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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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青志〔2011〕4号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青年志愿者行动长远发展,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根据《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中国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或在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或16至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6至18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四)能坚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设在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全市青年志愿者注册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为志愿者注册机构。
(三)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可授权所属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四)各注册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注册方式及程序
志愿者注册采取书面注册或网络注册,以网络注册为主。
可以个人直接注册登记,也可以组织集中注册登记。
(一)书面注册登记一般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2.注册机构按照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录入“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
3.注册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相关培训,并组织参与志愿服务体验活动,向综合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
(二)网络注册登记一般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登陆“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2.若选择了挂靠组织,其相应注册机构负责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相关培训和志愿服务活动,经综合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
(三)“中国注册志愿者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身份证号即为志愿者注册号,每年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进行年度注册。
(四)注册志愿者机构应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法活动;
(三)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六)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管理和培训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
第十条 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全市青年志愿者骨干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的青年志愿者骨干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
第十三条 注册志愿者参加长效性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也可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参与活动时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活动或项目后,应登录“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服务记录。
未注册志愿者参与服务后可登录“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申报服务记录,或在该活动(项目)组织方备案其服务记录。
若虚假申报服务记录,其累计服务时间清零。
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依据青年志愿者的个人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优秀(十佳)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1000、1500、2000、3000小时,分别授予中国•重庆青年志愿者服务奖、铜奖、银奖、金奖、终身成就奖奖章。
服务奖及铜奖,评定授予工作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各团体会员负责,银奖、金奖及终身成就奖评定授予工作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奖章、证书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式样,各地区不得擅自制作奖章、证书。
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或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第七章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
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条 长期在重庆地区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籍人士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2011年5月20日
主题词:
协会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2011年5月20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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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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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志愿者组织
服务
经历
服务
意向
申请人
承诺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
我承诺: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力量。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组织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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