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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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所称作战训练安全工作,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首长为本级作战训练安全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的作用,为科学、安全的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条对在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火灾扑救

第八条着装登车

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推搡,不得在跑动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滑杆底部应设置缓冲垫,滑杆上口部位应设置围栏,并设置电动或手动安全装置。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车,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九条车辆行驶

出警途中,驾驶员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赶赴现场,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一)车辆驶出车库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消防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同时开启相应的指示灯。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七)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交通禁用通道或正在施工的路段时,要详细了解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行。

(八)倒车时必须有人员在侧后方进行疏导警戒。

第十条车辆停靠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高压线下和危险建(构)筑物旁停靠,避免停靠在管道井口上方。

(二)必须与起火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照明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升降作业时要与架空高压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增援时,未向火场指挥员请示,未明确火场任务,不可盲目驶进火场。

(五)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安全位置,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六)当车辆必须停在坡路上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个人防护

消防员应当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防护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必须着灭火防护服,佩戴消防头盔、手套、消防防护靴等基本防护装备。

(二)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三)进入高温、热辐射强和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者防爆服。

(四)进入带电区域作战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当发生带电导线击伤作战人员时,应迅速利用绝缘物体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采取急救措施。

(五)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和用安全绳进行固定保护,且固定点不得少于2处。

(六)扑救有玻璃幕墙的建筑火灾时,应当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观察哨,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七)对抢险救援、照明等自带发电设备的执勤车辆应按照要求采取接地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漏电伤人事故。

(八)进入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区域时,必须着防化服,撤出后应进行必要的洗消,未经洗消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火情侦察

火情侦察应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深入内部侦察时,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要仔细地进行现场侦察和检测,全面、准确掌握现场情况,正确判断可能发生及潜在的险情。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侦察人员要正确选择侦察路线,安全员要在进出口处进行安全检查并登记姓名、进出时间、空(氧)气呼吸器压力及使用时间等情况,设置导向绳或救生照明线,明确联络信号,必要时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当对建筑结构强度进行评估,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结构行动,防止坠落物伤人。

(三)进入密闭区域侦察时,应当在侧面缓慢开启门、窗,并视情向门、窗内射水。

(四)在船舶机舱、地下工程、竖井涵洞等危险复杂环境侦察时,外部必须备有侦察预备组,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援救。

(五)进入有发生爆炸危险区域侦察时,必须使用防爆器材,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阵地设置

水枪阵地应当按照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设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构件等条件设置水枪(炮)阵地。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置阵地时,拉梯应避开阳台、窗口正面,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台2个以上梯蹬,并尽量采取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墙头、遮阳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部、卧式储罐的两端设置水枪阵地。

(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必须在充分冷却,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必须在实施结构冷却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在外部设置阵地时,应采取措施,严防建筑外墙倒塌伤人。

对钢结构房顶已坍塌,外部墙体尚未坍塌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再实施进攻。

(六)油轮的货(油)舱起火,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严禁直接登至货(油)舱甲板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考虑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防止因局部力量调整影响整个作战行动,每次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立即检查清点人员,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灭火进攻

灭火进攻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灭火器材、灭火药剂、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灭火时应当采用正确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严禁对射误伤他人。

(二)在高温和热辐射较强的环境里灭火时,必须实施水枪掩护,并适时组织人员替换。

(三)扑救木质楼板、吊顶的建筑物火灾时,应当射水探试楼板、吊顶强度,确认没有塌落危险后,应保持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进入室内救人、灭火。

(四)必须带电灭火时,应当按照带电灭火的要求,严禁接触裸露电线、电气开关或在电线下方站立,使用破拆工具时要避免接触带电物体,保持水枪有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灭火时应当采用点射。

(五)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火灾时,必须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应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灭火消防车等远距离射水。

(六)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不得盲目灭火;若意外灭火后,要防止复燃、复爆。

(七)扑救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火灾时,应优先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水炮等远射程、大流量喷射器实施冷却、阻击、灭火。

(八)严禁用水或泡沫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强腐蚀性物质火灾。

(九)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必须确认灌注、封堵空间无人后方可实施。

(十)在进入室内等场所灭火进攻时,为防止门、窗开启瞬间发生轰燃、回燃、爆燃伤人,进攻人员应在门、窗一侧低姿缓慢开启门窗,也可边射水边开启门窗。

第十五条抢救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并指定一名负责人。

(一)在进入浓烟、高温或者有毒区域搜救人员时,要在水枪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

救援人员可携带软体担架、一次性的防毒面具或其他呼吸器具。

(二)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固,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使用墙角保护器或其他形式的护垫、护具,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工作平台严禁超载,平台上人员必须在举高臂上进行固定防护;禁止在工作平台内使用两节拉梯等无自身固定的延伸装置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时,尽量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实施有序疏散。

(五)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当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疏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疏散物资

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并指定专人看护。

(一)疏散出来的物品必须检查是否夹带火种,是否安全稳定,搬运方法是否得当。

(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应分类放置,划出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疏散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充分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进行。

第十七条火场破拆

火场破拆必须正确选择破拆部位,使用快捷、高效的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连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入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必须佩戴面罩、手套,平稳操作、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处破拆不准将破拆物抛向地面,不准随意破拆玻璃幕墙,必须实施破拆时,应及时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控。

(五)对能引起建筑倒塌的承重构件和部位进行破拆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使用大型机械进行破拆时,要划出警戒区域,设置安全员。

第十八条火场排烟

排烟时,必须充分考虑烟雾流向,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

(一)在烟雾浓、温度高的区域排烟时,必须使用开花或者喷雾水流掩护。

(二)有毒烟气必须向下(侧)风方向排放,同时疏散可能受到排出烟雾威胁的人员。

(三)排烟时,操作人员应充分做好个人防护,视情设置水枪进行掩护。

(四)高温烟气流经方向,应视情布置开花或喷雾水枪,防止火势蔓延扩大。

第十九条火场供水

火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正确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前方供水需求,与水枪手保持联系;供水时,不得突然加压、减压。

(二)垂直铺设水带时,必须使用水带挂钩、绳索、水带接口加固件等进行固定,水带固定点应选在两条水带接口下端。

(三)水带铺设应当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如无法避开时,应当用硬物对水带干线进行遮盖。

第二十条通信联络

火场上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一)使用通信导向绳时,绳索释放不宜太长,拐角转弯不能过多。

(二)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号盲区或噪音较大的现场,必须使用泄漏式电缆、无线图传及中继台等有效的通信器材。

(四)当所有通信设施失效时,应充分利用声、光和手势等方式建立起畅通的通信渠道。

第二十一条紧急撤离

在火灾扑救中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联络方式,发现险情,应立即组织撤离。

(一)指挥员和安全员必须密切观察火场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

(二)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放弃车辆和器材快速撤离。

(三)处置危险性较大的灾害事故,必须预先确定撤离信号、传递方式、撤离的方向和路线,清除紧急撤离线路上的障碍,设置利于快速撤离的各种设施,确定防爆掩蔽体,一旦接到撤退命令,一律徒手撤离。

(四)发出紧急撤离信号后,中队指挥员要立即在安全区域清点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研究新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火场清理

清理火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一)必须注意观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构件和高空坠落物,观察砖墙、楼板和钢筋已经裸露的水泥柱的稳定性,防止发生垮塌伤害事故。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防止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三)检查煤气管道、液化气瓶的泄漏情况,防止发生爆燃伤人事故。

(四)检查其他危险化学物品、设备情况,防止发生复燃、中毒、腐蚀伤害事故。

(五)收整器材时,禁止从高处抛掷。

(六)高温容器、罐体未充分冷却前,不得搬运、移动。

(七)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点人员和器材。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侦察检测

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侦察检测作业,为科学、安全完成应急救援作战行动提供依据。

(一)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在第一时间询问灾害事故单位负责人、知情人和技术人员,掌握灾害事故类别、危险物品名称、性质、危害特征、工艺流程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情况。

(二)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通过侦察、仪器检测,掌握灾害事故的特性、规模、危险程度,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施救疏散路线,了解灾害事故(事件)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三)根据侦察检测的结果,在正确研判现场险情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处置、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特种防护

作业人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佩戴相应特种防护装备。

(一)在实施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群众救助等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着抢险救援服,佩戴抢险救援头盔、抢险救援靴、手套等防护装备。

(二)进入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时,重危区作业人员必须着一级防化服,轻危区作业人员应当着二级防化服。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还应当着防静电内外衣、裤子、袜子和手套。

(三)进入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着相应的防护服装。

(四)处置压缩、液化气体泄漏事故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五)进入有核放射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防核服装。

(六)进行水域救援时,必须着救生衣或者佩戴潜水装具,严禁着消防防护服下水救援。

(七)摘取马蜂窝时,必须着防蜂服,并采取相应的登高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现场警戒

救援人员应依据灾害事故(事件)类型,及时启动辅助决策及专家系统,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并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一)应根据应急救援作战行动的需要,设立观察哨,负责对现场进行全面观察,明确撤离信号,确保在险情发生时,能随时发出警报。

(二)进入易燃、易爆警戒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通信、侦检、破拆、堵漏等器材。

(三)建筑倒塌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禁止群众进入现场翻找和搬运物品,防止发生坍塌伤人事故。

第二十六条停车位置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在进入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泄漏的场所前,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并停靠在上风或侧上风位置。

严禁停靠在地沟、阴井、管道上方及其附近。

(二)处置公路交通事故,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大雾天气或夜晚,警戒距离应至少扩大一倍,严防过往车辆冲撞造成伤亡事故。

(三)处置公路隧道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车辆应选择在隧道两端洞外右侧停放。

第二十七条救助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3人,并指定一名负责人。

(一)救援人员应在通过询问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侦察检测手段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方可展开救人作战行动。

(二)进入爆炸、毒害、腐蚀、缺氧、浓烟、高温等区域救人时,救援小组必须严格按级别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出入口处严格登记人员数量、空(氧)气呼吸器压力、进出时间等,并在出入口预备相应的救援机动力量,随时做好接应增援准备。

(三)高空救助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进行保护;承载的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使用墙角保护器材或其他形式的护垫、护具,且安全绳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固定点。

(四)深井救人时,必须利用有毒(可燃)气体检测仪对井下环境进行检测,对井下进行补氧通风,使用安全绳保护,并对井口、井壁实施加固。

利用大型机械挖掘开方时,应采取由外侧向井口的斜面挖掘方式,禁止使用与井壁平行的垂直挖掘方式进行救援,防止井壁坍塌。

(五)倒塌现场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及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必要时,要设安全员观察哨,防止二次坍塌伤人。

(六)水域及洪涝灾害中进行救助时,应当选派水性和身体素质好的人员进行施救;未取得潜水员相应资质的人员,严禁佩戴潜水装具下水救援。

(七)抢救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攻击性动物时,必须请求公安、医疗、动物管理部门配合救助,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八)在地质灾害现场救援时,要设置观察哨,并事先制定紧急撤离措施,明确撤退路线,统一撤离信号,严防二次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

第二十八条起重破拆

起重破拆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一)严禁重叠使用不带重叠连接装置的起重气垫;起重时,气垫塞入物体下部时必须占气垫面积75%以上;起重车辆时,要做好车辆固定防滑措施。

(二)使用牵引设备时,视情对吊索具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吊索具两端连接必须牢固,作业区域内严禁站人。

(三)使用起吊设备时,设备起吊荷载必须大于被起吊物体重量;吊臂下方严禁站人。

(四)在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破拆时,必须使用无火花工具,并使用喷雾(开花)水枪进行掩护。

(五)严禁盲目破拆承重构件。

第二十九条关阀堵漏

关阀堵漏编组一般为2至3人,必须与技术人员配合进行。

(一)进入易燃、易爆、有毒区域关阀堵漏时,所有人员都要按照防护等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必要时应使用水枪掩护。

(二)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关阀堵漏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器材。

(三)关阀堵漏应当选择精干人员,组织备用力量,必要时进行轮换作业和急救。

(四)进入压缩气体泄漏区域关阀堵漏时,必须落实防冻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输转倒罐

输转倒罐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易燃易爆物质必须使用防爆输转设备。

(一)消防员必须与输转倒罐现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保护。

(二)实施易燃易爆物质输转倒罐时,管线、设备必须接地;严禁在地面拖拉输转倒罐器材。

(三)实施输转倒罐,必须进行现场监护;非禁水区域应利用喷雾水或水幕实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洗消处理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

(一)洗消时,必须正确选择洗消剂,并按照规定比例使用。

(二)使用洗消帐篷进行洗消时,必须调节好水温;使用水枪进行洗消时,应当避免水流冲击伤人。

(三)在清理可燃液(气)体、有毒物品泄漏现场时,必须检查阴井、暗沟、低洼处等有无残留物。

必要时,进行冲洗,并注意水流方向。

(四)洗消后的污水要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救援结束后,应适时组织染毒区域内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第三十二条放空点燃

放空点燃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在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下实施。

(一)放空点燃必须采取远距离点燃的方法。

包括:

使用电子打火、信号枪、“魔术棒”爆竹、长火炬、火焰喷射器、预置火炉或者着火油盆等,并且设置防回火装置。

(二)放空点燃必须从上风或者侧上风方向接近,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担负放空点燃人员要专业精干,必须事先确定好紧急撤离路线、方式,必要时设置掩体,组织水枪实施掩护。

(四)放空点燃前,应认真检查警戒区,清理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和车辆。

第四章业务训练

第三十三条训练准备

在全面开展体能和业务训练前,要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和心理测试,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在酷暑、严寒季节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大强度、长时间的集中训练、考核。

在训练过程中应当根据训练科目和气候条件,严格按要求着装,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

(一)训练前,要对受训对象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强调安全纪律。

(二)在全面开展体能和业务训练前,要了解参训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防止带伤和带情绪参训。

(三)严格按训练科目要求着装,身上不得携带打火机、手机、钥匙、手表、笔、刀剪等与训练无关的坚硬物品。

(四)设置安全员,对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必须进行检查、测试,并在训练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五)必须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运动时间应以身体微微出汗为标准,一般不少于半小时。

第三十四条体能训练

体能训练必须遵循运动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科学适度。

(一)训练中要因人而异,循序渐进,逐步加大训练强度。

(二)在进行大运动量、高强度极限训练时,要做好腰、膝、腕等部位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攀登训练

攀登训练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检查保护设施,保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精力集中,做好安全保护。

(一)组训人员、安全员不到位,训练场地、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护措施不落实时,任何人不准进行攀登训练。

(二)徒手攀登消防梯时,双手不得同时离梯;二楼以上登高时,必须使用安全绳保护,安全绳的另一端必须设立固定点;梯子未锁牢挂稳前,严禁攀登。

(三)使用消防软梯训练时,上端必须固定牢固,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

同时,参训人员必须采用安全绳进行保护。

(四)在消防梯上进行背负救人训练时,被救者与施救者都必须采取安全绳保护。

(五)攀岩(楼)训练时,地面应当有保护垫,保护人员应该与岩(楼)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收放绳索时,要控制绳索速度和长度。

第三十六条绳索训练

使用绳索进行救人、自救训练时,首先应对绳索进行静态荷载测试。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实施训练。

(一)操作人员应对安全钩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锁定无误后,方可实施操作。

(二)操作人员和安全员必须在检查结绳方法无误后,方可继续操作。

(三)承载的绳索必须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设置护垫、护具。

(四)利用绳索下滑训练时,必须控制下滑速度,严禁急降、急停;在着地处应该设置软垫,以起到缓冲保护作用。

(五)下抛绳索时,应当使用绳包或分段抛绳的方法,防止绳索打结。

第三十七条翻越障碍

(一)翻越障碍训练时,必须设置缓冲垫,在落点等处应当设置专人保护。

(二)严禁在障碍板湿滑的情况下实施训练。

第三十八条模拟训练

模拟训练应当根据模拟的对象、环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训练,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救生气垫等高空跳下训练。

(一)在高温、浓烟、黑暗、恐怖、噪音等条件下进行模拟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受训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利用深井、烟热、化工等模拟装置训练时,必须检查装置安全功能;严格控制起爆物和燃油的使用。

(三)开展水域训练应当选择适宜水域,确定救生员,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水域各方面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战演练

实战演练必须根据假设的灾害事故现场特点,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密组织实施。

(一)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情况及演练操作规程,演练往返途中人员必须注意安全。

(二)实战演练时,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

(三)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车辆必须戴防火罩,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第四十条整理活动及讲评

(一)训练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点人员,并认真做好整理活动,其活动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分钟。

(二)训练结束后,要认真组织讲评,对训练中出现的安全苗头问题及隐患提出批评,并要求立即加以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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