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617148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50.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7页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7页
亲,该文档总共5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docx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

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

供稿:

鞠慧      来源:

办税服务厅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2日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增值税抵扣围,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该政策对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减轻双重征税起着利好作用。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最新政策简介。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围(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则不准扣除。

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果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都允许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

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企业之间不平等。

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从而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

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

与固定资产抵扣有争议的相应概念有“动产还是不动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实际发生、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虽然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应文件作了规定,但解释并不十分清楚,各方理解不一,造成固定资产抵扣模糊。

如“动产还是不动产”概念界定。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照此,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一些以构筑物形式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

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的畴。

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炼油生产企业中的储油罐、炼钢厂的熔炼炉等都在此列。

这些大型设备就构造而言属于动产,但其一经建成,又会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定义。

如果将上述资产按不动产对待,不允许企业抵扣,将会给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3、容易带来抵扣混乱。

个别纳税人在新政策实施中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将非抵扣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将用于职工食堂、宿舍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混淆优惠与非优惠项目虚假抵扣。

纳税人将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外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购进货物,如老板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名称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虚假抵扣。

某个人购进的运输车辆,挂靠注册在某公司名下,汽车销售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该公司,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五是虚增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以虚构的固定资产购入来抵扣进项税额,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以该一般纳税人名义开具的转手倒买增值税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

4、税收管理方面问题。

一是认证系统人机结合不科学。

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在同一发票一并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认证发票的真伪,而对当期认证发票中含有的购进其他非抵扣项目不能识别。

操作人员通过其他信息对发票涵虽有疑义,但对其不该抵扣的具体金额、数量划分不开。

二是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

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是充分建立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高前提之下,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除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能实地核实外,主要靠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才能发现问题。

如果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就失去了控管。

三是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到位。

在调查中发现,有10%的纳税人对税法宣传不满意,主要问题是对增值税转型后最新的法律、法规、新政策执行中的办税流程等信息不能及时了解,通过网络查询缺乏行业针对性。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视财政税收状况分期抵扣。

存量固定资产投入到生产和流通领域长期使用,其价值尚未完全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

从公平角度讲,其所含增值税应与增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并抵扣,并彻底解决出口商品的增值税退税问题。

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截止到2009年的折旧额得到净值,按照净值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第二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分离出来,作为待扣税款先挂在账上,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财政状况再分期消化。

我们可以视财政状况来选择处理方案,如果财政状况不太好,则采用第一种方案;反之,则采用第二种方案。

这既不影响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又不会形成转型初期对财政的过渡冲击。

2、明确固定资产抵扣相关概念。

一是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以《固定资产分类》国标94版—2006修改版为准,在此围掌握执行。

与建筑物、构筑物验收不可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名义上的动产不能作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反,对于那些与不动产验收可以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是实际发生进行判断。

建议同时符合以下三方面,才可判断“实际发生”。

一是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固定资产已验收入库并安装可使用,与发票(增值税扣税凭证)容相匹配并记入当月固定资产账册;三是确定了货款支付的实质容。

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

                            

3、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防止随意调节开票日期,将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当期新购申报抵扣税款;二是对固定资产红字发票核查,防止通过调换以前年度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目的;三是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进行核对,核查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严防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申报抵扣税款。

做到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票物核对,账表核对。

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

4、畅通政策反馈,加大处罚力度。

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广泛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细化相关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能够执行到位,达到增值税转型政策改革的预期目标。

加大对税收行为的打击力度。

每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征纳双方都有一个接受、理解的过程,对纳税人由于接受的信息不全面或者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提醒服务等手段,促使纳税人改正错误;对于以各种方法恶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税务稽查给予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法诚信纳税。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国境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

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什么是无形资产?

什么是不动产?

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的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

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

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09年1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

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

某公司这么处理?

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

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

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

《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

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

理解本条要注意:

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

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大家请示税务机关。

推荐:

财务人员必看的一部好书《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

《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是国第一部走直线、全过程案例、系统化管理的著作!

也是国第一部敢于对财务人员承诺全过程系统化实战效果的好书,财务人员必看!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但到底转还是不转出,请注意国家是否出台有关规定。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

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

但小汽车、游艇具体围是什么?

我认为新《中华人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

“本税目征收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需要指出的是,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请大家关注今后国家出台的文件。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

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1.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围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税收法规及规章明确有三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

《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接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异同

1.与企业会计核算相近的处理

(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2.有别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与企业会计有别,企业会计需要考虑符合资本化条件这个前提;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