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学生寄托机构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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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学生寄托机构管理工作意见

校外学生寄托机构管理工作意见

篇一:

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

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

一、关于饮食

厨房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和食品冷冻、冷藏等区域。

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防范其它有害昆虫的设备或者设施,配备固定洗碗池、洗菜池以及防腐、消毒设施,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餐具在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卫生。

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食品应放在有防尘、防蝇措施的容器内。

二、关于休息区

1、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

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2、室内电线线路定期检查,是否有裸露线头。

及时整改

2、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三、日常安全管理

1、校外托管班应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办班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

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3、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托管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托管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保证学生在上学路上的交通安全。

四、安全事故处理

校外托管班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篇二:

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我区学生校外托管

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肇府办?

20XX?

2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看管、休息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

(二)托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机构性质不属于学校序列,一般情况下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托管机构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开办,应当具有与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业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师资。

需要另外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并且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不相互影响。

二、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

(一)外部环境要求

1.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不能设置单独出入口而需与上面楼层共用的,应按各层共同使用的人数确保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要求。

2.托管场所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托管机构。

(二)内部设置要求

1.开办场地建筑面积须有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核定。

2.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

(三)消防安全要求

1.托管机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且数量不少于2个;超过两层(不含两层)的托管场所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净宽度不应少于1.4米,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

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

3.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如必须设置的,应设置不小于80*80cm的、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

4.托管场所如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连通的其他功能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需要开口的位置,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托管场所不应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应该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

(四)食品安全要求

1.提供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由其它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提供配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许可类别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服务要求

1.托管机构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校外托管工作依法、安全、有序运行。

2.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3.托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途中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

4.鼓励托管机构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三、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端州区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政府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端州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区府办、法制、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消防、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区府办负责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开展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区法制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初审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对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具备消防行政许可条件的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指导派出所、街道办和社区开展托管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篇三: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

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

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

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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