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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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0〕60号)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3.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

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组织实施。

  7.考生体检工作应在招生工作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生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8.体检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25日前结束,体检结论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供填报志愿时参考。

考生可在接到体检结论3日内向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疑义,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于5月10日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于5月15—17日安排对其进行终检,逾期不予受理。

  9.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省考试院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0.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2011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模式为:

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其中统考科目为:

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3”指语文、数学和外语三个科目,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等学科;“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学科。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命制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科目中的英语试题(不含听力部分)以及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

  13.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9:

00—11:

30

语 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

00—17:

00

数 学

外 语

  14.语文、数学(文、理)、外语(含听力)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课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口试以中学外语课本为内容,采用面试的考察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口试成绩按5、4、3、2、1等级评定,不记入总分,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在录取时参考。

  16.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17.各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考试院,省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协同省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各地要积极推进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标准化考场建设。

  19.今年我省普通高考全部科目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委统一领导下由省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高校分别承担相应科目的评卷任务。

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评卷教师的遴选工作,确保评卷教师的质量,认真组织对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省考试院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各级招委、各高校要制订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处置和上报各类突发偶发事件,要在考试、评卷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20.高考成绩由考生自行上网查询或下载打印,各报名点应给考生查询打印成绩提供条件。

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至6月27日前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登记查分查卷,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上报省考试院。

查分查卷工作在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查分查卷结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

查分查卷范围为主观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

 

六、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2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软件编制本校的安徽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及时报送省考试院。

省考试院负责依据由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22.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23.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4.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省考试院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七、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并采取网上志愿填报的方式。

  27.文理科志愿设置:

  文理科录取分提前批(含本科和高职)、第一批本科院校(重点院校及参加该批次录取的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共5个批次。

各批均设置“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根据院校的未完成计划进行“征集志愿”投档,计划仍未完成则进行降分投档。

  提前批本科院校分为军事(含国防生)、公安、政法、免费师范生和其他共5类,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和免费师范生两类实行“平行志愿”,设置A、B、C三所院校平行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该批次其他院校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4个专业及专业服从志愿。

考生的提前批次志愿只可选报一类,多选视为无效志愿。

  第一至三批本科院校的“平行志愿”均包含A、B、C、D四所院校;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的“平行志愿”包含A、B、C、D、E、F六所院校。

第一、二批本科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第三批本科和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计划及院校追加的计划,面向批次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同时,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也可以据此计划填报“降分征集志愿”,作为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降分投档的备档。

“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进行逐分降分投档。

  28.文理科特殊类招生的志愿设置:

  自主选拔录取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生设1个院校志愿。

  29.艺术类志愿设置:

  

(1)艺术类分六个批次:

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和普通文理科参加我省一本批次录取的省外院校;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它院校,其中包括省外普通院校校考、省属院校校考、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校考;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第五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第六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2)第一批、第三批和第六批均设1个院校志愿。

其中,第三批本科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达线合格考生征集志愿,本批次征集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

  (3)第二批、第四批和第五批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

“平行志愿”均包含A、B、C三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从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30.体育类志愿设置:

  

(1)体育类分两个批次:

第一批,本科(含独立学院、民办本科);第二批,高职(专科)。

  

(2)体育类本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E五所院校,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四所院校,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从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3)体育类校考单招专业单设1个院校志愿,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单独投档录取。

  31.网上志愿填报工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志愿填报时间:

文理科提前批次、自主选拔录取的院校和艺术、体育类院校为6月26—27日;文理科第一、二批本科院校为7月2—4日;文理科第三批本科、高职(专科)院校为7月28—31日。

网上志愿填报办法另文规定。

  32.考生应在认真阅读并知晓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

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上网填报,所填内容应真实、准确。

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确定上传后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打印,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确认和由他人代为签字确认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八、录取

  33.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科目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4.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组织实施。

  35.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参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标准,择优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应届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每科目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每个方面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录取;2009届及以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参考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或原高中毕业会考成绩,纳入考生电子档案;社会考生仍参照原有录取办法,鼓励社会考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艺术、体育类及特殊类型招生的应届考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但录取时可以不设置等级要求。

  在同等条件下,在已投档的考生中,高等学校可以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层次高的考生。

  36.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结束,具体录取日程安排另行制订。

  37.文史、理工类投档程序及办法。

  

(1)确定投档比例:

部属及其他地方所属在皖招生的一本、二本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

1.05的比例确定,三本、高职(专科)院校按不超过1:

1.1的比例确定;省属院校的投档比例原则上按1:

1的比例确定。

  

(2)预投档:

每轮次正式投档前2天,省考试院按既定投档比例进行预投档。

预投档是为了让高校了解本校的生源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考试院反馈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形成招生院校的投档线(投档考生名次)。

  (3)平行志愿投档:

  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对考生按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再逐个对考生志愿从A院校到D(F)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单科顺序:

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同一学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4)征集志愿投档: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及院校追加计划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投档办法与平行志愿相同。

  (5)降分投档:

  ①一般性降分:

“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对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进行投档。

最大降分幅度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批次线上完不成计划,可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降分投档。

  ③定向就业招生,在批次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对考生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不含专业服从)。

  政策性降分投档比例均按1:

1执行。

  (6)特殊类型招生投档:

  ①民族院校按其招收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类别,招生计划单列,分设2个院校代码,分别进行投档。

  ②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招生,由招生院校提前报送拟录名单,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生按考生志愿,分别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后单独投档录取。

自主选拔录取在提前批最后一天单独投档录取。

  38.艺术、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考生综合分投档,投档程序及办法另文规定。

  39.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我省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40.高等学校和省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平等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⑵烈士子女。

  4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⑴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⑵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⑶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

  4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同时符合第45—48条多项加分条款的考生,省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

凡符合第45—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档案必须具备原始证书和原始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3月23日前上报省考试院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均须张榜公布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

如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或伪造证明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

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考生可通过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和安徽教育网()以及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2.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报名点单位(中学)统一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5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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