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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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川东北工委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
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川东北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附则
(一)职工是指川东北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川东北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为了强化交通安全责任意识,明确管理和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本职工作和单位利益不受影响,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单位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杜绝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做到安全行车。
二、不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机动车辆登记注册和相关证件、手续等。
如有违反,本人同意按照胜利油田和单位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三、严格遵守单位关于不准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从事生产和公务活动的规定。
如有违反,完全属于个人意愿和行为。
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四、不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如若违反车辆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五、若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若造成本人伤亡不符合工伤办理条件的,保证本人和家人、亲属不无理取闹。
六、若因私人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不当而产生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若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等,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本人同意接受单位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七、若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主动将事故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保证不因事故影响工作或让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至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止有效。
本人如对现有车辆进行转让或新购车辆,保证在办理相关法定登记手续后24小时内向单位领导汇报,并自觉按单位规定和要求进行登记、接受教育和监督管理。
新购车辆的,本承诺书自动延续有效。
本人与川东北工委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本承诺书自动失效。
九、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工作单位及工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
二○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