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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取样送检方案

利德丰广场一期—麦德龙中山商场工程

编制:

审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

中山麦德龙工程项目部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1总则3

2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3

3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4

4现场实体质量检测58

5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表              67

 

利德丰广场一期—麦德龙中山商场工程

见证取样与送检方案

1总则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部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

2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2.1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操作,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

2.2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5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质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现场监理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责任。

3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3.1水泥、砂、石

3.1.1水泥

3.1.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1990);

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注:

代替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

3.1.1.2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3.1.1.3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各采取等量水泥。

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3.1.1.4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3.1.2砂、石

3.1.2.1依据标准

1《普通硅酸盐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3.1.2.2检验项目

3.1.2.2.1普通混凝土用砂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有害物质含量

3.1.2.2.2普通混凝土用石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针、片状颗粒含量

3.1.2.2.3取样方法和数量

3.1.2.2.3.1取样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下表3.1.2.2.3.1、表3.1.2.2.3.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

同时做几项试验时,如能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会影响到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表3.1.2.2.3.1各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含水率

1000

吸水率

4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氯离子含量

2000

表观密度

26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表3.1.2.2.3.2各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筛分析

8

15

16

20

25

32

50

64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量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含沙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沙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1.0

注: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数量取样。

3.1.2.3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1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2石子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3.2水泥混凝土、砂浆

3.2.1混凝土试块

3.2.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普通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3《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1985);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

3.2.1.2检验项目

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3.2.1.3取样方法和数量

普通混凝土试样的数量及尺寸如下表:

检测项目

样品数量(块)

试样标准(MM)

抗压强度

3

骨料最大粒径

试样尺寸

31.5

100×100×100

40

150×150×150

63

200×200×200

抗渗性能

6

Ф175×Ф185×150

3.2.1.3.1混凝土强度试件

1现场搅拌混凝土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超过1000M3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预拌(商品)混凝土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

(2)混凝土试样应从同一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是的1/4到3/4之间采取,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按定在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3)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按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进行。

3.2.1.3.2混凝土抗渗试件

1混凝土抗渗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共六块混凝土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二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具体要求而定。

3.2.1.3.3同条件养护试件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确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6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3.2.1.4结果判定及处理

3.2.1.4.1立方体抗压强度判定及处理

1混凝土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评定,符合设计和该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2当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为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⑴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⑵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⑶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1.4.2抗渗性能

混凝土抗渗等级达到设计要求时,判定为抗渗性能合格。

否则,应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处理和验收。

3.2.2砂浆试块

3.2.2.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等。

3.2.2.2检验项目

抗压强度。

3.2.2.3取样方法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同盘砂浆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70.7×70.7立方体)标准养护试件。

2每250M3同类型砌体、同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取样不少于一次。

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

对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用砂浆,每一楼层或250M3的砌体,每种强度等级的砂浆至少制作两组试块。

3有强度等级要求的地面砂浆每一层建筑地面工程砂浆试块不应少于一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不足1000M2按1000M2计算。

3.2.2.4结果判定及处理

1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2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⑴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⑵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⑶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3.3混凝土外加剂

3.3.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

2《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8077—2000);

3《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

4《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

5《喷射用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2005);

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等。

3.3.2取样方法

3.3.2.1混凝土减水剂、泵送剂

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编号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根据添加比例计算)。

3.3.2.2混凝土膨胀剂、

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编号且连续进场的膨胀剂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样总量不小于10Kg。

试样要保持干燥,无结块。

3.3.2.3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编号且连续进场的速凝剂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样总量不小于4Kg。

应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一个点取样不少于250g。

3.3.2.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编号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根据添加比例计算)。

3.3.3检验结果判定

1减水剂:

减水剂的匀质性、减水率、缓凝型外加剂的凝结时间差、引气型外加剂的含气量及硬化混凝土的各项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2泵送剂:

各项性能均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时,则判定为合格。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

3速凝剂:

所有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时,则判定为相应等级的产品。

不符合相应等级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对于不合格品,可重新抽样,按照《喷射用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2005)型式检验项目复验一次。

4防水剂: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各项性能均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时,判定为符合相应等级的产品。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为不合格品。

 

3.4金属材料与制品

3.4.1钢材

3.4.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3《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注:

代替原《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相应部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

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注:

代替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6《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2101—2008);

【注:

代替原GB/T2101--1989】

7《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

8《冷轧扭钢筋》(JG3046—1998);

9《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1984);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

3.4.1.2物理力学性能

3.4.1.2.1检验项目

拉伸试验(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等。

3.4.1.2.2取样方法及数量

1碳素结构钢(型钢、板钢、管材)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

(2)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其中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冷弯试件。

(3)取样方法按《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进行。

试件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

切取时应防止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工字钢和槽钢:

应从腰高的1/4处沿轧制切取矩形拉伸、冷弯试件。

角钢和乙字钢:

应从腿长的1/3处切取。

T形钢和球扁钢:

应从腰高1/3处切取。

扁钢:

应从端部沿轧制方向在距边缘为宽度1/3处切取。

对于纵轧钢板,应在距边缘为板宽1/4处切取。

钢板:

应在端部垂直轧制方向切取试件。

2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

(1)每批由同一个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规格、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

超过60吨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

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3冷轧带肋钢筋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交货状态、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2)每批数量不大于60T,不足60T时按一批计。

(3)钢筋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或逐捆进行检验,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冷轧扭钢筋

(1)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台轧机、同一台班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10T,不足10T按一批计。

(2)取样部位距离端部不小于500MM,试样长度宜取偶数节倍节距,且不小于4倍节距,同时不小于500MM。

5每种钢筋试件数量见下表3.4.1.2。

表3.4.1.2钢筋种类和试件数量

钢筋种类

试件数量(个)

拉伸试验

弯曲试验

热轧带肋钢筋

2

2

热轧光圆钢筋

2

2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

2

余热处理钢筋

2

2

冷轧扭钢筋

2

1

注:

①按上表规定凡取2个试件的(低碳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除外)均应从任意两根(或两盘)中分别切取,即在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②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

③试件在切取时,应在任意一端500MM后切取。

④试件长度如下(供参考):

d≤25mm350mm

25mm<d≤32mm400mm

32mm<d≤50mm500mm

夹持区长度≥100~150mm

3.4.1.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碳素结构钢:

⑴如有一项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合格。

⑵成卷交货的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逐卷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据GB/T2101—2008第3.4条。

2冷轧带肋钢筋:

当有一项试验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各项试验,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为不合格。

3冷轧扭钢筋:

当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有关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钢筋中重新加倍随机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若试样复检后合格,该批钢筋可判为合格。

否则根据不同项目按下列规则判定:

⑴当抗拉强度、拉伸、冷弯试验不合格,该批钢筋判为不合格;

⑵当仅轧扁厚度小于或节距大于标准规定,仍可判定为合格,但需降直径规格使用。

3.4.1.3化学成分分析

3.4.1.3.1检验项目

检验钢材中C、S、P、Si、Mn的含量。

3.4.1.3.2取样方法和数量

1对进口钢筋,及钢筋在加工等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异常现象时,应进行化学分析或其它专项检验。

2对于各种小断面钢材(圆钢、复杂断面型钢、盘条、扁钢、工字钢、角钢、钢管、钢带、钢丝等),样屑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上刨取(焊接钢管应避开爆缝);或从横断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钻孔应对称均匀分布;或从钢材外侧面的中间商品交易会垂直于轧制方向钻通的方法钻取。

如钢带、钢丝不能按以上方法取样时,应从弯折迭合或捆扎成束的样块横断面上刨取,或从不同根钢带、钢丝上截取;钢管可围绕其外表面在几个位置钻通管壁钻取;薄壁钢管可压扁迭合后在横断面上刨取。

钢筋化学成分分析取样和试验方法见下表: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标准

试验方法标准

化学成分

1

GB/T20066

GB/T223

GB/T4336

注:

对化学分析和拉伸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仲裁试验分别按GB/T223、GT/T228进行。

3钢板

纵轧钢板宽度小于1M时,沿钢板宽度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钢板宽度大于或等到于1M时,沿钢板从边缘至中心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

将试料两端对齐,折叠1~2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横轧钢板自钢板端部于中央之间,沿板边剪一条宽500MM、长500MM的试料,将两端对齐,折叠1~2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剪切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厚钢板不能折叠时,则按纵钢板或横钢板所述相应折叠的位置钻取或刨取,然后将等量样屑混合均匀。

3.4.1.3.3结果判定及处理

根据现行《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1984)进行评定。

3.4.2钢筋连接接头

本工程钢筋接头方式包括焊接、机械连接两种。

焊接接头类型有:

闪光对焊、电弧焊(帮条焊、搭接焊、熔槽帮条焊、坡口焊、钢筋与钢板搭接焊、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电弧焊、水平窄间隙焊等)、电渣压力焊、电压焊、预埋件埋弧压力焊等。

机械连接接头类型有:

钢筋套筒挤压接头、钢筋锥螺纹接头、镦粗直螺纹接头。

3.4.2.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

4《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1996);

5《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96);

6《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JG171--2005)等。

3.4.2.2焊接接头

3.4.2.2.1检验项目

焊接接头检验项目一览表

焊接种类

必试项目

闪光对焊

抗拉试验、弯曲试验

电弧焊

抗拉试验

电渣压力焊

抗拉试验

气压焊

抗拉试验、梁、板另加弯曲试验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

抗拉试验

 

3.4.2.2.2取样方法和数量

1钢筋闪光对焊接头

按同一台班内,由同一个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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