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乡镇综合执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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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乡镇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篇一:

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樟山镇综合执法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在樟山镇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中共吉安市委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深化改革的12个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权力下放,进一步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区、县(市)和中心镇两级政府的权责关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中心镇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激发中心镇发展动力和活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樟山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结合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担当能力等实际,按要求行使建设城管、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的行政执法职权,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形成职权行使到位、队伍能力提升、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成效明显的工作新格局,促进樟山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执法职权

依法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下列首批行政处罚权,并履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

(一) 行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 行使建设城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 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除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且尚未作出决定、已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或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外)的行政处罚权;

(四) 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水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 行使乡、

村公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六)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机构设置

樟山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副科级建制,下设两违巡查中队、安全监察中队、市政管理执法中队。

五、 相关规定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樟山镇政府为综合执法主体,综合执法局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

(二)合理确定执法职权。

依法行使的首批执法职权,经市政府组织清理确认,涉及城管、规划、土管、水利、交通5个区级行政机关的12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详见附件)。

(三) 批次下放行政职权。

行使经市政府清理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今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新增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应当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去、市政府确认并公布后,由樟山镇政府行使。

(四) 配备合格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应与执法任务相适应,人员性质应为事业编制,确保在编在岗,并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配备相关技术专业人员。

人员在现有在编人员中双向选择调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五) 落实执法办公场所。

在确保正常办公场所的同时,充分考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依法暂扣物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需要的场所和条件。

(六) 添置配备执法装备。

添置配备开展综合执法必需的装备设施,在此基础上,可利用市级机关现有检验检疫检测专业设施和专业技术平台,或者借助第三方机构技术力量,强化执法技术支撑。

(七) 统一执法标志标识。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

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

樟山镇综合执法局可参

照城管服装标志和装备标识的式样,标识名称统一为“行政执法”。

(八) 统一执法文书格式。

综合参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法律文书格式,使用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专用章”。

(九) 申领颁发执法证件。

在参加并通过吉州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后,樟山镇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申报领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标注为:

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区域标注为:

吉州区樟山镇。

(十)使用统一运行平台。

统一使用吉安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分配独立的用户名,建立执法标准流程,细化自由裁量权,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全程纳入行政电子监察。

(十一)明确分级管辖权限。

在樟山镇行政区域内已明确实施的执法职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在其范围内行使相关的执法职权。

(十二)推行执法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市级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

樟山镇综合执法局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别上报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十三)确保执法经费到位。

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

(十四)确定法律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樟山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落实公安保障措施。

派出所要支持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 加强试点组织领导。

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执法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工作组由区政府法制办、政法委、法院、城管局、樟山镇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为区政府法制办。

(二) 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建立区级执法部门与樟山镇政府及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定期联系制度。

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樟山镇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予以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规范和促进综合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三) 强化队伍管理培训。

加强对综合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提高

篇二:

定西市草原执法开展情况

定西市草原执法开展情况

我市现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草原类)有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省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现将近几年来草原执法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草原资源。

我市草原面积广阔,有天然草原976.89万亩,人工草地314.16万亩,划定基本草原1256.05,完成草原承包902.76万亩。

(二) 机构人员。

目前,全市有市、县草原监理机构8个,全部与种草饲料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市县现有草原执法人员50名(草原专业16人,法律专业没有人员,其它专业34人),其中有行政执法证21人,年龄30岁以下7人,30岁到50岁有36人,50岁以上7人,年龄结构偏大。

二、 草原执法

近10年来,我市查处各类草原违法行为121起,查处的主要违法行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 违法开垦草原。

2004年5月12日,接到岷山种畜场举报,市草原监理站在岷山种畜场所属狼渡草原上,查处违法开垦草原采挖贩运泥炭案6起,立案查处6起,结案6起,其中一起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9年岷县

草原监理站查处的中寨镇扎那村3起非法开垦草原案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未果;2013年查处的闾井镇新庄村1起非法开垦草原案因当事人拒不执行,正按照程序准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 无证违法在草原采矿和探矿。

2010年以来,在省、市、岷县草原监理站共同联合执法,多次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岷县东山区、西南川等重点乡镇,对采矿、探矿企业征占用草原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摸底清理和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先后对12家采矿和探矿企业发放了《草原征占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录》和《岷县草原监理站告知书》,督促其尽快按要求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截止目前,仅有岷化和天昊2家采矿企业补办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缴纳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其余企业仍未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法采土采石采砂。

2011年6月10日,市、岷县草原监理站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岷县番白坡、狼渡滩、金场沟、雪花山等区域草原违法采土采石采砂进行了清理整治,当场查处了3起违法采土采石采砂违法行为。

即岷县锁龙乡后治村查处福昌板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违法在草原上采石,当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对岷县闾井镇年家大庄村书记马某,未经岷山种畜场同意,也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岷山种畜场所属狼渡草原上违法取土修建拦水坝做人工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恢复

原状;对岷县梅川镇白杨坡村村民,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采砂违法行,当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5日内搬离。

(四)未经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2011年6月13日,市、县草原监理站在岷山种畜场狼渡滩沼泽草甸草原上,查处2起未经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2处旅游景点占草原面积500多亩,市、县草原监理站督促尽快按要求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五) 重大项目征占用草原。

2011年3月18日,市草原监理站对定西公路总段承担的省道311线内官营至临洗段公路改建工程征占用草原,拒不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由于省道311线内官营至临沸段公路改建工程非法使用草原面积数量较大,达到22.7353公顷,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于2011年4月25日市草原监理站移交省草原监督管理局办理,2013年项目承担单位定西公路总段接受了行政处罚,补办了草原征占用手续。

2012年以来,省、市、县草原监理站对兰渝铁路建设工程、宝兰客运专线、通渭华家岭风电等重大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进行了实地调查,都因涉及征占用草原面积较大,按照法律法规属省草原监督管理局管理,市、县草原监理站按省上的要求,积极配合作好办理征占用草原的相关手续,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六) 制止乱采乱挖草原野生药材。

近10年来,岷县

草原监理站查处乱采乱挖草原野生药材103起,因为当事人认错态度好,违法情节轻微,大都作了批评教育,没有进行行政处罚。

(七) 配合查处利用麻黄草进行制毒。

2013年5月21日,受陇西县公安局委托,陇西县草原监理站申请,市草原监理站联系省草原监理站,选派我省草原分类专家何毅一行3人来陇西县,对陇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封的疑似麻黄草的草原野生植物进行了现场签定,经专家直观识别确认,陇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封的疑似麻黄草的草原野生植物均为麻黄科麻黄属植物。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们开展了上述草原执法工作,查处了一些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但与保护草原生态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宣传不广泛,工作不主动积极等一些问题,今后我们要克服困难,迎难而上,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好草原执法工作:

一是加大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近年来,我们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只主重做了对群众的宣传工作,忽视了对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出现了有些领导和部门对草原的概念不清,将温性草原和温性草甸草原说成是荒山、荒坡,还有用10年“消灭荒山”的口号。

二是积极主动做好汇报工作。

我们要积极主动向市上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做好汇报,将涉及草原管理方面的工作,要将市畜牧兽医局列入成员单位,以便更好地开展草原管

理,保护草原生态。

三是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我们要积极主动与市国土、林业、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争取在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方面的主动权,严格按照草原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努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全市开展一次草原违法行为大排查,查处一些违法开垦草原的大案要案,切实保护草原生态。

篇三:

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整顿实施方案(改)

科左中旗建筑市场综合执法

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精神,结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专项治理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规范市场秩序,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推进我旗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使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诚信经营,使违法建设问题得到解决;加大市场准入和清除力度,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三、 整顿范围

经2014年对我旗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建设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情况做全面监察。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治。

四、 整顿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合的行为;未取得规划?

两证一书?

,?

四区五线?

退让距离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等行为。

(一)整顿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行为;一是不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超越权限审批、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等行为。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经营权证以及按程序建设、开发、经营和交付使用等手续办理情况中不合法、不规范现象,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制度;一是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二是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监理的行为;三是不按照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超规模、超面积进行违规建设行为;四是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

(三) 严格工程合同管理和资质、资格管理;一是承包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个人置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二是建设单位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三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四是劳务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

(四)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

务;二是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配齐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三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注册职业资格;四是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监理行为;五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向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依法查处

(一)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的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首先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2.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具体罚款数额要视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如果不进行拆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无偿没收该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收后的产权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无法没收的,如该建筑已经售出,就要没收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收入。

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是否处以罚款以及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对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4.对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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