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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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参考资料

1.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

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什么是无形资产?

什么是不动产?

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

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

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09年1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

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

某公司这么处理?

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

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

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

《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

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

理解本条要注意:

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

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大家请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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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但到底转还是不转出,请注意国家是否出台有关规定。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

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

但小汽车、游艇具体范围是什么?

我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需要指出的是,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请大家关注今后国家出台的文件。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

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1.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税收法规及规章明确有三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固定资产盘盈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接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异同1.与企业会计核算相近的处理

(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2.有别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与企业会计有别,企业会计需要考虑符合资本化条件这个前提;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与企业会计有别,企业会计需要考虑符合资本化条件这个前提;(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的固定资产除了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和已经单独入账的土地不需要计提折旧外,其他的固定资产一律计提折旧;(4)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中始终会涉及到一个科目即固定基金,不管是固定资产的增加还是减少,这个科目的使用率非常高,在学习中要注意把握。

企业会计不设置此科目;(5)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出售等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发生的支出后的净额,报经批准不需上缴的,列入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抵销固定资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针对集团内部的固定资产交易进行抵销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不得抵销,如果固定资产售价为含税的价款,应转换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2)集团内部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运杂费和安装费用等不得抵销;(3)抵销多计提的折旧时,应考虑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因素;(4)应考虑因抵销内部固定资产交易而导致的集团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个别纳税主体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1.一、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分类  直线法(straight-linemethod)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配结构。

  直线法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

在直线法下,折旧金额是时间的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method)根据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固定资产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固定资产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

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则的。

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固定资产的产出量比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折旧费用是一项变动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固定成本。

  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

二、常用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上述计算的折旧率是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称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

通常,企业按分类折旧来计算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

又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平均年限法也没有考虑这一因素。

  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第一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如:

某企业一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0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每年的折旧额为:

  双倍余额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10000×40%=4000(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10000-4000)×40%=2400(元)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2400)×40%=1440(元)  从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旧额=(10000-4000-2400-1400-200)/2=980(元)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折数总和  或: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仍以前例来说明,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各年的折旧额如下表:

  原值-净残值 每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  年份 尚可使用年限 变动折旧率  (元) (元) (元)  1 5 9800 5/15 3266.7 3266.7  2 4 9800 4/15 2613.3 5880  3 3 9800 3/15 1960 7840  4 2 9800 2/15 1306.7 9146.7  5 1 9800 1/15 653.3 9800  由上表可以看出,年数总和法所计算的折旧费随着年数的增加而逐渐递减,这样可以保持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的均衡性和防止固定资产因无损耗而遭受的损失。

三、不同折旧方法的税收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

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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