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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

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

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1-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

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

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

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2-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

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

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

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

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

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

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

防护措施。

-3-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

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

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

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

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

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

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

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和自救器。

-4-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

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

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

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

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

体。

6.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

行评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

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5-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

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

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

估。

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

降。

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

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6-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

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

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

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

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

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

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

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

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

置锁气卸灰装置。

-7-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

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

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

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

理。

2.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

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

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

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1.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

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8-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

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

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

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

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

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

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

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

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

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

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

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

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

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9-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

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

2.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

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

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

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

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

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

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

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如:

快速切断阀等)。

-10-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

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

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

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

3.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

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

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

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

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

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

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

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机械行业。

-11-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

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

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

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

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

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

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

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

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

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

置。

-12-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

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

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

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

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

备设施。

6.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

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

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

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

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7.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

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

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

置。

-13-

8.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

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

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

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

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

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

工房内粉碎、称量。

-14-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

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

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

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

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

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

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

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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