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签证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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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签证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1、合同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

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2、未经监理人批准,或因承包人责任,或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额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工程量计量应满足准确性、方便性、可行性要求,同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应用。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合同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约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约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

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6、隐蔽工程覆盖之前应对工程量进行签认,非地质原因造成的超挖超填不能进行计量。

7、在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本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8、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经监理人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项目法人

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9、对于工期较长的单元工程,在一个支付周期(月)内不能进行质量评定时,按照该单元工程本支付周期(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本单元工程全部完成后立即进行质量评定。

第六条设计变更及合同外新增工程现场计量签证是指工程合同外实际确需增加,由承包单位具体实施,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实施的工程内容:

1、合同以外有明确的工程指令,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

2、因设计变更或其他非施工方原因,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3、其他有关现场临时用工签证。

第七条工程计量方法及周期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第三章现场签证条件及资料要求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现场签证:

1、经建设单位确认,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2、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

3、合同范围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第九条现场签证资料必须齐全,其装订顺序和内容如下:

1、工程量现场签证单;

2、现场签证数量及价值计算资料;

3、工程现场签证处理方案图纸;

4、照片及影像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现场签证台帐,填制《变更(签证)数量及价格汇总表》,指定专人负责,每季末25日前将台帐核对统

O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

1、参加工程变更方案及现场签证方案的论证以及监督现场计量工作;

2、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如需要)的报批工作,负责协调重大设计变更的跟踪审查工作;

3、对本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方案及费用增减进行审核计量。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设计变更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2、参加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进行现场签认;

3、对已下发的施工图中出现的差、错、漏及时予以更正或补充设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方案进行审查并上报建设单位;

2、对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方案及费用增减进行审查;

3、参加、组织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方案论证会或进行现场确认;

4、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复的变更和现场签证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职责

1、编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方案及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费用预算,参加方案论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工程实施前必须认真进行图纸复核,在施工前须认真核对,对图纸上的差、错、漏要及时发现和上报;

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需优化设计的或设计不合理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对现场发生的需签证的工程及时提出签证申请;

3、严格按批复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方案组织施工。

第五章计量签证程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现场签证,均由监理单位组织并通知参建各方到现场确定处理方案并签认《工程量现场签证单》。

1、零星工程现场计量签证:

(1)施工单位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理单位现场计量签证部位及时间;

(2)监理单位收到通知后,审核确定具备现场计量签证条件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形成一致意见,确定签证处理方案并会签《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参建各方各—份。

2、大规模开挖、回填现场计量签证: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

(2)施工单位提出计量申请,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情况及计量项目、范围、程序和方式,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并通知建设单位参与;

(3)测量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

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

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每日测量原始数据需经现场测量人员、监理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现场签证原始附件资料,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4)测量工作全部结束后,施工单位立即将原始测量数据导出,与纸质记录资料一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在收到测量资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送建设单位;

(5)开挖、回填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开挖后地貌测量申请进行再次测量,测量完成后,施工单位立即将原始测量数据导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存档;

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计算结果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收到工程量报验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送建设单位复核,建设单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返回施工单位,形成工程量确认资料,一式三份。

3、图纸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

(1)由施工单位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与图纸工程量存在差异,需进行现场签证的施工部位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审核确定不能按照图纸工程量进行计量的,通知各参建单位到现场查勘,进行现场实际工程量核实并会签现场签证单,一式三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图要客观准确,不能因设计图不准从而导致重复征地的情况发生。

若发生以上行为,业主方将按设计费的5%—10%进行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的,按如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1、虚报金额50万元以下的,处以5—10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和经办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虚报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进行警告,并责令经办人退场;

3、虚报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以20—100万元罚款,将施工单位纳入公司黑名单,并责令项目经理及经办人退场;

4、虚报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提前终止合同,并将施工单位纳入公司黑名单。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虚计工程量或提高工程造价的,按照如下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1、虚报金额5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监理单位及其总监和经办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虚报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以

5——10万元罚款,对监理单位及其总监进行警告,并责令经办人退场;

3、虚报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将监理单位纳入公司黑名单,并责令总监及经办人退场;

4、虚报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提前终止合同,并将监理单位纳入公司黑名单。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时,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1、上报资料内容不齐全的、不按顺序编排的;

2、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3、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4、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o

第二十条工程现场计量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至少两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

“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的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总监或执行总监可以表示“同意”或“属实”等意见;

建设单位在有监理单位详细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签署“同意”或“属实”,如该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可视为监理人未认真审核计量签证,不予审核。

第二十三条所有签证单均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意识,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现场代表应当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做到工程量核定、零星用工数准确无误,合同外新增项目计量必须亲临现场,做好施工日志。

第二十五条现场原始工程量签证单必须在完成后一个星期内完善所有程序及资料,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顺延一个星期,否则不予计量。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未通知参建各方的情况下处理隐蔽项目或在发生后的签证手续,杜绝工程量不清、相关手续不全、后补手续等问题;

对于上述情况,建设单位有权不予计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如与集团公司相关制度不符的以集团公司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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