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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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濮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反腐败斗争的作用,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反腐败的局面。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市纪委监察局及所属部门,实行本公示制度。

各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各业务科室和县区纪委监察局是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各业务科室和县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六条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

(二)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市纪检监察局开展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四)干部任免调动情况;

(五)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对于以上规定的重大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需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暂不公示,但必须向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报请备案。

第三章公示方式

第八条根据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各级纪检监察网站,各级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区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九条重大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

属于市纪委监察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市纪委监察局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纪委常委会审核,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审批。

市纪委监察局各科室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科室自行确定。

(二)组织实施:

属两个以科室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科室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材料、主要依据等;

2、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公示的起止时间;

4、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5、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6、其他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时间:

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公示组织科室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需要公示的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反馈与答复

第十一条组织公示的主管科室,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

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二条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科室要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政务公开室;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市纪委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协调推进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和政务公开室,对本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本机关年度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

定期不定期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和科室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县区和市直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纪委监察局政务公开室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市纪委政务公开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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