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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矿山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做好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

1、按照《职业病防护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宝公司要及时申报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内容有:

柞水县国宝公司的基本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

作业方式;

应急救援措施。

3、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按相关要求向县卫生监督所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危害因素汇总表》。

4、因宝公司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5、在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的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柞水县国宝公司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柞水县国宝公司终止生产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职业病危害来源

作业方式

作业场所浓强度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名称

应急救援设施

三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家公司的三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制度内容

(一)本制度所称的三建工程是指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在可行性论证中,必须进行职业卫生论证,并向县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和劳动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出危害类别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职业卫生设计有关规范,精心设计,对自己的设计质量负责。

(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报送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施工建设。

(六)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或降低其质量标准。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劳动者能深入了解其工作场所生产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护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以及为预防因使用本公司产品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活动。

三、制度内容

(一)公司要采取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情权。

(二)定期联系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在车间醒目位置公告栏向职工公布。

(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厂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五)劳动者在已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向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劳动合同中来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六)国宝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使其获得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八)国宝公司向用户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治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使用户获得本产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设备、材料

警示标识设置及更换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使劳动者对其作业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产生警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定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备及材料。

三、制度内容

(一)国宝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备、材料在醒目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二)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有毒有害”、“注意防尘”的警示标识和“安全出口”的提示标识,对高毒物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三)在贮存产生职业危害原材料库房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有毒有害”的警告标识,对高毒物品设置《告知卡》。

(四)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五)对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作物场所、设备、材料设置的警示标识,要根据其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而及时进行更换。

(六)警示标识的设置、更换由安环生技科负责,并归档管理备案存档。

(七)警示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使用由标识所在的部门、岗位负责。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做好广大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一、职业卫生教育类别

职业卫生教育按时效性分两大类、即日常卫生教育和岗前卫生教育。

二、职业卫生教育的组织实施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分别由厂、矿组织实施。

公司职业卫生教育。

由公司职业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下达培训计划、安环生技科组织,公司卫生院、行政办、实施、有关科室配合。

岗位职业卫生教育、由各部门根据其岗位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安环生技科必要时给予配合。

三、职业卫生教育内容

(一)日常职业卫生教育内容

1、国家和行政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均由章制度。

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措施。

3、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4、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知识。

(二)岗位职业卫生教育内容

1、公司领导及其主管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参加人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职业卫生教育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职工在上岗前或在岗期间开展如下内容的培训,明确要求职工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学习公司相关的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有关制度,使职工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职业卫生教育要求

1、日常卫生教育,公司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厂、矿单位(科室)每年至少两次。

2、职工变换岗位之后,由新在岗位负责人对其组织岗位职业教育培训。

3、新进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随新工进行入矿安全三级教育同时进行,综合办公室安排,有关职能科室配合实施。

4、配合离岗时(包括退休)的职业卫生教育,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安排,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其教育培训的内容为职业病预防知识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五、职业卫生教育的管理及考核

1、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卫生教育工作负责,有关部门按其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2、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教育档案。

六、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了搞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管理范围

1、由综合办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袋,分类管理,专柜保存。

2、妥善保存职工上岗时,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3、对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建立登记、积累编目及时更新等,便于随时查阅。

4、职工健康档案由综合办负责保管并永久保存。

5、对每年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等资料由综合办负责收集并送保存。

6、每年由安环生技科负责做好职工职业病健康资料的整理分析和统计工作,并装入档案保存。

7、实行档案查阅审批判,凡需要查阅档案者,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8、凡在院或手术治疗的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康复出院之后应将其入院诊断证明、出院康复后证明合同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经卫生院审核后,送综合办归档保存。

9、档案管理人员应以严谨的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方式管理好健康档案,做好防火、防潮、防霉变、防涂改、防丢失工作。

 

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一、目的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范了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有关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劳动者。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内容和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1、企业应严格贯彻实施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制度及职业卫生标准。

2、企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水平。

3、企业应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护的新技术、新材料尽可能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

4、职业危害因素场所、材料、设备应有警示标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应符合国家规定,毒害大的场所应由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5、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相关的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所供设备、工具、用品及设施应符合防护危害的要求。

劳保用品采购、存放、管理等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6、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劳动者学习有关职业防护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对劳动者的要求

1、劳动者应自觉学习有关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和常识,自觉遵守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企业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增强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2、劳动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程操作。

3、劳动者应正确使用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坚持上班穿戴工作服及其它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人卫生。

4、劳动者应加强自身体质,养成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严防职业危害。

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及监督

检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寄望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的管理。

三、制度内容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公司应为所有劳动者配备符合职业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并将其费用单独管理列入生产成本。

2、公司供应部门根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在岗人数核定发放种类及数量,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掌握防护用品发放信息,及时为劳动者开领取票据。

并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采购、保管、发放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3、由于新增工种,工程变动及其他原因超标准发放防护用品,应当由需要部门写出申请、报安环生技科审批。

4、劳动者个人进入工作场所必须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5、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安环生技科、基层单位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次违反者要给一定的经济处罚。

 

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搞好职业病防治控制工作,使公司职业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使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限度,促进公司职业病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制度内容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是矿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时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2、新进公司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进行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3、在岗前职工健康检查的资料和体检结果(诊断证明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并管理。

4、对未进行岗位职业性健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或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上岗或从事有关作业。

5、凡在岗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委托有资质疾病防控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普查,一年进行一次职

业性健康检查。

6、凡调出或退休人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离岗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7、对在岗期间,或离岗时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及诊断结果,均由综合办负责收集归档保存,并将诊断结果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汇报公司领导及时告知本人。

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健康检查所规定项目”,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9、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委扯皮。

10、所委托的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诊断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情况负责。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

一、督促并协助公司行政,利用会议、板报、专题学习讨论等形式,经常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动员、组织劳动者积极参与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程序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并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行政协调、督促解决,制定防治措施。

四、对本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

五、对产生职业病严重危险时,行使要求公司行政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行使参与事故调查的权利。

七、发现危及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形时,行使向作业现场管理干部直至经理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场所的权利,有关

领导应立即做出处理。

八、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委取暖费,提出工会意见。

落实每年防暑降温和各级冬季取暖措施。

九、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教育劳动者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讲究个人卫生,搞好自我防护。

十、督促公司行政定期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确诊有较严重职业病的劳动者除发放药物,安排给予治疗外,建议对其岗位尽可能地进行调整。

十一、积极协助、支持公司行政推进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设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和条件,从根本上防止职业病,减少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健康。

 

职业病病人体检、康复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搞好职业病预防和康复治疗管理工作,使职业病患者早日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制度内容

1、公司所有职业病患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病人健康检查。

2、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公司卫生院负责按其患病名称和病情轻重程度,分类管理,分级治疗。

3、由公司卫生院负责每年对职业病患者按时发放一次职业病防治药品,并正确指导用药方法、服用剂量和注意事项。

4、各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技安规程,督促职工作业时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现场用餐进食。

下班后搞好个人卫生,作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有利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职业病患者早日康复。

5、对于中毒性职业病患者,在生产车间的权限内,可对

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特殊工种要轮换上岗或缩短作业年限,减少与有毒有害因素的接触使其早日康复。

6、对于重中毒职业病患者,由综合办负责调离其工作岗位,完全脱离与毒害因素的接触,积极配合药物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

7、凡重病职业病患者需住院或手术治疗时,需经卫生院和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入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和手术费,按工伤对待。

8、对职业病患者在住院或手术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等事宜由公司行政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9、对职业病患者经住院或手术治疗康复后要求复岗者,须凭职业病健康检查医疗机构的康复证明,经综合办审核,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

 

作业场所尘毒浓度、定期监测制定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制度内容

1、对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气体浓度定期监测工作,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

2、毒年对有尘毒危害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尘毒深度监测、评价。

3、对每次尘毒浓度定期监测的资料和评价结果,由安环生技科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并归档保管,将评价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向全体职工公告。

4、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对生产区粉尘、有害有毒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如实记录各项监测数据。

粉尘有害有毒浓度监测每次采样点不少于4个,分点监测、综合分析、做到对矿负责、对职工负责。

5、若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改进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经常性的法规学习教育制度

为了使职工能深入了解职业卫生法规,推进公司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使之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内容

1、国家以及卫生部门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2、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二、教育方式

结合部门分工及工作实际,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学习;

1、利用黑板报、广播广泛宣传;

2、组织员工观看多媒体光盘,或利用其它电教设备;

3、职工自学,集体辅导或个别辅导的形式;

4、知识竟赛和问卷;

5、统一集中授课等形式。

三、组织及实施

1、公司综合办利用广播或电教设备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分别在全公司范围宣传一次。

2、各车间、部门利用板报每年3月和8月各宣传一次。

3、公司必须在每年10月前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全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安环生技科每年4月12日份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卫生知识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各部门必须在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员工学习有关职业卫生知识。

四、管理及考核

1、公司各部门组织学习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2、职业卫生的教育工作,由公司安环生技科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配合并实施;

3、年度内此工作任务末完成者,班组,车间或科(室)在年终评选时,不得被评选为先进班组,先进车间或科室;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实行。

 

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明确并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的职能,落实责任制,促进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职责。

二、适用范围

本职责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管理人员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是企业职工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审议、审批本企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标准,制度,督促在企业的执行实施;

3、审议、批准职业卫生方面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筹集,提供职业卫生工作所需资金;

5、研究重大职业卫生问题并做出决策;

6、组织调查处理重大职业危害事故;

7、协调指导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职责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专门办事机构,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的开展工作。

1、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检查、督促企业各有有关职业卫生制度在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考核工作;

3、起草修订企业有关职业卫生制度、文件、标准。

4、负责尘毒监测,职工健康和建档建卡。

5、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和药品的发放。

6、负责职业病事故的调整、分析、处理及统计报。

7、参与三建工程,“三同时”的审查、论证、验收工作。

(三)各基层单位科(室)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职责。

各基层单位科(室)一把手是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科(室)副职在做好分管个人工作同时,协助一把手全面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1、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主针、法律、法规,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觉悟。

2、组织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有关职业卫生规定、制度,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时参加体检。

3、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好防护用品、维护、使用好防护设施、器具、遵守职业卫生规程,下班后严防尘毒带入生活区、办公区危害他人。

4、安全员每周对上岗职工穿戴防护用品、使用防护措施、器具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发现违规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备案。

5、参与协助职业卫生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整改工作。

 

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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