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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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范围

1.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实验中心、研究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网络中心、金工实训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单位设置工程实验岗位。

2.图书馆、档案馆(含人事处人事档案)、博物馆等单位设置图书档案岗位。

3.学报编辑部、宣传部校报编辑部等单位设置编辑出版岗位。

4.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设置会计审计岗位。

5.校医院设置医疗卫生岗位。

6.幼儿园设置幼儿教师岗位。

7.其他特殊岗位。

(二)设置原则

1.提高质量、服务教学。

以岗位设置与聘用为基础,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服务保障。

2.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学校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根据学校整体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4.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设置方法

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分布特点,按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和幼儿园教师等类别进行岗位设置,其中七级以上岗位由学校依据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总体调控,八级以下岗位由学校核定到单位,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置。

(三)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图书档案、编辑出版类和工程类等可设置正高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设三、四级,副高级岗位设五、六、七级,中级岗位设八、九、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十二级。

正高级岗位中三级以上和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3:

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5:

3.5:

5;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3:

4:

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

5。

二、岗位职责

(一)基本岗位职责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荣誉,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具体岗位职责

1.正高级岗位

⑴掌握国内外的本专业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

⑵主持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权威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或申请专利等;

⑶对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⑷指导副高和中级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2.副高级岗位

⑴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⑵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编写技术指导书或申请专利等;

⑶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3.中级岗位

⑴积极参与专业规划的实施,取得较好的成果;

⑵积极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或申请专利等;

⑶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4.初级岗位

⑴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⑵完成岗位工作量。

(三)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报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备案。

没有明确职责的,不能参加岗位分级,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三、聘用条件

(一)三级岗位

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在相关的专业领域取得突出的学术成果,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具备教授三级岗上岗条件的可以申请三级岗,聘期内需完成与教授三级岗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和学科建设工作量(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四级岗位

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并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四)五级岗位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15年以上,在相关的专业领域取得较高的研究成果,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承担重要的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推荐五级岗位。

推荐名额超过学校控制指标的,从申报者中好中选优。

(五)六级岗位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9年以上,在相关的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出色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可以推荐六级岗位。

推荐名额超过学校控制指标的,从申报者中好中选优。

(六)七级岗位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并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七)八级岗位

在中级岗位上任职13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服务质量好,业绩比较突出。

(八)九级岗位

在中级岗位上任职6年以上,能较好地完成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九)十级岗位

在中级岗位上任职,并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十)十一级岗位

在初级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在初级岗位上任职,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十一)十二级岗位

在初级岗位上任职,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二)业务条件

业务条件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由聘任组织根据工作特性制订具体细则,报学校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四、聘任程序

(一)公布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职责及其聘任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

(三)用人单位进行基本条件审查;

(四)各单位提出四级以下拟聘人选,并推荐三级以上拟聘人选;

(五)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确定三级以上拟聘人选,审核四级以下拟聘人选;

(六)公示拟聘人选;

(七)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期与考核

(一)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每年进行一次,且只能晋升至高一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中的基础级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

(二)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3—6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任。

(三)聘期三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聘期考核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四)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服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合格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聘任原岗位。

(六)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所在岗位量化要求的学术成果参照同级岗位“双肩挑”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岗位聘用时予以控制。

六、新入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岗位。

3.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的暂定为八级岗位;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十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十二级岗位;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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