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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写作笔记

法律文书写作

第一章绪论

一、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三、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制作的合法性、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内容的法定性、语言的精确性、使用的实效性。

四、法律文书的作用:

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五、从文书体例上划分:

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律师实务文书多用致送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安局的拘留证和逮捕证用宣告式。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一、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侦查文书时侦查活动的产物,是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侦查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对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

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都要通过侦查文书反应出来。

二、侦查文书分类:

立案、破案类;律师介入类;强制措施类;讯问犯罪嫌疑人类;调查取证类;延长羁押期限类;侦查终结类;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类。

三、侦查文书内容真实大致包括:

1、侦查文书涉及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2、侦查文书所列举的事实必须真实;3、侦查文书中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

◆立案、破案文书

四、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必经手续。

五、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

该文书属审批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它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便成为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依据。

其正文部分包括案件受理情况、立案根据、立案理由、侦查计划。

六、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查清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法律文书。

◆强制措施文书

七、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拘传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决定拘传认罪嫌疑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制作这个法律文书,就是为了履行这一审批程序,以保证拘传活动的合法性。

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拘传证是一种填空类文书,有正页和存根两联。

八、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该文书是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的合法依据。

其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取保候审原因,法律依据,保证人姓名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等。

九、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向决定取保候审机关出具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十、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它既是委托单位发给被委托单位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委托决定,又是受委托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凭证。

十一、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所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正文包括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十二、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抓获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拘留、逮捕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及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具有强制性,对被通缉的对象,各地公安机关都可以将其抓捕,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安、司法机关。

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1、通缉令的发布方式有三种:

一是将通缉令发给有关单位;二是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三是将通缉令张贴在有关场所,向社会公开通缉。

2、县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署、市、县公安机关,按协作规定可以互相抄发通缉令,同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若需在全国或者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则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十三、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审理拘留案件时,于3日内未能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所制作的文书。

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

十四、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办案人员要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的7日前,将该文书及案件材料一起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

十五、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指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文书。

(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1、符合的条件:

一是必须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所列的犯罪行为之外,还有其他的重要犯罪行为;二是有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必要的案件;三是必须是在侦查期间发现新罪的案件。

◆侦查终结文书

十六、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该文书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十七、撤销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通知原批捕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文书。

制作的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是具备免除处罚的情节;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羁押。

◆补充侦查和复议、复合文书

十八、补充侦查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向决定退回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报告补充侦查结果所制作的文书。

1、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制作补充侦查文书的情况:

一是提请逮捕的案件;二是移送起诉的案件。

十九、要求复议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作用:

公安机关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依法行使复议权,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进行制约,可以促使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保证办案质量。

二十、提请复核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

1、制作的条件:

一是必须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二是必须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接受而认为有再议必要的案件;三是制作该文书的必须是原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的公安机关。

其他机关没有制作的权利。

2、作用:

制作该文书,依法行使复核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制约的一种形式,是打击犯罪,保证办案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一、2004年,开始对自侦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二、2002年,《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开始实行。

三、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作用:

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主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

四、分类

1、根据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文书。

2、根据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

3、根据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文书(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

4、根据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不同。

5、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

五、立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检察文书。

为两联填空式文书。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六、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该文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为四联填空式文书。

七、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抗诉、出庭文书

八、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作用:

对侦查机关来说,该文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说,起诉书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件,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依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内容;对被告人来说,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九、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作用:

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1、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

2、存疑不起诉,是对于移送起诉后又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相对不起诉,是对于移送起诉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文书。

该文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书以案件或被告人为单位制作。

1、提起抗诉的理由:

(1)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包括遗漏罪行、遗漏罪犯、应该依法认定的事实没有认定、或者认定事实有错误等情况;

(2)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包括定性(罪与非罪)、定罪(此罪与彼罪)、不处罚或免除处罚不当等情况;(3)原判决或裁定量刑不当的,包括罪刑不相适应,刑罚过轻过重,具有法定从重或从轻、减轻情节而未依法准确量刑的以及适用缓刑不当、无正当理由而未依法判处刑罚等情况;(4)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正确判决的,要先写清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事实表现,包括时间、地点、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的违法行为等情况;(5)原判决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错误地认定为证据不足,并判无罪,要针对分歧焦点,充分运用犯罪事实和证据,逐条逐项论证本案符合法定规格,足以认定的道理;(6)正确引用法律根据。

十一、撤回抗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不当,而决定撤回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二、公诉意见书是指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前,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

◆刑事案件其他法律监督文书

十三、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各种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

一、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时刑事诉讼文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主要指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作用:

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刑事法律、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1、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使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

事实部分包括: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

2、以下事实不能写在判决书: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2)只有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属于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缺点错误的;(3)已过追述时效,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事实;(4)历史上已经处理过的行为;(5)应按党纪、政纪处理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事实。

3、认定事实的证据是:

(1)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而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

(2)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3)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紧扣;(4)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不能抽象笼统。

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作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刑事判决,可以及时有效的纠正第一审刑事判决可能发生的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或者将无罪定为有罪、将有罪定为无罪等错误,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切实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从而有利于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轻罪的人不受重罚;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

3、抗诉人和上诉人的称谓及身份事项

(1)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未成年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

4、应注意:

对一审判三年以下徒刑,二审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首先撤销原判,然后由二审判处徒刑宣告缓刑。

三、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1、作用:

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纵或枉而规定的,因此,再审刑事判决书既可以减轻原被告人的罪刑,也可以加重原被告人的罪刑。

再审刑事判决书应当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有错必纠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样做有利于加强业务指导,提到审判质量,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2、理由:

(1)宣告无罪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错误;并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2)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

(3)定罪正确,量刑不当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原判定性正确,但量刑不当,以及对被告人为什么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4)变更罪名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原判定性有误,但被告人的行为仍构成犯罪,以及犯何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2、应注意:

申诉人不在诉讼参与人之列,不论其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均不应在再审刑事判决书中列项书写。

四、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德规定作出的书面表达。

1、分类:

从内容上分,有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定和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定(如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减刑、假释、减免罚金);从程序上分,有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死刑复核裁定、再审裁定和中止审理裁定、终止审理裁定。

2、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1)自诉刑事案件;

(2)中止审理案件;(3)终止审理案件;(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5)补正裁判文书。

 

第五章人民医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一、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凡由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案件,涉诉后均应适用。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

1、正文中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是判决的重要依据。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两部分构成,即判决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3、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

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待清楚,不要有遗漏。

4、应注意:

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列为当事人;不要把死亡人列为当事人;共同诉讼的案件不要遗漏的共同诉讼人;不要把不符合第三人条件的错列为第三人。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的书面规定。

1、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包括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称“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被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并列为上诉人。

2、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仍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诉人”。

3、第二审理由部分写明: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2)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理进行论证;(3)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4、引用有关条例时,应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四、再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作出的书面决定。

1、该文书是以原来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条件。

2、该文书,是再审终结后,就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五、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六、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1、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一、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1、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按裁判案件的方式可分为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按审判所适用的程序可分为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

二、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1、判决结果:

(1)维持原判;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变更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

(2)这种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是显失公正的。

三、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面决定。

四、再审行政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1、作用: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审查程序。

其目的,在于使已生效但确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以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证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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