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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

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

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

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

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

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

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

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

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

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

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

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

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

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

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

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

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

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

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

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

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人品、经营能力、经济收入状况、信誉状况等等,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

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清。

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

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

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

  一、银行保险的现状

  银行保险一般指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

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银行保险在海外得到了迅速发展,以国外银行为例:

,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XX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

  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其中银行代理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038.9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29%。

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

  二、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

  在我国的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收入只占各项收入的极小份额,以廊坊市某联社为例,营业收入26265万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351万元、占比1.34%,代理保险业务收入18万元、占比0.07%;

营业收入27553万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566万元、占比2.05%,代理保险业务收入95万元、占比0.34%。

虽然这个联社的保险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了427.78%,但是在整个营业收入中占比依然不足1%,处于一个可以忽略的地位。

  目前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停留在浅层次的协议代理阶段,合作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信用社代理销售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的保险产品;

(2)保险公司为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即提供抵押品保险和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而且现在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普遍采用的是“多对多”的模式,即每家信用社都与各家保险公司合作。

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多对多”的模式是一种很不稳固的合作模式,因为双方都要为自己的利益考量: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愿意进行长期投入,比如对信用社人员的培训和对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宣传,因为他们的投入有可能只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从信用社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状况、长期战略等进行深入了解,只要比比保险公司开出的条件就行了。

这种“多对多”的合作模式很容易诱使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率及手续费提成上形成恶性竞争,而信用社在不断提高自己的收益和更换保险公司的过程中必然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意愿和服务水平,很容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信用社的公信力和一致性,最终形成了信用社保险产品品种单一,各保险公司服务趋同。

  三、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银行已有的经验,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七个方面:

(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

(3)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4)保险公司为银行信贷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5)以储蓄型的寿险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

(6)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的金融债权;

(7)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

  四、信用社发展保险业务的有利条件

  任何一个好的合作模式都必须满足合作各方的利益需求,形成“共赢”,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就可以形成这样的结果。

  首先来看对于信用社的好处:

(1)最直接好处就是提高信用社盈利能力,扩大信用社的客户群。

(2)通过完善客户的保险,加大了信用社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能降低信用社的信贷风险。

(3)信用社通过增加各类中间业务可以逐步建立金融超市,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4)通过推广中间业务,可以延长信用社的经营链。

(5)信用社通过保险公司的宣传,可以增加信用社的美誉度。

(6)经过保险公司的定向培训,可以提高信用社人员的营销能力和个人素质。

  然后来看对于保险公司的好处:

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在农民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通过信用社这个平台,可以让保险公司直接进入农村新兴市场,不但可以降低宣传费用,而且可以提高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完善保险公司的服务种类,增加保险公司的赢利点。

  最后来看对于客户的好处:

(1)由于农业及中小企业属于风险大、收益不稳定的行业,增加合理的保险可以大幅度增强客户的抗风险能力。

(2)通过信用社大规模营销客户,可以使客户形成消费集团,可以帮助客户以“批发”的价格支付保费。

(3)由于农村客户对于保险知识了解比较少,信用社的保险人员作为农村的“本土专家”,可以为客户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定制真正适和“三农”的保险产品。

  五、发展农村信用社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信用社发展保险业务的模式选择

  目前,在国际上的银行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银行代理模式,即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由银行提供销售渠道收取手续费;

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在收取手续费之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

三是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

信用社现在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而发达国家的银行基本上都采用第三种模式。

  虽然第三种模式可以使信用社获得最大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及制度的制约,以及保险公司利润下降、保险密度虚增、保险公司潜在信用危机的存在,信用社在短时期内很难和保险公司实现利益均享、风险共担。

所以笔者个人建议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具体地说就是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实行“一对多、主推一”的模式,即由省联社牵头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合同,每年在某一类具体的保险业务上只重点推荐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

部分因客观原因不能采用此家保险公司的信用社,在当年最好也只签一家合适的其他保险公司(仅指在某一类的保险业务上,多类保险业务就有可能用多家保险公司)。

  这种模式有多方面的优势:

一是作为省级联社和保险公司谈判具有规模优势,足够的业务量可以让保险公司做出最大程度的让利和支持。

二是省联社拥有人才优势和领导地位,有能力调动足够的资源研究开发适合信用社长远发展的保险种类。

三是可以充分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加大保险公司的长期投入力度。

四是有利于多家保险公司在同一类保险业务中形成良性竞争。

五是可以吸引保险公司适应信用社的特点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的针对性,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

六是信用社可以有效借助保险公司的智库建立自己的开发战略,满足农村客户不同层次的金融保险需求。

  

(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模式

  由于保险业属于开放程度比较高的行业,同业竞争激烈,而信用社因其网点作为稀缺资源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信用社就必须全面考量与客户和保险公司三方面的利益平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挑选模式,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笔者个人建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挑选保险公司,即省联社建立一个招标平台,公开向国内外的保险公司投递标书,利用竞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

而基层联社也可以建立一个招标平台---即一方面面向有保险需求的客户、一方面面向保险公司,作为桥梁为企业和保险公司提供中介的服务。

这样做好处很多,既可以帮助乡镇企业找到费率合理、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也可以为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提供一个方便的进入渠道。

  (三)充分调查客户的需求,开发适合城乡的保险产品

  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上,信用社必须充分调查客户的共性需求和个体差异。

信用社应当和保险公司联手,在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的经验、充分考虑农村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满足城乡需求的产品。

  就近期而言,首先可以加强对意外险、信贷险、财产险、工程险、长期寿险等现有保险品种的整合开发,根据城乡的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细分,重点开发养老、医疗、护理、教育等集保障、储蓄、投资功能为一体的保险产品和适合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

就长远来说,应采用重点产品的动态设计流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市场需求。

  (四)确定信用社保险的服务方式

  

(1)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合作,为客户提供有附加值的服务。

例如:

可以在信用社的基层网点推广储蓄型保单的质押贷款,在信用社办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等……

  

(2)在推广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农村客户群的理解能力,为他们提供简单易懂、标准化的保险产品,避免保险公司利用文歧义和文陷阱逃避风险。

  (3)根据乡镇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现状,信用社应该在财产险业务方面有所突破,多考虑一些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意外险,如雇主责任险、运输险、爆炸险……

  (4)信用社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推广活动,逐步培养客户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把信用社打造成保险专家的形象,提升信用社的公众信任度。

  (5)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必须联手探索城乡客户的新情况、新发展,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改善服务环境,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五)打造专家型的保险人员

  由于信用社的保险业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社的教育工作就必须注重个人特性和方式方法:

一是可以按照“学习有目的、学好有动力、学会有用处、人人都参与”的要求,多层次、大范围的开展保险业务培训和学习。

二是通过正向激励积极资助业务人员自我开发,将教育方向与员工自身利益相结合,逐步形成“收入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从根本上调动业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

三是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学习兴趣,因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尽量聘请有经验的专家,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方式让员工渴望学习、渴望工作。

四是根据学习对象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学习需求调查和学习效果评估,逐步形成自主学习、集中培训、考察交流“三结合”的学习体系,从而成功的将学习成果转化。

逐步组建起一支有亲和力的专家型队伍。

  对于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做到认证上岗:

一是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和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

二是要对营销人员进行保险知识、营销服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改善传统的工作方式,建立良好的新形象。

三是加强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双方的理解和文化融合,把保险公司的营销理念、管理规程、职业操守传输给信用社的员工,带动柜员和客户经理从只管操作向主动为客户提供服务方向转变,进而从根本上杜绝诱骗、误导行为的发生。

  (六)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培养复合型的营销人才

  就现阶段而言,信用社的主要营销人员还是客户经理,他们直接面对企业和个人客户,是信用社里面最了解客户保险需求的人。

但是由于部分客户经理把全部精力放到了信贷工作上,所以他们还不能为自己的目标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而且由于信用社主要面对中小企业和农民,许多客户对于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模糊的初级阶段,对于自己的保险需求缺少全面考虑。

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邀请保险公司对客户经理提供新式培训,利用先进的营销经验增强客户经理的经营能力,教会客户经理从信贷客户中发现商机、帮助客户控制风险,例如客户经理可以从改善客户原有保险方案入手,为信贷客户或存款大户设计保险套餐等,教会客户控制风险……逐步把客户经理培养成会营销、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保险业务还处于开发初期,作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还是如何发展客户、培养客户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培养农村的保险业务市场。

我相信在众多同仁的不懈努力之下,不久的未来我们信用社一定能在农村建立起一个保险业务服务网络,为“三农”的发展撑起一柄保险之伞。

  一、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

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

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

主要有:

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

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

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

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

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

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2、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

主要表现有:

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

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

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

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

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

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

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3、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

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

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

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

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

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

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4、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

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借款人欺诈。

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

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这种欺诈的特征有:

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

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

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

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

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

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

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

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

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

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2、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

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

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3、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

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

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

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因素。

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2、行政干预因素。

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

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

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受到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

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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