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671260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3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6页
第6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7页
第7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8页
第8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9页
第9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37页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37页
亲,该文档总共3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doc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更好地体现其“服务社团,引导社团,管理社团,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的宗旨,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是在同济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接纳同济大学在校学生作为组织成员,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在工作上接受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托学生社团这一载体,丰富学生生活,繁荣校园文化。

(二)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同学和社会服务。

协调各社团的关系,代表所有社团之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的权利,作好学校与社团、社团与社团、社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积极加强社团联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和进步。

(四)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主席团下属各部门是社团联合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五)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维护《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的尊严,社团联合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组织单位

第四条在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为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同济大学的学生社团是由同济大学在籍学生自愿组成,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以达成其成员的共同意愿为目的在同济大学各校区开展各种各样活动;

(二)获得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扶助和支持;

(三)对于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监督;

(四)其他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社团自身组织章程有序地开展活动,并维护社团联荣誉和利益;

(二)协助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

(三)定期注册,接受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四)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

第八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细则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组织成员

第九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为主席团,下设:

办公室(含财务)、社团部、人力资源部、新闻部、宣传部、公关外联部、网络部、大型活动部。

上述机构处理有关社团事务,为社团服务。

第十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的职能如下

(一)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助理若干人):

1、主席:

负责社团联合会的总体方向和重大决策;协调,统筹内外事务,统一管理和调控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事务和活动。

2、副主席:

具体管理指导各部门的工作。

大型活动根据类别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主席制定策划书,听取主席修改意见后,负责活动安排及实际操作。

3、主席助理:

协助主席做好各项管理统筹工作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

(二)办公室:

召集、组织社团联合会会议,并做好记录;订立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值班制度,负责值班人员安排与管理;负责社团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以及各社团财务审查,定期汇报资金收支情况;负责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的文字、图片等资料的分类归档管理;承担社团联合会物品的添置、保管、借用和维护,社团活动场地借用等日常事务。

(三)社团部:

协助社团联合会及各个社团办好各项活动;在分管副主席的带领下,协助副主席做好社团联合会各类重大活动计划的构想、计划书的起草及活动的具体安排和操作;及时了解各社团的活动情况,与各社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各部长应分配每位干事与一至两个相应类别的社团进行相对的固定的联系。

(四)宣传部:

根据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设计和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并及时作好社团联合会的对外宣传工作;宣传部分别由专人负责海报制作和宣传资料(印刷品)制作,其中海报制作中分绘画和文字两部分,宣传资料制作只要指宣传手册、传单、社团联合会刊物等印刷品的制作。

由部长具体分配各项工作的人员安排(任务相对固定),每人各司其职,在保证宣传质量的同时提高效率。

(五)公关外联部:

以“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为宗旨,加强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的沟通和团结,致力于树立社团联合会的良好形象,扩大社团联合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与其他高校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取得较好的联系和交流,扩大同济社团的影响力;拓展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的生存空间,寻求与企业及传媒的合作机会,较深入的了解社会的动态,获得各方面与社团联合会有关的信息。

(六)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社团联合会人事管理部门。

主要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工作中心,开展和组织各项人事事务工作,主要活动包括招新、人员培训、人员素质拓展、人员信息管理、绩效考评等。

(七)网络部:

主管社团联合会的网站管理设计及维护工作,借助网络,及时展现同济社团风采,发布社团活动前沿信息。

(八)新闻部:

负责对社团活动新闻,通讯稿的采集及其简报、刊物的编辑工作,并协同宣传部、网络部开展工作,向大报、校园网、电子屏以及广播台提供社团活动信息。

(九)大型活动部:

对社团联合会一些主要的活动进行统一的计划、安排。

落实好活动的准备、开展、收尾的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各部门部长人选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决定。

各部部长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部长之间要保持时刻良好的沟通,主动了解各部门的情况;团结本部门的成员,协调好本部门的工作;每次大型工作均交一份总结报告,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及下学期的工作计划;任职期满后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总结以备归档,并认真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成成员的来源:

(一)在校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二)各学生社团推荐本社团的组织成员报名参加。

第十三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接纳方式:

每学期开学初,由社团联合会统一进行招新。

报名者认真填写报名表,然后由各部长或副部长进行面试。

通过面试者,试用一个月,合格者成为社团联合会的正式成员。

第十四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享受的权利;

(三)参加对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及方式的改革,自由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上交到本人所属部门。

(四)副部长以上级学生干部有权对所属部门成员考核,并提请主席团审议。

第十五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组织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同济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言论正确,积极向上。

(三)在公共场合,注意维护同济大学和社团联合会的形象,不做有损同济大学和社团联合会声誉的事。

第十六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自动退出社团联合会。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提前一个月向上级提出书面声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联合会,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有严重影响社团联合会名誉行为的组织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同济大学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组织成员,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予以除名。

(五)对于在社团联合会中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除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社团联合会与本章章程相抵触的规定或章程,以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具有本章程的修改权。

社团联合会各组织成员可建议主席团修改本章程。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2007年10月16日起生效。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重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同济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同济大学校规校纪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体现“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接受同济大学党委的领导。

同济大学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艺术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是由团委委托的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进行直接管理,以及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第七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在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的前提下由社团自主管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同济大学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在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文艺娱乐、体育竞技、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理论学习等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的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5名以上的本校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在上一学年中各科成绩均达及格以上成绩;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社团介绍;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申请院级社团转校级社团需另外出示:

书面申请书;

原挂靠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补充性资料。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和简称;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学生社团类别;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的程序;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筹备成立之日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或者在上一学年中有过一门以上考试不及格的;

在申请筹备成立过时弄席做假的;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挂靠商业机构,参与商业性营销和推销等活动;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社团,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其他不适合成立社团的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对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其他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应予以监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制定。

一学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不予批准活动、活动经费和活动场地。

3学年未注册的学生社团予以注销。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由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型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校团委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印刷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全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修改社团章程;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后产生。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同济大学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学校、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取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同济大学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同济大学精品社团”。

第四十三条:

同济大学团委设立社团活动基金,每年对“同济大学精品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四十五条:

“同济大学精品社团”的评选细则在《同济大学精品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及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

财务制度混乱;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社团活动由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制定,经同济大学党委批准执行,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受以上机关委托,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流程

一.社团活动审批及场地申请

图示:

团委指导老师

社团联合会主席

分管社团活动副主席

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社团活动策划书

《社团活动立项申请表》

《社团活动场地申请表》

步骤:

1、社团于社团联合会值班时间(中午12:

30—13:

00,晚上18:

30—20:

30)递交《项目申请书》给社团联合会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按社团类别做好值班记录,并将申请书放于专用文件夹内。

(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记录,但不得擅自对申请结果做出承诺或答复)

3、主席团成员每日需抽一定时间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及时了解社团要求和所交申请。

对明显不符合要求或无法实现的申请拥有否决权,并将答复告知活动申请人;对于按惯例可能获得批准的申请书,应将其递交指导老师审批。

4、一般情况下,申请书自递交社团联合会值班人员起,五个工作日内应给予社团答复。

若由于社团联合会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社团活动未能及时予以办理的,将直接追究出错环节人员的责任。

5、为加强社团的规范化管理,各社团活动不可跨级申报,违者社团联合会有权不予以答复。

二.社团活动经费申请

社团在《项目申请书》中注明活动申请经费,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进行拨款建议后,交团委审核。

由团委老师在团委批复栏中注明予以经费支持的数目。

三.社团活动经费支付

活动结束后,社团将活动总结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较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将活动发票按规定格式汇总,经社团联合会财务人员审查合格后入账,报销。

四.社团向社团联合会借用器材

需借用物品(如展板,桌椅,宣传用品,社团档案查阅)时,由社团负责人前往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在《社团联合会物品借用本》上进行登记,在获得主席团成员同意之后,值班人员方可借出。

物品归还时,由社团联合会值班人员清点无恙之后,在《社团联合会物品借用本》上填写相关项;若发生物品丢失或损坏等情况,由经手人负责要求借用人赔偿。

五.社团宣传

一般情况下,由各社团自行制作海报,社团联合会宣传部提供一定的武力,人力及场地支持,但不承担制作社团海报的义务。

具体事项可与社团联合会宣传部长协商。

六.本流程最终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济大学社团活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依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

办法》和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同济大学社团活动的形式包括

1、社团的常规活动;

2、社团自己组织进行的非常规活动(以大、中兴活动为主);

3、社团间合作共同组织的活动;

4、由社团联合会牵头组织的活动。

第二章活动申请

第三条社团举行大型活动前必须填写《同济大学社团活动项目申请表》。

该活动申请表

至少需在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上交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对于社团开展有一定影响的活动,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和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将给与必要扶持。

第五条社团可以就某一项具体活动申请同济大学社团活动经费支持。

第六条需要租借场地的协会需在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填写《同济学社团场地申请表》交至社团联合会,等待团委批复以及之后一系列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活动管理

第七条参加社团活动与否原则上由各学生社团自主决定。

第八条学生社团开展常规活动,按照社团的意愿自主进行。

第九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条由社团联合会牵头组织的活动,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拒绝参加。

第四章活动考核

第十一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对社团活动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社团活动考核的方式可以是:

1.现场参与、实地了解;

2.接受投诉、多方调研。

第十三条活动考核的具体操作依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考核条例》进行。

第十四条社团组织大中型活动,需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的策划和活动后的书面总结报

告。

总结应包括文字、图片及现场材料等内容。

每学期期末,社团需形成完整

的文字活动总结,作为活动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受理社团会员的投诉。

有关投诉的各种信息将严格保密。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根据投诉及时展开调查。

第十六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社团活动进行考核,并及时发布公告。

对于活动组织有序,收效良好的社团,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在评选优秀社团的时候优

先考虑。

对于组织混乱的社团,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将取消其评优资格,并加

以整顿。

第五章优秀社团奖励

第十七条同济大学对于组织活动优秀的社团将给与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优秀社团每学年评选一次,入选社团在后续的工作中将得到社团联合会的大力扶持和协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6日开始执行。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成立报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成立流程,促进学生社团量的提高和质的飞跃,

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济大学社团是指,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

学生,以成员的共同意愿为出发点,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专升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