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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种类及条款.docx

信用证种类及条款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

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

  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

  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

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

  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

  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CLAUSE)信用证:

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

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

  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

  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

  同上卖方的责任。

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

  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

  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

    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

背对背信用证和

    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

    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

    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

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

    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

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

为实现双

    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

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

    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

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

    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

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

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

    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信用证条款内容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Date)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Place)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CreditNumber)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CodeAmount)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RequiedClause)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Terms)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Date)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Clause)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ChargesClause)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ConditionsClause)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Conditions)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的资信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Date)

   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

开证日期一般表述为“DateofIssu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of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

   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Place)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

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

   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

   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

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

   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CreditNumber)

   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

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没有变字等错误。

   如果信用证的证号在信用证中前后出现多次,应特别注意其间是否一致,否则应电洽其修改。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CodeAmount)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如果信用证的币别是国际间非自由兑换货币,受益人可考虑是否可接受。

   货币符号应是国际间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例如一百万美元写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证中有大写和小写两种金额的写法,大写和小写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多处出现信用证金额,则其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

   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是信用证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的叙述。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繁琐,如果货物描述过于繁琐,应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该部分内容。

因为,繁琐的货物描述给受益人制单带来麻烦,货物的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RequiedClause)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交易所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Terms)

   信用证的价格条款,是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务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成交价格,一般按国际标价方法,常用的价格条款有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或C.N.F.)。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价格条款的后面应注有“地点”。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Date)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

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

   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

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迟迟不交单,而货已到港,进口商拿不到货运单据无法提货以致压港压仓等。

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

   信用证的交单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的一个在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

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经常规定装运日期后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为交单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交单期限也可以超过二十一天。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偿付款的银行。

它可以是开证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国的另一家银行(一般为帐户行)。

偿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付款,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的授权(Authorization)和议付或付款行的“索汇指示”(ReimbursementClaim)或“明白证明书”(Certificateof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证明书”一般不需要了)。

   偿付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的付款,即,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或偿付行有权利向议付行索回货款。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Clause)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直接涉及到收汇问题,因此必须保证偿付条款的正确与合理。

对于偿付条款复杂,偿付路线迂回曲折的情况,应尽量要求开证行修改。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ChargesClause)

   信用证中一般规定有证行的银行费用或通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

   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受益人注意费用条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修改,以减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ConditionsClause)

   有些信用证在一定条件下才正式生效,对于此种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审核该条件是否苛刻,受益人要注意,审证时应在信用证正本上加注“暂不生效”字样,建议受益人接到银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后再办理货物的发运。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Conditions)

   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条款,对于不能接受的条款应立即洽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修改。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信用证基本知识

 

整理日期:

2004-4-3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Bank)。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Bank)。

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

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

“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UCP500》规定: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UCP500》规定:

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

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L/CPayableat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

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

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

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

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

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整理日期:

2004-4-3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

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B.信用证的当事人

必须记载的当事人:

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可能记载的当事人:

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C.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

汇票条款:

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货物条款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E.运输条款

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F.单据条款

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

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G.其他规定

对交单期的说明。

 

银行费用的说明。

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H.责任文句

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I.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

信用证条款内容: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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