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论交通肇事后逃逸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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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论交通肇事后逃逸及

A

毕业设计(论文)

论交通肇事后逃逸及

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Theoryafterahit-and-runescapeand

escapethedeathsofjudicialcognizance

 

系名: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1年12月

 

论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职称: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于交通肇事罪,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专门规定,且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

关键词逃逸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Theoryafterahit-and-runescapeandescapethedeathsofjudicialcognizance

AbstractThecurrentcriminallaw:

\"articleonehundredandthirty-threeviolationsoftransportationmanagementregulations,soaseriousaccident,causeseriousinjuryordeathonpeopleormakepublicorprivatepropertytosuffersignificantlossofnotlessthanthreeyearsorcriminaldetentionand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roadtransportationafterescapingorifthereareotherespeciallybadcircumstances,bein3yearsofabovesevenyearsimprisonment;forescapedeadly,he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insevenyears.Intheroadracedrivemotorvehicledrivingchase,ifthecircumstancesareflagrant,orontheroadofthemotorvehicledrivingdrunk,detention,andshallalsobefined.Withtheconduct,whichalsoconstitutesanothercrime,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foraheavierpunishmentshallbeconvictedandpunished.\"Thecurrentcriminallawandcriminallawoldcompared,fortrafficeoffences,afterahit-and-runescapeandescapedeadlymadespecialprovisions,andimprovethetrafficeoffenceslegalpunishment,tocrackdownonthetrafficaccidentafterescapingcriminalactprovidesalegalbasis.

Keywordsescapetrafficeoffencesforescapedeadly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及司法认定1

1.1“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1

1.2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2

第二章“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及司法认定3

2.1“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3

2.2“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3

第三章“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区别4

结论5

致谢6

参考文献7

 

引言

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成为主要的“公害”之一,对人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年均发生交通事故20万起,因车祸致死人数5万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别上升到30多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约7万多人;随着机动车辆的直线上升,2000年后上述两项指数已升至77万多起、10.9万多人。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以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亡。

这种恶劣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也为之震惊。

为了保护被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委员会在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此做了解释。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逃逸与死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却过于笼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本文拟从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及司法认证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也有着明显的区别等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

第一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及司法认定

1.1“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直接客体应当是公共交通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实质是不履行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告的义务。

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不履行法定义务。

刑法之所以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从重打击,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处理,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逃逸者却违背了该义务,使司法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事故,事故责任无人承担,也往往使受害人延误治疗时机。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1.2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着重从以下几点把握: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

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因为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畏罪逃跑,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有的认为,逃逸应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有的则认为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打击而逃跑的行为均应认定为逃逸。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

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

因此,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章“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及司法认定

2.1“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

较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

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2.2“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

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三章“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区别

在现实情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肇事人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继续前行逃离现场;第二种是肇事人明知发生事故,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第三种是肇事人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掩盖事故、逃避法律责任,将受害人转移至它处后逃离现场。

如果这三种情形都导致受害人死亡,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前两种情况(前两种情况也可以称为单纯逃逸的行为)一般认为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对第三种情况,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主要区别有:

第一,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第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行为方式是作为;第三,两者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

单纯逃逸后,由于受害人还有可能被其他人救助,所以逃逸行为只是对生命、健康造成危险。

肇事后移置受害人的,一般是将其转移至隐秘的地方,受害人被他人救起的可能性非常小。

所以逃逸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轻于故意杀人、伤害罪,这也是刑法对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轻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明确知道自己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顾受害人死活而继续驾驶,最后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

对这种情形,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或第234条定罪处罚。

结论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

但在办案实践中,判断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简单。

首先要看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发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若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后,如果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也无济于事,则判断二者的关系也不困难。

但对于损伤不是特别严重,受害人为老年人、生前曾某种严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判断二者的关系往往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往往争议较大,肇事者往往认为系损伤严重而死或认为主要系自身体质问题而死,而死者家属则往往认为系延误治疗而死。

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要在案发后,及时调查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到死亡经过的时间、发现时死者的情况、送往医院时的情况以及对死者的救治经过,以综合判断死亡与逃逸的关系;二要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医学鉴定机制,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依据医学科学理论准确认定死亡原因、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及时进行法医学鉴定,必要时要通过尸体解剖以判明死因,为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其性质为情节加重犯。

 

致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F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

这三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李川,张飞虎.浅析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2).

[2]温文治,陈洪兵.对交通肇事罪的重新解读[J].安徽大学学报,2005,(01).

[3]刘大元.刑法的修订与适用[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6,(04).

[4]唐世月,贺志军.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02).

[5]杨淼.论刑法中的身份犯[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

[6]易斌,李明.交通肇事之思考[J].安康师专学报,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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