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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

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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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的全部内容。

第一季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一般: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

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

(2)责任主体不同

一般:

个人责任;特殊:

替代责任

(3)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

满足一般构成要件

特殊:

不要求具备一般构成要件

(4)证明责任不同

一般:

谁主张谁举证;特殊:

证明责任倒置

(5)适用法律不同

一般:

适用一般侵权规则

特殊:

适用法律特别规定

侵权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

(1)自己的责任

(2)管理的责任

(3)减轻的责任

(4)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

(5)侵权责任与保险制度

历史渊源(论述)

1、从复仇到赔偿

2、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

3、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1)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

(2)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

(3)损害后果规模化(食品安全、环境污染)

(4)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

关联性)

(5)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过错推定、严格责任)

(6)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

合理的注意)

(7)免责事由的限制严格化(意外事故、自助行为)

(8)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

(9)对人格权的救济(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季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2)能否确定过错的轻重程度不同:

(3)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并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4)保护的对象侧重不同:

侵权人、被侵权人

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

《侵权法意见》第十条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注意:

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推动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涵义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1)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2)受害人不能仅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否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属于起诉无理由)。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不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管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3、在免责事由上,加害人只能通过援引并证明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加害人仅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4、在举证责任上,受害人仅需证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无需就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一)概念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1、责任性质:

将《民法通则》中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体现的是人道主义补偿。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构成要件:

(1)受害人从事了见义勇为行为.

(2)见义勇为行为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充足补偿.

(4)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而受益。

受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

救济顺序:

(1)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赔偿;

(2)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高空掷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构成要件:

(1)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

(2)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若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

(3)存在可能的加害人。

第三季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隐私权特点

①是自然人对自己私人生活的秘密、安宁享有的自主决定而不受侵害的权利.

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③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构成隐私权侵害.但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构成隐私权侵害。

侵害身份权

1、侵害监护权

所谓侵害监护权,就是以监护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1)狭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是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的行为;

如非法剥夺监护权的行为、非法抢夺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监护权具体权利的行为

(2)广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还包括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监护人非出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擅自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的自由或者对被监护人进行精神上的伤害。

2、侵害亲权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抚育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①人身方面:

主要体现为保护教养权、惩戒权、住所决定权、身份行为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以及子女交还请求权等;

②财产方面:

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法定代理权、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以及财产处分权等。

(2)侵害亲权

所谓侵害亲权,就使以亲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①狭义上的侵害亲权:

专门指第三人对亲权行使设置障碍。

②广义上的侵害亲权:

还包括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侵害。

3)侵害亲权的形式

①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感情;

②强迫、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

③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

④非法剥夺亲权行为;

⑤侵害亲权权利行为;

⑥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来源断绝的行为:

⑦雇佣未成年子女从事危险工作;

⑧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毒品;

⑨违背法定义务;

⑩滥用亲权;

其他使亲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4)侵权责任法中确定的侵害亲权的类型

①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构成对监护权侵害。

②拐卖人口

③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被监护人

④医疗机构错抱婴儿

3、侵害配偶权

(1)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间所享有的表明配偶身份和其他相关权利的身份权。

(2)配偶权的内容:

①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以及维持正常的夫妻性生活的权利;

②贞操请求权,即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

③感情联络权,即夫妻之间保持感情联络的权利;

④生活互助权,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生活上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

⑤离婚权,即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其他权能,

⑥配偶权还包括扶养权、财产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监护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继承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申请权、失踪死亡宣告申请权等。

(2)侵害配偶权

所谓侵害配偶权,就是以配偶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①狭义上的侵害配偶权仅指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②广义上的侵害配偶权还包括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

(3)常见侵害配偶权的侵害行为

①与对方配偶发生性行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同居;

②挑拨离间夫妻感情.即对夫妻感情进行挑拨离间,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乃至分居、离婚;

③人身伤害导致对方配偶性利益请求权无法行使。

即行为实施人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性功能丧失,从而间接造成了受害人配偶无法行使性利益请求权;

④其他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例如,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提供毒品等。

4、侵害亲属权

(1)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亲属权:

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3)侵害亲属权:

指以亲属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狭义上的侵害亲属权专门指第三人对亲属权行使设置障碍,广义上的侵害亲属权还包括亲属权人之间的侵害行为。

(4)常见侵害亲属权的表现形式:

①侵害扶养关系。

这种侵权行为最主要体现在对生命权和健康权侵害造成死亡和残疾的侵权行为中;

②强迫、诱使具有监护关系的亲属脱离监护。

即通过强迫手段或者欺骗等手段,使具有监护关系的亲属脱离监护,构成对监护权侵害的同时,也是构成对亲属权的侵害;

③第三人侵害亲属权中其他权利的行为。

广义上侵害亲属权主要表现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

精神损害

(1)含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所造成的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以及肉体上的疼痛.

如恐惧、悲伤、羞辱、神经损伤等。

①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

②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关系。

(2)适用范围

①《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后扩张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的监护人的精神损害。

③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及利用死者隐私、非法利用及损害遗体或遗骨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④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使其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⑤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或接受质量极端低下的服务,顾客受到精神上的损害。

⑥其他诉因

(3)精神损害的救济

①金钱救济方式的必要性:

须赔偿或补偿

对精神损害采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合同责任或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责任:

不具等价性,而具补偿性、惩戒性。

②金钱救济之有限性与辅助性:

不赔或少赔

除了适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之外,精神损害还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

盖然性因果关系的证明

(1)分清行为与损害的时间关系;

(2)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3)由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

(4)被告无法证明,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5)“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大于不存在的盖然性”。

多因一果(原因竞合)的形态

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

①累积(竞合)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数行为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

多个工厂同时排污,每个工厂的排污均可致鱼塘鱼苗死亡。

②部分(共同)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发生,但因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数个行为均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如:

甲将乙撞伤,医院救治不当致乙死亡.

③超越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后介入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损害,从而使先前行为对受害人最终损害没有发生直接作用。

如果后行为人负责不能或不够,前行为人仍应负责,即前行为仍然构成原因。

甲给乙的狗下毒,在毒药发作之前,丙将乙的狗打死。

甲将乙撞伤致其丧失劳动能力.一个月后,丙又将乙打残废。

甲骂乙,乙心理异常脆弱而自杀?

免责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

指损害行为正当、合法。

①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

③受害人同意

④执行职务的行为

⑤自助

诉讼时效

(2)外来原因:

指损害是被告行为外原因所致.

①不可抗力

②第三人致害

③受害人故意

紧急避险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利益损害的行为。

(2)条件:

①必须有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状况;

②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

③措施得当,不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①正当防卫针对人的非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险情,可能是人的原因引起,也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

②两者都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正当防卫造成非法行为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大于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险情造成的损失.

③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防卫人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人如果是受益人则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险情由人引起的,引起人承担。

②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对超过必要限度部分承担适当责任,受益人在必要限度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③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

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

(3)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

(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5)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第四季

侵权责任形态的识别?

1、连带的侵权责任

2、按份的侵权责任

3、补充的侵权责任

补充的侵权责任

(一)概念

补充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同一赔偿义务,但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数额请求赔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二)特点

1、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形态。

补充责任人只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消极条件,直接侵害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

因此,对内关系中,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替代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1)责任主体人数不同:

替代责任中责任人为一人,补充责任中责任人为数人。

(2)责任竞合不同:

替代责任中不存在责任竞合,补充责任中存在责任竞合。

(3)责任主体过错要求不同:

替代责任中一般不考虑替代人的过错;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往往存在过错或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

(4)责任性质不同:

补充责任人属于代人受过的间接责任;替代责任是因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5)追偿权的表现不同:

替代责任中追偿权的有无取决于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补充责任中追偿权的存在是基于终局责任人的存在.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特征:

1、有数人实施了相同性质或相同种类的行为;

2、数人的行为都具有危险性;

3、数人的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免责事由。

第五季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

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

民事制裁方式在侵权行为中的适用(了解)

1、民事制裁方式的概念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

2、方式: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3、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1)联系:

民事制裁是配合民事责任适用的措施,也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适用的目的和民事责任一样,都具有制止不法行为、制裁和教育不法行为人的作用。

(2)区别:

①性质不同:

民事制裁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干预的形式;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之间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救济目的不同:

民事制裁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具有惩罚性;民事责任在于救济受害人,具有恢复性、补偿性

③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制裁主要适用于那些承担民事责任尚不足以惩罚不法行为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而民事责任则无此限制,它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后果.

④承担方式不同:

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民事制裁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具有处分性。

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1、一般赔偿范围=误工费+支出

(1)误工费

(2)医疗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营养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致人死亡赔偿=收入减少+费用

(1)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残疾赔偿=收入减少+费用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4)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1、物质性人格利益: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利益: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遗体遗骨、有人格象征的特定纪念物等

注意区分自然人和死者的人格利益

3、身份利益:

亲权、监护权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一般财产侵权案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案件;

3、侵权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案件;

4、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5、国家赔偿案件;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合同违约案件。

赔偿抚慰金数额确定需考虑的因素

(1)侵权人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受害人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限制竞合:

我国的承认有限制的责任竞合

(1)承认责任竞合为一种客观现象,不可能或无必要一概否认;

(2)在立法技术允许的前提下,避免竞合过多出现之情形;

(4)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但一旦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也就当然消灭.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处置原则

1、一般来说,责任属性相同,应按重者处之

2、允许责任重合原则

3、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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