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考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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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考试复习题

工程质量安全部管理复习题

一、填空题

1.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团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2.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是集团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集团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对集团公司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进行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鉴定和处理。

4.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在集团公司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集团所属法人公司、直属项目部所承建工程(产品)实施技术、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建立集团公司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网络,负责“四标准、三体系”的贯彻与落实,对集团所属法人公司、直属项目部所承建工程(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5.集团所属法人公司经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6.集团所属法人公司经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订本单位工程的年度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规划,主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产品)质量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7.集团公司所属法人公司的总工程师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鉴定和处理。

8.集团所属法人公司应设立质量安全科,

9.集团所属法人公司应设立质量安全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单位项目工程(产品)的质量、安全、进度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

10集团所属法人公司应设立质量安全科,负责生产过程中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单位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及相关的验收责任。

11.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编制、下达集团公司年度质量、技术创新、施工工法、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跟踪落实。

12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掌握和分析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动态,研究和制订持续改进的措施及意见。

13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的阶段性及专项检查和技术情况交流活动,通报工程质量状况。

14集团质量安全部,参与一般安全质量及以上事故处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措施,同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5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创优及科技创新、质量管理成果资料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16集团质量安全部,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规程、规范、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

17集团质量安全部,参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项目部进行工程回访;并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18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核工作。

并监督法人公司工程量的管理。

19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质量目标,制定本单位质量创优工作目标及措施,努力实现本单位工程(产品)的创优目标。

20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现场施工、环境保护及进度全过程的检查、指导,经常分析各项目部各项指标状况并上报相应部门及领导。

21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计划,建立工程质量台账,如实填写质量、安全事故报表,及时上报集团技术质量安全管理部。

22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按时上报质量月报表、质量月报、施工小结、工程量结算单及工程量汇总表及年度报表等。

23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参加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参加大型、重点工程验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做好整改或处理工作。

24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监督、指导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复查、送审归档。

25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监督检查竣工工程质量回访的相关工作。

26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负责本单位内项目部工程量的管理,参与工程控制网复核、原地面测量、过程测量及计量工作。

负责本单位内各项目部月工程量结算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集团质量安全部,并承担相应责任。

27集团下属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负责本单位技术管理工程,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工法、科技立项、创优工程申报等工作。

28各部门(单位)凡是按领导签批的错误内容执行办理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签批报告金额在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计一次违规,扣违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分0.5分/次(单),100000元至200000元的计一次违规,扣违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分1分/次(单),200000元以上每增加100000元加扣违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分0.5分。

29签批报告金额造成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赔偿10000元,并扣违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分1分/次(单),5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0元加扣违规单位1分,违规部门(单位)按20%进行赔偿,其中:

违规部门(单位)承担90%,负责人承担10%。

30集团公司内部所有投资(包括法人公司)工程项目必须经过集团质量安全部验收确认签字后方可支付工程款(租地建设、社区建设、绿化、基础设施、厂房建设、商住建设等)。

31未经质量安全部验收,质量安全部部长或总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建设项目而支付工程款的,将对投资单位按支付额的5%进行违规赔偿。

32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合同工程量1亿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审核,法人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超过1亿或采用集团公司中标项目,均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集团总工程师批准。

33合同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后30天以内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资源配备情况一揽表报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由法人公司向集团上报。

34合同价在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后30天以内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资源配备情况一揽表报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备案。

由法人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每延迟1天法人公司向集团赔偿1000元。

35为便于公司对重点技术工作进行控制,实施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包括工程项目开复工、大型土石方分部工程开工(5万m3以上)、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分部工程开工(1000m3以上)。

36法人公司每月25日前按在建单位工程项目将《工程量汇总表》(其中:

必须反映设计工程量(按投标书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对比量)及《工程量结算单》上报集团质量安全部或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

凡未按以上时间上报的每延迟1天赔偿1000元。

项目部每月应及时把工程量结算单、汇总表录入到信息化资料中以备查找。

37.工程量结算单应由计算人、审核人签字确认,项目经营人员签字审核,项目经理签字批准,方可进行结算。

38.工程量结算单未按此规定程序进行工程量结算的按违规额的20%进行赔偿,人为超量结算部分按100%进行赔偿,其中项目承担90%,项目经理赔偿8%,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赔偿2%。

39.工程质量报表。

法人公司应每月25日上报在建工程项目质量月报及施工小结。

法人公司所报在建工程项目及报表每少一项赔偿1000元。

未按期上报的每延期1天赔偿500元。

40.工程技术总结。

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本年度项目工程技术总结。

少于5000字的赔偿3000元。

每年1月10日前,由法人公司以电子版和书面两种形式统一上报在建工程项目本年度工程技术总结及施工过程图片。

未按时上报的每延迟1天赔偿1000元。

41.冬季施工管理工作作为公司质量控制重点,法人公司应将冬季施工项目及冬季施工组织方案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北疆、东疆每年11月1日前上报,南疆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对于未上报的项目每延迟一天赔偿1000元。

42.竣工资料管理。

法人公司负责对各下属项目部资料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完整归档资料报集团质量安全部,经验收符合要求后,交集团档案室存档。

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对竣工资料的整理给予指导和日常检查,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由法人公司负责。

43.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竣工资料交集团质量安全部,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工程竣工资料由法人公司自行归档。

竣工归档的资料,必须交一份电子文件(PDF格式)。

对于完工工程不按期及时、准确、完整的交回竣工资料,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向集团赔偿3万元,项目经理赔偿5000元,项目总工赔偿2000元,资料员赔偿1000元。

44.质量保证金由质量安全部负责人、集团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对法人公司工程项目,必须由质量安全科科长、法人公司总工程师(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支付。

45.法人公司购置超过5000元的测量设备,需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批;超过5万元测量设备,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程序购买,报集团集采中心统一采购;新购置测量设备报集团质量安全部登记造册(附发票复印件)。

46.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每年度和法人公司核对测量仪器台账,一经发现丢失或损坏,按损失额的20%由法人公司向集团赔偿。

法人公司建立健全台账,凡法人公司未建立台账赔偿5000元。

47.公司对创优质工程奖杯的项目实行奖励制度,创国家级鲁班奖优质工程奖,每项工程奖励30万元;

48创国家部委优质工程奖,每项工程奖励15万元;

49创省级优质工程奖,获得“天山奖”每项工程奖励5万元,获得“昆仑杯”每项工程奖励3万元,

50创市级工程优质工程奖,奖励2万元;创“建工杯”每项工程奖励1万元。

同一项工程同年度获多项奖励者,给予最高奖励额,不重复累加。

51.科技创新管理。

年初由集团下达完成目标,对于未按照目标完成的法人公司,国家级给与每项10000元赔偿、省部级给与每项5000元赔偿、市级给与每项3000元赔偿。

52.获得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10万元;省部级工法,每项奖励1万元;企业级工法,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此奖励由集团公司负责。

53.质量事故处理。

一次性直接损失3-10万元,由法人公司项目部自行处理,其中90%由项目部承担,其中8%由项目经理承担,2%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并将技术处理方案和赔偿方案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

54.一次性损失在50(含50万)万元以上,由法人公司或项目部向集团质量安全部上报处理方案,由集团质量安全部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批,由集团总工程师负责调查质量事故原因及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如集团总工程师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集团质量安全部部长负责。

由项目部向集团公司按损失额的10%予以赔偿,其中90%由项目部承担,其中8%由项目经理承担,其中2%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

55.凡是质量事故不论责任原因都必须上报集团质量安全部,3-10万元在质量补缺完工后5天内上报集团质量安全部,未按规定时间报备质量事故的,每次向集团赔偿瞒报增加费2万元。

56.10-50万元的质量事故缺陷处理方案必须先上报质量安全部审核,凡未向质量安全部上报质量事故缺陷处理方案而进行质量缺陷处理的,每次向集团赔偿瞒报增加费5万元。

57、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缺陷处理方案必须先上报质量安全部审核,凡未向质量安全部上报质量事故缺陷处理方案而进行质量缺陷处理的,每次向集团赔偿瞒报增加费10万元。

58.过程检查与整改。

在集团公司进行专项、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中,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凡是到期未整改的,责任单位每次给集团赔偿20000元,其中项目经理赔偿8%,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副经理)赔偿2%,全集团公司通报批评。

59.在检查过程中,凡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款施工的,未按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的,项目部赔偿集团10000元。

60.对于进场材料(甲供,自购)现场必须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于使用不合格材料的,一经发现每次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0元。

61.使用不合格材料额度5-10万元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20000元,使用不合格材料额度1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30000元。

由于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质量损失,按照损失额的10%由项目部对集团进行赔偿,其中项目经理赔偿8%,项目技术负责人赔偿2%。

62.签证工作要及时,不得少签证或漏签,各法人公司质量安全科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核对合同工作内容。

由于签证不及时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经集团质量安全部、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查出,对法人公司按损失额10%进行赔偿。

63.通报与投诉。

凡是在上级部门文件中、或重要会议中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法人公司或项目部,含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国家部委通报到兵团建工集团、水利水电集团,每次赔偿集团10万元;

64.自治区、兵团各厅局通报到兵团建工集团、水利水电集团,每次赔偿集团3万元,

65.各地州、市、师通报到兵团建工集团、水利水电集团,每次赔偿集团2万元,

66.在各级检查中被口头通报批评的每次向集团赔偿1万元。

67.业主(监理)投诉到兵团建工集团、兵团水电集团,每次投诉一次赔偿2万元。

投诉到自治区、兵团、师每次赔偿3万元。

68.项目部应将监督电话,公布于“七牌两图”中,监督电话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电话。

69.工程回访产生费用,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的0.5%,对于超出限额的回访费用按10%对集团公司进行赔偿。

70.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检员的向集团赔偿20000/人(次),配备兼职质检员或者人证不一致的向集团赔偿5000/人(次)。

71.项目部进场钢筋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无复检报告的向集团赔偿2000元/批(次),合格证、检验、复检报告不全的向集团赔偿1000元/批(次)

72.项目部在施工中使用瘦身钢筋的向集团赔偿2000元/T

73.项目部构造主筋制作不符合设计图纸的,成型后钢筋错位、倾斜的每处向集团赔偿100元/处。

型号、根数等不符合设计图纸的每处向集团赔偿2000元/处

74.模板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模板加固专项方案支护的每处向集团赔偿5000元/处。

75.拌和现场无重量比、无试验单位出具配合比、无计量设施的向集团赔偿5000元/次。

76.混凝土拆模后出现蜂窝、麻面,每处面积大于0.2㎡以上的每0.1㎡向集团赔偿1000元。

77.因跑模造成混凝土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每平方米向集团赔偿300元。

78.建筑物出现主筋外露现象的每处向集团赔偿2000元/处;箍筋、副筋外露的每处向集团赔偿1000元/处。

79.成品混凝土有水平通缝和深层贯通裂缝的,每米向集团赔偿500元/m。

(非业主、设计原因造成的)

80.1亿元以上或采用集团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进度),均由集团质量安全部审核,集团总工程师批准。

81.各法人公司年度安全目标为:

重伤及以上事故率为零,轻伤率为5‰。

出现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年底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82.集团公司下属各法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全风险抵押金为1万元,总工程师、法人公司书记(无专职书记的由副书记缴纳)、质量安全科科长安全风险抵押金为3000元。

83.各项目部安全风险抵押金交至各属法人公司,抵押金额度为:

项目经理1万元、项目部书记3000元、项目部总工3000元、项目部安全员3000元。

84.安全事故瞒报标准:

工程施工重伤事故不得超过12小时,死亡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至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生活及交通等意外事故标准按以上执行。

85.瞒报处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时上报的、每死亡一人向集团缴纳瞒报增加费10万元,重伤一人向集团缴纳瞒报增加费5万元。

86.重伤以下安全事故处理,由法人公司按集团公司管理办法执行;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牵头处理,对每一起重伤事件,由法人公司向集团公司赔偿15万元;

87.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处理,每发生一起死亡事件,不占安全指标的,法人公司向集团公司赔偿15万元,占安全指标的由法人公司向集团公司赔偿30万元。

88.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意外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故,经查实,上报认定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按照死亡事故不占安全生产指标的15万元的30%向集团公司赔偿,

89.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重伤和死亡的单位,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上报给上级有关部门,不报工伤处理的单位,而是自行处理的单位和项目部,经查实,按照死亡事故不占安全生产指标的15万元的30%向集团公司赔偿,

90.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于法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停用,责任法人公司向集团一次性赔偿20万,每停用一天向集团赔偿5000元,并承担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91.发生一起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项目部按轻伤人次每人向集团公司赔偿10000元

92.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由法人公司或项目部对集团赔偿1万元;阻挠安全、监察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赔偿金额的200%赔偿,并由项目经理向集团赔偿1万元,安全员向集团赔偿5000元。

93.较大隐患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或拒不整改者,可责令其停工,责任单位向集团赔偿5000元的,

94.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造成在三个月内重复发生的事故,按相应条款加倍对责任单位及主管领导加罚50%。

95.凡年度内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净损失超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控制目标的单位,取消其年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96.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上岗者项目部赔偿集团每次100元/人;

97.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者项目部赔偿集团每次1000元/人

98.高空作业、脚手架搭拆,未佩戴安全带或未使用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项目部赔偿集团每次1000元/人;

99.临时用电未制定施工方案或不按TN-S系统配电,电线乱拉乱接(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锁)项目部赔偿集团1000元/每项

100.木作加工车间及仓库无防火消防设施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元/每处;

101防火消防设施不齐全项目部向集团赔偿500元/每处;

102现场生活区未配备防火消防设施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元/每处;

103防火消防设施不齐全项目部向集团赔偿500元/每处。

104.电梯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周边、楼梯段侧边、阳台、雨蓬及挑檐周边、卸料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的楼层及屋面周边等其它重要、危险部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元每处;

105施工现场不允许使用长嘴吊桶,发现一个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0元。

106.施工现场外维护架搭设不符合要求的,密目网未按照要求全封闭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每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元。

层间未设软、硬防护措施或搭设不到位的,每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元。

10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或加工现场等设施、设备上明显挂设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源辨识牌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200元/牌(次);

108.未对塔吊、提升设备、牵引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相关记录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5000元/台(次);

10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项目部向集团赔偿5000元/台(次);

110.无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部向集团赔偿2000/项

111.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而上岗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5000元/人(次)。

112.未建立危险物品储存(如氧气瓶、乙炔瓶混放;食堂液化气未单独存放;油库防雷设施和临边防护)、使用等制度和场所的,每处项目部赔偿集团3000元。

113.对重大危险源未建立危险源辨识清单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项目部赔偿集团1000元/每项

11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2000元/人(次)

115.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项目部赔偿5000元。

116.深基坑、高边坡没按规定设置防护的项目部每处向集团赔偿5000元。

117.对于特殊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而擅自施工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0元/项。

118.文明工地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所有项目部识别系统,均采用兵团建工集团及水电集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兵团建工集团承揽的工程,所有形象格式:

兵团建工集团+XX项目部,右下角落款为:

兵团建工XX项目部。

水利水电集团承揽的工程,所有形象格式:

兵团建工水电集团XX项目部,右下角落款为:

兵团建工水电集团XX项目部。

各法人公司自行承接的工程项目,所有形象格式:

兵团建工水电集团XX公司XX项目部。

右下角落款为:

兵团建工水电集团XX公司XX项目部。

119.主路指示牌3.6*1.8m,支路指示牌1.8*0.9m。

120.施工现场的围挡、未做围挡项目部赔偿集团15000元,未按标准制做,项目部赔偿集团7500元。

121.生活设施:

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7平方(生活办公)未达到要求的项目部赔偿集团25000元;生活区与施工区未分离的,未达到要求的项目部赔偿集团12500元水利、公路、铁路等野外工程项目,合同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生活及办公区不小于1000m2;合同额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生活及办公区不小于1500m2;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生活及办公区不小于2000m2。

住房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122.围墙规格:

市区主要街道2.5米,一般道路1.8米。

野外施工项目部设围栏,围栏高1.5—1.8m。

123.保健急救、现场未配备医疗箱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1000元。

124.施工作业场所不讲卫生,随意大小便每处项目部向集团赔偿300元;市区无水冲式卫生间的项目部赔偿集团10000元,野外厕所未封闭的项目部赔偿集团10000元。

125.未按照形象识别设置彩门、五牌一图等有关企业形象的,项目部每处向集团赔偿1000元。

126.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证项目部向集团赔偿2000元。

127.集团公司内部所有投资(包括法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

房产、住房、商铺、租地建设、社区道路、绿化、厂房、基础设施等集团内部投资建设项目。

128.工程验收由投资方(业主)牵头组织,由集团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经营与投资评估委员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集团质量安全部、集团经营采购部、施工单位组成验收组。

129.验收机构下设,监督复核组、技术组、经营组、综合组、

130.监督复核组组长:

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委员会主任、综合组组长:

投资方、经营组组长:

经营采购部、技术组组长:

质量安全部

131.在验收和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项目按照偷工减料所得费用的200%向集团赔偿。

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10%向集团赔偿。

132.自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必须是质保期到期后,完成工程回访,工程资料完成存档后。

由投资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集团质量安全部、经营部及集团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133.工程资料的验收:

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成册,业主(投资方或代建方)形成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由业主(投资方或代建方)存档。

134.进场材料的验收:

集团内部投资方或代建单位同时要对进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完工验收时将对施工用材料进行验收(主要是核对材质是否与投标书或设计要求一致、必要时要进行破坏性检测)。

135对于不在工作场所范围内,未履行外派工作,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单位,未上报给上级有关部门,而是自行处理的单位和项目部,按每起6万元,24小时内上报的每起3万元,由项目部向集团公司赔偿。

136、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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