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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纳税地点大全

税法纳税地点大全

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②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

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所以,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5.关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6.资源税的纳税地点①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③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9.房产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0.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

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2.契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

  1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①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⑤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日:

1.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6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交清;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4.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5.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5年:

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比例

0.1%:

1.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0.5%:

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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