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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岸电台识别和组成海岸电台呼唤识别由九位数字组成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那么(一九九三年版)

 (1993年3月8日 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宗旨和适用范围

  1.1 为保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平安和生产效劳,依照国内《无线电治理规那么》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那么》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那么。

  1.2 本规那么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和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 本规那么收录了“全世界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GMDSS)的有关规定。

凡按GMDSS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GMDSS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平安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平安通信规定执行。

  1.4 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背本规那么的原那么下,可依照各自的具体情形,制定必要的实施细那么,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 值机员守那么

第1节 值班制度

  1.5 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需严格遵守以下值班制度:

  1.坚守工作职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维持通信畅通。

  3.严格遵守静默时刻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那么处置,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维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情形。

  8.爱惜机线设备,正确操作利用,维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 保密制度

  1.6 值班员必需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制度:

  1.不得在公开场合、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电台通信密件,必需妥帖保管,不得擅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当即上报。

  4.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电台。

  5.电台无人时,必需锁门,钥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

第3节 通信纪律

  1.7 值机员必需遵守以下通信纪律:

  1.不准主动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定之外的通信任务。

  2.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代号和利用核定之外的频率。

  3.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或拍发私电。

  4.不准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告。

  5.不准伪造通信情形、擅自涂改工作日记和电报。

  6.不准无端中断通信、冒充急电、干扰抢叫、争吵吵骂和不服从指挥。

  7.不准擅自在机房内用收信机收听语音广播。

第二章 电台治理的一样规定

  第三条 电台执照

  2.1 凡核准设立的参与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我国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必需持有电台执照。

  2.2 电台执照顾寄存在能当即出示的地方,以供随时检查。

  第四条 电台工作日记

第1节 一样规定

  2.3 电台工作日记是航海的重要文件之一。

船、岸通信人员必需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形,不得任意涂改和撕毁。

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通信人员必需携带工作日记离船。

  2.4 填写电台工作日记的文字应是通信联络中实际利用的文字,说明性内容可用汉字。

机上对话“S”代表本台,“R”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

  2.5 填写电台工作日记的时刻,除远洋船舶电台可用世界和谐时(UTC)外,其他电台均用北京时刻。

  2.6 船舶电台工作日记对莫尔斯无线电报、无线、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海事卫星通信和选择性呼唤,均由电台值机员一并记录;船舶甚高频通信由利用人员记录;江、海岸电台工作日记对各类通信方式均别离记录,并按电路一一分开,按月改换。

第2节 船舶电台

  2.7 船舶电台工作日记应记录的内容如下:

  1.每航次开始至终止的船舶动态情形。

包括航线、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航等年、月、日、时刻和地址;

  2.遇险、紧急和平安通信情形;

  3.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置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形;

  4.无线通信的业务情形;

  5.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唤、海事卫星通信的业务情形;

  6.守听静默时刻、通报表、广播性业务等情形;

  7.通信条件转变和阻碍正常通信的情形;

  8.电台设备的利用、故障、维修、保养和蓄电池充放电情形;

  9.上、下班交接和工作业务交接情形;

  10.通信主管部门以为必需记录的其他事项。

  2.8 船舶电台工作日记应由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按期审阅。

  2.9 船舶电台遇有特殊通信情形,要书面报告有关上级部门。

第3节 江、海岸电台

 

  2.10 江、海岸电台工作日记应记录的内容如下:

  1.遇险、紧急、平安通信情形;

  2.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置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形;

  3.无线通信的业务情形;

  4.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唤等业务情形;

  5.守听静默时刻和收听到的重要水上通信情形;

  6.通信条件转变和阻碍正常通信的情形;

  7.通报(话)表和各类广播性业务发播情形;

  8.开机、关机和设备故障情形;

  9.上、下班交接情形;

  10.通信主管部门以为必需记录的其他事项。

  2.11 江、海岸电台工作日记由台长(或报务主任)逐日审阅,特殊通信情形应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条 电台工作时刻

第1节 船舶电台

  2.12 船舶电台工作时刻按人员配备情形而定。

配备三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应实行24小时持续工作制;配备二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原那么上实行16小时工作制;配备一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原那么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

具体工作时刻安排,由各通信主管部门依照具体航线情形、航行平安和业务需要确信。

  2.13 非24小时持续工作的船舶电台,在以下情形下不得停止工作:

  1.有关的遇险、紧急、平安通信尚未处置完毕;

  2.与有关电台的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

  3.当发生危及本船平安的特殊情形时,或当航行于专门海区时,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或船舶领导要求进行值班时。

  2.14 船舶进出国内、外口岸时,应向有关岸台报告本船动态。

第2节 江、海岸电台

  2.15 江、海岸电台开放的各电路工作时刻由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核定。

  2.16 江、海岸电台非24小时开放的电路,在以下情形下,不得停止工作;

  1.有关的遇险、紧急、平安通信尚未处置完毕;

  2.与有关的电台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

  第六条 电台的识别

第1节 呼号的组成

  2.17 江、海岸电台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2.18 船舶电台

  ——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

  ——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名数字(数字“0”或“1”除外)。

  ——可是,只利用无线的船舶电台也能够利用如下组成的呼号:

  ——两个字符(若是第二个是字母),再加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或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跟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2.19 航空器电台

  ——两个字符和三个字母。

  2.20 救生艇(筏)电台

  ——母船的呼号后面加二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2.21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电台

  ——莫尔斯字母B和/或无线电示位标所属母船的呼号。

  注:

以上所述的“两个字符”是指两个字母,或一个字母后接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字后接一个字母。

第2节 无线电台的识别组成

  2.22 江、海岸电台(包括口岸话台和专用话台)

  ——电台的呼号,或

  ——口岸地理名称后面加“RADIO”(台),或单位名称,或其他识别。

  2.23 船舶电台

  ——电台的呼号,或

  ——船舶的正式名称,与国外电台联系时,前面加“CHINESEVESSEL”。

  2.24 救生艇(筏)电台

  ——电台的呼号,或

  ——母船名称后面加上两位数字。

第3节 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唤号码的组成

 

  2.25 江、海岸电台

  ——四位数字。

  2.26 船舶电台

  ——五位数字。

  2.27 预定的成组船舶电台群

  ——同一数字重复五次,或

  ——两个不同数字交替重复。

第4节 水上移动业务识别

  2.28 组成船舶电台识别的九位数字结构如下:

  M1I2D3X4X5X6X7X8X9

  其中MID代表分派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域的水上识别数字:

  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2.29 用于同时呼唤一艘以上船舶的成组船舶电台呼唤识别结构如下:

  01M2I3D4X5X6X7X8X9

  其中第一名数为1,MID为水上识别数字;

  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2.30 由于许多国家的用户电报和网络传送用以确信船舶电台识别码的最大位数是6位,因此由海岸电台把一串零加在船舶电台识别码尾端,以实现自动业务,结构如下:

  M1I2D3X4X5X6070809

  其中X≠0

  2.31 仅在国内网路上从事自动通信业务的船舶,用“9”来简化国内的MID,其识别码中X9=0,X≠0

  如:

9X4X5X6X7X809

  2.32 利用“8Y”来简化“MID”,能够扩展船舶电台号码的容量,以实现岸到船的自动业务通信。

  按§2.30所述,船舶电台号码为:

MIDX4X5X6,船舶电台号码容量为999个;用“8Y”简化“MID”,船舶电台号码为8YX4X5X6X7,船舶电台号码容量可扩展为9999个。

  如:

某陆地用户经由外国岸台呼唤8YX4X5X6X7,外国岸台收到8YX4X5X6X7后再还原为MIDX4X5X6X70809。

8Y指配

  A  B  C  D  E  F  G  H  I  J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A至J中任一国家的某一海岸电台接收到某一船舶电台识别码前二位数字为“83”那么该海岸电台要发送D国家的MID。

  2.33 海岸电台识别和成组海岸电台呼唤识别的结构都为:

0102M3I4D5X6X7X8X9

  其中前二位数字为0,MID为水上识别数字:

  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注:

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的组成,原那么上能连接公众电信网的电报和用户。

第5节 海事卫星水上移动业务识别

 

  2.34 组成海事卫星移动业务识别的一样结构如下:

  ——TX1X2……Xk

  其中T用于区分海事卫星不同的系统,

  由0至9数字组成,代表的意义如下:

  ——0 A标准群呼

    1 A标准移动业务

    2 待用

    3 B标准移动业务

    4 C标准移动业务

    5 航空业务

    6 待用

    7 待用

    8 A标准专门业务

    9 待用

  2.35 组成A标准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识别的七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1X1X2X3X4X5X6

  其中1对应2.34中的数字T,表示A标准移动业务

  X1X2X3为国家码

  X4X5X6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2.36 组成A标准船站群呼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0X1X2X3X4X5X6X7X8

  其中0对应2.34中的数字T,表示A标准群呼业务;X1~X8如下:

  0M1I2D3O4O5O6O7O8为国家群呼,其中MID为国家水上识别数字;

  0M1I2D3X4X5X6X7X8为船队群呼,其中X4≠0;

  00102X3X4X5X6X7X8为选择性群呼,其中X3≠0;

  0010203X4X5X6X7X8为区域性群呼。

  2.37 组成B标准船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3M1I2D3X4X5X6Z1Z2

  其中3对应2.34中的数字T,表示B标准移动业务,M1I2D3X4X5X6为船舶电台识别码,参见2.30,Z1Z2用于区分连接到船站的终端设备数及区分多通道船站的频道数或区分同一船上安装船站的数量。

  2.38 组成B标准群呼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301X2X3X4X5X6X7X8

  其中30表示B标准群呼业务,X2~X8格式如下:

  MID05060708 为国家群呼;

  其中MID为国家水上识别数字;

  MIDX5X6X7X8为船队群呼;

  00X4X5X6X7X8为选择性群呼;

  000X5X6X7X8为区域性群呼。

  2.39 组成C标准船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4M1I2D3X4X5X6Z1Z2

  其中4对应2.34中的数字T,表示C标准移动业务,M1I2D3X4X5X6Z1Z2,参见2.37。

  2.40 组成C标准船站群呼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401X2X3X4X5X6X7X8

  其中40表示C标准群呼业务,X2~X8见2.38中X2~X8。

  (注1:

组成C标准陆地移动地球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49MCCX1X2Z1Z2

  其中4对应2.34中的数字T,表示C标准移动业务,9表示海事卫星新业务,MCC表示国家移动码,X1X2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Z1Z2用于区分连接到移动站的终端设备数。

  注2:

组成海事卫星航空移动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5X1X2X3X4X5X6X7X8

  其中5对应2.34中的数字T,表示航空业务,X1~X8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第七条 干扰和实验

  2.41 所有电台禁止作:

  1.非必要的发射;

  2.多余信号的发射;

  3.虚假的和混乱的信号的发射;

  4.无识别信号的发射。

  2.42 为了幸免造成有害干扰,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频率容差、无用发射等技术特性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当发生有害干扰时,应尽速排除。

  2.43 禁止对国境遇险频率500kHz和2182kHz上的遇险、报警、紧急或平安通信可能引发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并禁止对156.80MHz上的遇险、平安和呼唤产生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2.44 禁止在2182kHz和156.80MHz上发送实验无线报警信号。

但只能在2182kHz上工作的无线应急设备除外,实验时必需利用一付适合的假天线,以避免辐射。

在2182kHz或156.80MHz之外的其它频率上实验无线报警信号,也应采取避免辐射的方法。

  2.45 为测试而发出的任何信号,应维持在最低限度,专门是在2182KHz和156.80MHz频率上。

  2.46 当船舶电台有必要发送实验或调整信号,而且又有可能干扰临近海岸电台工作时,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应征得这些电台的同意。

  2.47 发送实验或调整信号不得超过10秒钟。

莫尔斯无线报实验信号由连续串的VVV,后面加发送实验信号的电台呼号组成。

无线实验信号应包括发送实验信号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此呼号或其它识别应缓慢而清楚地发出。

  第八条 违章和纠察

  2.48 为保护空中秩序,严格通信纪律、保障通信畅通,交通部纠察电台负责全国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纠察工作,汉口纠察电台负责长江系统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纠察工作,同时要求各电台之间成立彼此纠察制度。

  2.49 纠察的内容包括:

  1.执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情形;

  2.遵守通信纪律的情形;

  3.工作态度和协作配合的情形;

  4.频率误差和发射情形;

  5.通信中其它异样的情形。

  2.50 各通信主管部门收到纠察电台或其它电台发来的纠察表后,应认真核实,按情节严肃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答复纠察台或原发台,重大问题应上报。

  2.51 在通信中发觉有害干扰或违章利用频率等情形时,应书面报告指配频率的主管部门,必要时,报上级通信主管部门处置;发觉国外电台造成的有害干扰,报上级处置。

各船、岸电台收到国际监测违章报告和国内寄来的违章报告,应认真核实,妥帖处置,尽快答复。

  第九条 通信的传递顺序

  2.52 国内水上无线电通信传递顺序如下:

  1.遇险呼唤、遇险电报和遇险通信;

  2.冠以紧急信号的通信;

  3.冠以平安信号的通信;

  4.关于无线电测向的通信;

  5.关于从事搜寻和救助作业的航空器导航和飞行平安的通信;

  6.关于船舶和航空器导航、移动和其它需要的通信,和发至官方气象部门的气象观测电报;

  7.ETATPRIORITENATIONS——有关执行联合国宪章的政务无线电报;

  8.ETATPRIORITE——有优先权的政务无线电报和要求优先权的政务;

  9.关于电信业务工作或已互换的通信的业务公电;

  10.上述9项之外的政务通信、一般私人通信、和RCT有关战时受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爱惜人员的无线电报。

  第十条 电台应备业务文件和资料

  2.53 船舶电台应备以下业务文件和资料

  1.电台执照;

  2.电台设备核定表;

  3.电台值机员证书;

  4.电台工作日记;

  5.水上无线电通信规那么(交通部文件);

  6.全国江、海岸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

  7.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

  8.国内汉语拼音局名薄;(邮电部编印)

  9.标准电码本;

  10.英汉字典;

  11.其它应备的业务文件和资料;

  另外,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增备以下业务文件和资料:

  1.无线电规那么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有效手册(国际电联文件);

  2.海岸电台表或相应资料(国际电联文件);

  3.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4.常常与之通信的国家电信价目表。

  2.54 江、海岸电台应备以下业务文件和资料:

  1.电台执照;

  2.电台工作日记;

  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那么(交通部文件);

  4.全国江、海岸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

  5.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

  6.标准电码本;

  7.英汉字典;

  8.其它应备的业务文件和资料。

  另外,对外开放的岸台,可选增以下业务文件和资料:

  1.无线电规那么(国际电联文件);

  2.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有效手册(国际电联文件);

  3.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国际电联文件);

  4.国际业务须知(国际电联文件);

  5.海岸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6.船舶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7.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8.国内电报业务规程(邮电部文件);

  9.国际电报业务规程(邮电部文件);

  10.简明国际电报局名簿(邮电部编印);

  11.国际电信业务密语和缩语(邮电部编印);

  12.国际电报价目及去报路由表(邮电部编印)。

  第十一条 通信质量

  2.55 通信主管部门和电台负责人应增强对通信质量的治理,坚持质量第一,全面贯彻“迅速、准确、保密”的要求,制订各工种的质量指标,按期提出具体要求,常常分析、研究、制订提高通信质量的方法,避免过失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通信质量。

第1节 电报质量治理

  2.56 各类电报在收、发、传、译、送等进程中,发生与原报底不一致,和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造成延误和积存,按情节别离以“过失”或“通信事故”处置。

  “过失”分“台外过失”(外差)和“台内过失”(内差)两种。

  1.事故:

  (1)在传递和处置电报的进程中,发生失泄密、积存、遗漏而给收报单位或个人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峻后果者;

  (2)漏听遇险、紧急信号(在遇险船台有效射程之内),或由于本台的过失阻碍遇险、紧急援救者。

  2.台外过失(外差):

  (1)各类电报在传递和处置进程中发生遗漏、延误等,经外单位提出并实属于本台过失造成的过失,但尚未造成严峻后果者;

  (2)呼号的错叫、漏叫而引发电报延误,未造成严峻后果者;

  (3)属于本台抄收的各类警告、平安信号的漏听、漏抄者。

  3.台内过失(内差):

  各台可按具体情形自行规定。

  4.事故和过失的计算方法:

  (1)在一份电报内不论发生几处错情,均按一件过失计算;

  (2)在一次通信事故内,不论延误多少份电报,均作一件通信事故计算;

  (3)事故和过失应别离统计;

  (4)台内过失(内差)由各台自行把握考核,不须上报。

  2.57 电报业务量统计方法规定如下:

  1.船岸、岸岸、岸与电报局之间传递的各类船舶电报的份/字数均别离计算;

  2.同文电按同文电报头计算份/字数,同文电按通电播发时只作一份计算;

  3.分送电报应按分送的份数计算份/字数;

  4.转报,每转一份报,发方作一份计算,转方又将此报通过有、无线传递者,那么按收、发各一份计算,假设转至本地停泊船台者那么作一份计算;

  5.各台收、发的通电、各类警告、气象的份/字数也计算业务量,几条电路联播一次按一份计算份/字数;

  6.为船岸电台重复的整份电报按一份计算。

  2.58 各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应按期上报电报质量指标,完成情形及实际收发电报份/字数的业务量。

第2节 质量治理

  2.59 由于值机中的过失,错叫、漏叫而造成延误,或在转接的进程中发生错接者,均按过失处置。

造成严峻后果者,按事故处置。

  2.60 业务量按VHF、MF、HF/国际、国内的通话次数/通话分钟数别离统计。

  2.61 各开放公众业务的江、海岸电台应将业务量按期上报。

第3节 报底、帐单和工作日记的保管期

  2.62 船、岸电台各类报底、帐单和工作日记保管期规定如下:

  1.气象报告、航行警告保管期为半年;

  2.国内各类电报保管期为一年;

  3.国际公众船舶电报保管期为二年;

  4.电报、帐单保管期为二年;

  5.电台工作日记保管期为二年;

  各类报底、帐单和工作日记保管期满后,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监督销毁,或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置。

第三章 莫尔斯无线电报通信

  第十二条 频率利用

第1节 呼唤与回答的频率

 

  A·415—535kHz

  3.1 500kHz是莫尔斯无线电报国境遇险频率,另外还用于呼唤与回答,和海岸电台发送通报表引语。

  3.2 凡在415—535kHz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人工莫尔斯电报通信的船、岸电台,其呼唤与回答的频率一样为500kHz。

必要时,回签的频率也可用呼唤电台指定的频率。

  3.3 为减少500kHz上的干扰,业务忙碌的岸台,国内通信呼唤与回答经事前安排,也可直接在船岸工作频率上进行。

  3.4 当500kHz用于遇险通信时,船岸电台可用512kHz作为呼唤与回答的补充频率。

  B·4000—27500kHz

  3.5 船舶电台呼唤与回答的频率即为江、海岸电台的守听频率。

江、海岸电台呼唤与回答的频率用日常工作频率。

  3.6 为减少共用呼唤频道上的干扰,船台只有在不能利用欲与之通信的岸台守听频道组内的呼唤频率时,或该岸台仅维持对共用呼唤频道守听时,才能利用共用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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