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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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站址选择5总平面布置6加油工艺及设施6.1油罐6.2工艺系统7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7.1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7.2泵和压缩机7.3液化石油气加气机7.4液化石油气管道及其组成件7.5紧急切断系统7.6槽车卸车点8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8.1天然气的质量、调压、计量、脱硫和脱水8.2天然气增压8.3压缩天然气的储存8.4压缩天然气加气机8.5加气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8.6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组成件9消防设施及给排水10电气装置10.1供配电10.2防雷10.3防静电10.4报警系统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11.1采暖通风11.2建筑物11.3绿化12工程施工12.1一般规定12.2材料和设备检验12.3土建工程12.4工艺设备安装12.5管道工程12.6电气仪表施工12.7防腐蚀工程12.8交工文件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附录B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术语

2.0.1加油加气站automobilegasoline/gasfilling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加油站automobilegasolinefilling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automobileLP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压缩大然气加气站automobileCN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加油加气合建站automobilegasolineandgasfilling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加气站automobileLPGorCNGfilling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站房station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加油岛gasolinefilling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加气岛gasfilling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埋地油罐undergroundstoragegasoline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埋地液化石油气罐undergroudstorageLPG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密闭卸油点closedunloadinggasoline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

2.0.13卸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unloading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加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filling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加气机LPG(CNG)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拉断阀breakaway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gasprimaryfilling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大然气加气站。

2.0、18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gassecondaryfilling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

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储气井gasstorage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3一般规定

3.0.1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

≤50

二级

60

≤50

三级

V≤60

≤30

注:

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液化石油气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

≤50

二级

30

≤30

三级

V≤30

≤30

注:

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

3.0.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16m3。

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V≤30)

(120

(60

(30

加油站

一级(45

×

×

×

×

二级(30

×

一级

一级

一级

 

三级(20

×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V≤20)

×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

1V为油罐总容积或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m3).2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30m3。

4液化石油气罐单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0m3。

5“×”表示不应合建站。

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容积(m3)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61—100

≤50

≤12

二级

≤60

≤30

注: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4站址选择

4.0.1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在城市建成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一般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

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r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8

6

5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电压≤380V

1倍杆高

1.5倍杆高

注:

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级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下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

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5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名称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一类保护物

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倍杆高

一般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倍杆高

电压≤380V

0.75倍杆高

注:

1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1m。

3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

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4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0.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名称

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供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

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

一类保护物

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不跨越加气站

一般

1倍杆高

1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不跨越加气站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注: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2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5总平面布置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地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个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一0.2m。

2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干1.2m。

3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6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3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

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5.0.7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8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6加油工艺及设施

6.1油罐

6.1.1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

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

6.1.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3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1.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1.8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

底阀人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m。

6.1.11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2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向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工艺系统

6.2.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2.2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

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作用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构筑物。

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接漏措施。

6.2.11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2油品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6.2.13埋地工艺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2.14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4.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

呼吸阀的工作压力宜按表6.3.14确定。

表6.3.14机械呼吸阀的工作压力(Pa)

工作压力

正压

负压

设计使用状态

仅卸油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00~3000

200~500

卸油和加油均采用油气回收系统

1500~2000

7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7.1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

7.1.1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7548的有关规定。

7.1.2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3.储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

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直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

7.1.3储罐首级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2出液管和卸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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