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70498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41.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6页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docx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

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

  篇一:

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共11篇)

  篇一: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贾利平:

  杨杖子村民委员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做为承包人你多年不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并未经村委会同意非法转让土地,并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合同条款及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做为承包方你已丧失土地经营能力,无法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依法书面通知你:

村委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予以解除。

请你于接到本通知1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同默认,本合同予以解除。

发包方收回17、75亩土地,另行发包。

通知单位:

  送达人:

  20XX年5月22日

  篇二: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

  篇三:

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书

  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茶楼承包经营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_________20XX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__20XX年____月____日

  篇四:

解除承包合同协议

  协议

  甲方:

渝北区

  乙方:

渝北区为了我村的经济发展,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于1999年1月1日承包原民合村农场,至2029年到期,承包经每年为800元(捌佰元整)缴款方式是每年一缴,到现在为止共缴纳了四年的承包金(3200元,即1999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

某劳务队承包合同解除与出场结算协议_secret

  ****劳务队承包合同解除与出场结

  算协议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一、劳务承包合同解除关系与其他事项

  1、经双方确定将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定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于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正式终止。

  2、在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以前从事上庭苑项目施工的各分项班组的工资结算工作承包人必须遵守劳务承包合同支付规定。

  3、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结清上庭苑项目工资时,必须组织参加该项目的各分项承包班组到场说明合同解除理由,并经各班组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后,发包人方可发放结算余额,但承

  包人和各项承包

  二、出场结算范围与结算方案:

  2、结算方案:

  a、承包人应收部分金额

  2、合同以外签证单据共壹拾伍分,金额为元具体详○

  1+○2+○3**劳务队应收部分金额共=○

  伍万玖千玖百三拾七元伍角)

  b、发包人应扣部分金额

  4、扣回承包人在发包人仓库领料款___________元,详双方认○

  12345包人扣回部分金额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其它:

  发包人签字(盖章):

劳务公司签字(盖章):

  承包人签字:

劳务班组签字:

  20XX年9月20日

  篇六:

解除承包协议书(郭留福)

  解除承包协议书

  甲方:

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代表:

雎一鸣

  乙方:

郭留福、曹东

  在承包期间,甲方如约履行了自己合同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共计投资万元给乙方支配使用至今,但乙方至今未能依约向甲方提供担保,又拖欠甲方承包费、租金(代垫)、水电费(代垫)等,加之乙方经营期间的效益,并未达到当初对甲方的承诺,现乙方为避免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承包,经双方多次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并自愿共同遵守:

  一、自20XX年8月9日起,甲、乙双方解除之前签订的《承包合同》,但甲方保留根据该承包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必须按照双方于20XX年8月9日签订的《情况确认及减免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如期、足额归还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如约足额还款,则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如约履行前述《还款协议书》,则甲方取消减免额,乙方按实际欠费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以甲方名义从事的各项经营往来和对外的债权债务(包括隐形、

  遗漏债务),现经过双方对账并确认,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随后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对账单》;

  四、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以甲方名义产生的各级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则相应后果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五、双方解除承包关系后,乙方须在日内撤离公司,并不得破坏公司现有的生产状况。

公司的生产设备及设施,生产原材料、辅料,办公用品及装修等,乙方不得带走。

  六、乙方在撤离公司前,必须结清现有员工的工资、奖金、各项社会保险等,不得拖欠,如有遗漏未清的,由乙方负责清偿;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

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

  见证方:

  20XX年8月17日

  篇七:

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函

  衡南捌零九零装饰有限公司:

  特此函告!

  20XX年6月10日

  篇八:

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函

  顾学艳先生:

  沱牌镇桑树林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与你方即本村村民顾学艳(以下简称“乙方”)于20XX年12月31日签订《河滩地承包协议书》并于同年签订了集体山林承包协议,但你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若干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在租用土地内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且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部分砂石为你方非法采挖;

  2、你方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在承包土地内修建相当数量违章建筑,且有经营行为;

  基于以上原因,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认为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性质较为严重,已构成根本违约,故作出如下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河滩地承包协议书》及集体林地承包协议;

  2、乙方在收到本函60日内,将承包地恢复原貌(主要是砂石坑填平、非法建筑拆除)并自行前往甲方办公场所办理土地归还手续;

  特此函告!

  20XX年5月12日沱牌镇桑树林村村委会

  篇九:

解除中坪中学食堂承包合同协议书

  解除中坪中学食堂承包合同协议书解除中坪中学食堂承包合同协议书中坪中学食堂承包甲方:

瓮安县中坪中学乙方:

湘潭天天餐饮公司甲、乙双方于20XX年7月27日签订《中坪中学食堂承包合同》。

  篇十: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甲方对其发包的工程项目,现因乙方施工队

  账户问题,使甲方无法支付其工程进度款,使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法得到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该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2、工程内容:

  3、承包范围: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屋面卷材防水施

  3、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因客观问题造成的且双方未发生实际资金往来,甲乙双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十一: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江苏恒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乙方:

吕梁市离石区宁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甲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法有效文件双方均同意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的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篇二: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一、司法解释原文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法律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本条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没有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三、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同样涉及合同解除的相关理论及法律问题。

针对该问题的论述和说明,已在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中用相当的篇幅进行了解释,这里不再赘述。

  本条第

(一)项及第

(二)项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进一步解释。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本条解释的三项规定即是建立在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履行的基础上,承包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法》的规定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本条解释对此加以更严格的限制,即不履行本条规定的债务的同时,还要达到承包人无法继续进行施工建设的严重程度时,承包人才有合同的解除权。

  本条第

(一)项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为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是发包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催告无效后解除合同,但这里作了实质的限制条件,即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时,经催告无效,承包人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在此前的讨论稿中,曾把“未按约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达到全部工程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作为条件加以限制,其理论是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但该种意见此后未被认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移植《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两种合同在性质上也没有联结点。

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标的额比较大,通常采用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的每笔数额往往超过合同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如果迟延付款一次就可能导致解除合同,则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大大降低;而从另一角度讲,有可能未付

  的款项不足合同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也会导致承包人无力继续施工,因此,单纯的将导致合同解除的因素中未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行量化,虽然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不一定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故而本条确定的最终标准是承包人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行为而无法继续施工,依此作为判断违约方是否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标准。

由于该项规定既提出了客观的判断标准,又体现了法官对案件的主官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对是否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进行判断。

  本条第

(二)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承包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为了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发包方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提出的具体操作要求是:

(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等。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合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有:

①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②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③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④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⑤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⑥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货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拾的不得使用,并通知发包人予以退换。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

因此,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就是控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对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承包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是保证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

承包人要依据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检验的标的扩及了商品混凝土。

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是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承包人不得使用。

  (6)按照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在各项施工作业的技术标准中,对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要求作出规定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7)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不得使用。

  因此可以看出.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因为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成的建筑物的质量。

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但其不得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是关于质量要求的最低标准。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即应当认为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条第(三)项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违法继续施工,经催告后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这主要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该条的规定为,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再作相关的规定,但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工作有时是需要发包人协助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发包人协助义务的发生,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及施工工程本身的需要。

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视施工工程的内容不同而无法穷尽表述,如补足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提供施工场地、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提供施工图纸等等,如果发包人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者继续施工,则是发包人违约。

议违约行为经催告后没有有效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虽然该项是对发包人协助义务的规定,但并不是相对于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而言的,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的,就可以认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具有合同解除权。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前条规定的不同在于,前条发包人解除合同有多种情形,包括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包括了《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况。

而本条关于承包人解除合同的规定,只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种情况,就其他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规定。

本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况,均认为是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实际上是对发包人不履行主要债务情形的细化。

虽然本条第(三)项是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可以解除的特殊规定,但仍视为是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情形之一,这样处理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并能与之保持统一。

  篇三: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

  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