻重衔接的刑罚体系;

(2)确定了针对各种情节轻得有别的处罚原则;(3)针对不同的犯罪设置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6、答:

我国新刑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

(1)新刑法协调了相关罪的法定刑;

(2)新刑法完善了一系列刑法制度,从立法上堵塞了可供特权人物利用的漏洞。

(3)新刑法严惩以权压法、以钱买法等犯罪行为。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适用,也就是对地域和人的效力的总称。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处理案件时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C3、ABC

三、判断题

1、×2、×3、×4、×5、√6、×

四、简答题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作法。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刑法第6条和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刑法第7条规定了二种情况:

①第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予追究;②第2款规定,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此外,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我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是犯罪的一般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身份犯——是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等一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条件的犯罪。

4、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5、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多项选择题

1、AB2、ACD3、ABD4、ABCD4、ABC

三、判断题

1、×2、√3、×4、×5、×

6、×7、×8、√9×10、√

11、×12、×13、√

四、简答题

1、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是私有制度的产物,是历史的范畴。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对于整个阶级、民族和国家而言的,而不是说犯罪只能由单个人去实施。

马克思主义公开揭露犯罪的阶级本质,而一切剥削阶级总是竭力掩盖犯罪的阶级性。

2、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3、答: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4、答: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时,就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时。

但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实际承担刑事责任。

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到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即从行为得以成立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开始立案时为止。

(2)确认阶段,即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止。

(3)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即从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或罪犯在服刑期间被赦免时止。

5、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

所以它们相互作用,密切关系。

但是,就说明犯罪问题的功能作用来看,两者又有一定的差别,表现为具体与抽象、微观与宏观的关系。

6、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组成部分。

首先,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的最集中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次,犯罪客观要件是用以说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怎样的侵害的要件;再次,犯罪主体要件是用以说明构成犯罪之人的基本特性的要件;最后,犯罪主观要件是用以说明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要件,它是犯罪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

7、研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2)为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成为区分具体各罪的尺度。

(3)为划清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提供了合法依据,成为量刑轻重的标准。

(4)为刑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研究的基础,成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五、论述题

1、在上述第2道简答题的基础上展开论述,具体论述略。

2、在以下四个要点的基础上展开论述,具体论述略:

(1)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其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

(3)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4)是客观性和可知性的统一。

3、答: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只在某一点上去寻找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所依据的“方面”及其实质来探求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就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立法者之所以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犯罪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说,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实质上讲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各个要件,就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而犯罪构成又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刑法正是通过规定犯罪构成来禁止某些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完全一致的,根据犯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所以,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二)就应负多大的刑事责任而言,犯罪构成是制约刑事责任大小的主要根据。

就应否负刑事责任而言,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但是,刑事责任是有大小之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对于解决刑事责任的大小来说,只是主要根据,而不是唯一根据。

因为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的因素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如自首,累犯等等。

第五章犯罪客体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共同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3、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6、复杂客体——又称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多个直接客体。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D2、ACD3、CD4、A

5、B6、D7、C

三、判断题

1、×2、×3、√

四、简答题

1、

(1)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2)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

(3)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2、犯罪客体的理论分类,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的本质,也为刑事立法犯罪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法中,正是主要根据了犯罪同类客体的理论,才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客体的内容进行了分类。

犯罪客体的立法分类,使犯罪客体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为刑事司法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以及科学地量定刑罚的轻重,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要件,是由刑法所规定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4、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对之施加影响的,体现一定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人或物。

6、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引起的损害。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它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不定项选择题

1、D2、CD3、C4、AB5、A6、BCD

7、BCD8、AC9、D10、ABCD11、ABCD

三、判断题

1、×2、√3、√4、√5、√

6、×7、×8、√9、×

四、简答题

1、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从违背法律要求的特点上加以概括,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确认不作为成立的要件,一般认为有两个: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不作为要求的特定义务一般是指:

①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由于行为人先前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发生的义务;④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履行。

2、我国刑法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反映了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

(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的特定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以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3)以造成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5)法律上对危害结果不作具体规定,只要实施了法定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不问结果是否发生。

3、行为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有些犯罪只能由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

(2)在某些犯罪中,行为对象是决定犯罪构成整体性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不同的行为对象构成不同性质的犯罪。

(3)在某些犯罪中,行为对象的数量大小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重罪与轻罪的界限。

五、论述题

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

它们的联系是:

(1)犯罪中具体的人是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而犯罪对象中具体的物,则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是社会关系的承受者。

(2)在有犯罪对象存在的许多犯罪中,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直接作用或影响来实现的。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对象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也就谈不上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区别为: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具体论述略,下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不是每个犯罪成立必不可缺少的要件;

(3)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却不一定损害犯罪对象。

2、解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理: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刑法中,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既不以行为人是否预见为条件,也不能凭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来认定。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在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形成一个错综复杂普遍联系的链条。

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这一对现象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后才实施的,就可以肯定该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规律性。

要确定某种危害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这种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该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5)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具体性。

因果关系通常是在一定的条件、一定的具体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确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孤立地进行考察。

(6)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这具体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遇到多因一果的情况,应当分清哪一个是主要原因,哪一个是次要原因,以便确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

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即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解决了因果关系问题,并不等于行为人一定负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规定行为人对某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除了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外,刑法还规定行为人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

因此,不承认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意义是不对的,但如果夸大它的意义,认为有了因果关系,就一定有刑事责任,也同样不对。

六、案例分析

1、提示:

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是消极的不作为犯罪。

(1)被告人有义务。

无论从职务上(幼儿教师)还是先前行为上,有保护幼儿的特定义务。

(2)有能力。

(3)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4)义务人的不作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2、提示:

(1)高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学说:

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等等。

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因果关系。

(2)有无杀人的故意。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体: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2、刑事责任年龄——指自然人犯罪主体中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3、刑事责任能力——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4、单位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C2、A3、C4、C5、D

6、AD7、AB8、A9、B10、B

三、判断题

1、×2、×3、×4、×

5、×6、√7、×

四、简答题

1、

(1)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

行为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时,其行为无论给社会造成多大危害,均不构成犯罪;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

2、

(1)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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