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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就是古董吗.docx

文物就是古董吗

“文物”就是“古董”吗?

“文物”就是“古董”吗?

翻开《现代汉语词典》,查一查“文物”一词的定义:

“历史遗存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

”再查“古董”的定义:

“古代留下来的器物,可供了解古代文化的参考。

”而查“古玩”一词,只有两个字:

“古董”。

意思是等同“古董”的定义。

比较“文物”与“古董”两者的定义,有区别,但它们之间的界限又很模糊。

“文物”只是比“古董”进一步强调了是“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

再来了解一下国外对“文物”和“古董”是如何定义的。

外语中英语使用人数最多,最具代表性。

网查《英汉词典》:

“文物”:

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东西。

“古董”:

1、为人所珍视的古代器物。

也作“骨董”;2、珍贵罕见的古物。

比较上述不同的词典,好像能被后人定义为“文物”的必须有一个大前提,这就是把它放在整个人类(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衡量都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遗存古物都是文物。

“古董”的定义,笔者以为《英汉词典》的定义更为准确:

“为人所珍视的古代器物。

也作‘骨董’”。

即古董不是放在整个人类(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衡量的,也许只是个人或者是某个群体对某类古物感兴趣,当然,也不排除有被全世界的人都感兴趣的可能性。

这种感兴趣未必是站在整个人类(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角度来衡量的。

接下来通过中英文中的范句来了解一下“文物”与“古董”如何使用的。

英文中“文物”一词:

culturalrelic。

范句1:

In1996includedthenationkeyculturalrelicpreserva在1996年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范句2:

Themuseumhasmanyimmemorialculturalrelics.tionorgan。

该博物馆收藏了很多极其古老的文物。

英文中“古董”一词:

antique。

范句3:

TheSundayantiquemarketisahappyhuntinggroundforcollectors。

周日的古董市场是收藏家的淘物乐园。

范句4:

Heboughttheantiquevasethroughadealer。

他通过一位商人买了这古董花瓶。

没问题,这四句谁都能懂。

中国人明白,使用英语的外国朋友也明白;译成任何国家的文字——放之四海皆无碍。

那么,笔者把上述四句范句中的“文物”与“古董”一词互相调换一下,看一看“文物”与“古董”是不是等义词或者是近义词:

第1句:

在1996年列入全国重点古董保护单位。

第2句:

该博物馆收藏了很多极其古老的古董。

第3句:

周日的文物市场是收藏家的淘物乐园。

第4句:

他通过一位商人买了这文物花瓶。

前面通过中英词典对比“文物”与“古董”的定义,发现两者之间的界限很模糊,但是一旦结合实际使用,就出问题了,发现它们之间居然有着天壤之别,整个句子显得不伦不类了,翻译成外文要开国际玩笑了。

那么,为什么我们一直被这方面的问题所困扰呢?

我们有必要从历史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去寻找答案。

早在1950年12月29日,新中国刚成立的政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始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场改革的中心是在我国资本主义占“半壁江山”的上海。

到了1956年初,则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面公私合营。

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作为私有形式存在的古玩行业自然也被取缔,从此在民间销声匿迹。

在同一年(50年)的10月,中国政府派志愿军出兵朝鲜,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国家对我国实行全面贸易禁运和经济制裁。

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外汇奇缺,全国各地对外宾开放的城市都成立了国营性质的文物商店。

政府通过文物商店将从民间收购来的古董和一些“重复和价值一般”的文物出售给外宾换得外汇。

这是我国当时获取外汇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以上海为例,上海文物商店的前生始建于清末光绪年间,原名“上海市古玩市场”,民国十年,由私人发起募集资金筹建室内商场,同时改名为“上海古物商场”。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8年经公私合营改名上海古玩总店,行政隶属商业局领导,1978年划归文化局领导,并改名为上海文物商店。

店的性质由一般商业部门改为文物事业单位。

在北京,1956年将琉璃厂88家古玩店改造为公私合营商店,又于1960年5月,全部合并成立了北京文物商店。

其他城市的文物商店大致也经过同样的发展改造过程。

随着文物工作的逐步开展,为加强对文物事业的管理和领导,1973年2月14日,国务院成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归国务院文化组领导。

所有的文物商店都划归国家文物事业局领导。

当时有些文物单位甚至将馆藏精品作为外销商品,针对这种情况,1973年10月31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出《关于严禁将馆藏文物图书出售作外销商品的通知》,纠正“文革”以来文物出口和商业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经营、价格不一、市场混乱等问题。

1974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

该《意见》重点强调文物出口:

“不宜采取‘成批销售’的办法,必须密切注意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的动向,采取‘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出口。

对文物商业市场,则应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

现在我们了解了这样一件事实,即: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营性质的工商业实现了公私合营,取缔了私有制。

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作为民间私有性质的古董或古玩场所也被取缔,先是将解放前的古玩市场、古董店经公私合营改造,然后成立国营性质的文物商店,文物商店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国家出口创汇任务。

同时,其行政隶属关系也从商业局转到文物事业局。

这就是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初期这段时间里,古玩行业从被取缔,到国家有关部门以文物的属性统一购销经营的整个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

然而事实上民间收藏活动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已深深沁入华夏民族的肌骨里。

所以,从解放初期被取缔以后的三十多年来民间的收藏活动从未停止过,有如一股暗流始终在地下涌动。

那时候的调剂商店、旧货商店和寄卖商店就是这股暗流宣泄、汇聚的场所。

改革开放以后的1982年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部《文物保护法》也是为了规范日益庞大起来的古玩市场而制定的。

该法很笼统的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很难正确界定出土文物的范畴,在实际操作中带来诸多难题。

(本人曾在《“地下文物应不应该合法化”是伪命题》一文中已有详述,此处略过)到了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初,国家正式批准注册成立了第一家拍卖公司,即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

这是一件标志性的事件,标志着国家正式承认民间的收藏活动。

换一种说法就是国家允许私人收藏古董(古玩)了。

请读者注意:

本文强调的是“古董”而不是“文物”。

时间到了2008年元旦,中央电视台冲破数十年来思想禁锢的樊笼,邀请马未都先生走上《百家讲坛》,畅谈在那段民间收藏不被认可的年代里是如何历经千辛万苦却又充满传奇色彩的收藏经历,《百家讲坛》共播出52讲。

节目一经播出,民间收藏那股涌动的暗流刹那间喷涌而出汇成一股洪流,点燃了全民的收藏热。

全国大小城镇的古玩城如雨后春荀般地拔地而起,取代了调剂商店、旧货商店和寄卖商店的作用,同时催生了于今未被证实却又普遍认可的八千万收藏大军。

通过缕析“文物”与“古董”、“古玩”的定义以及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我们似乎明白了为什么世界上其它国家和民族不存在“文物”与“古董”分不清的问题,却在今天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原因,盖因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走过了一段全民公有制的路程,私有性质的古董(古玩)被公有制的文物取代达半个多世纪。

当它再次回归私有财产属性的古董时,相关部门却仍然让它披着“文物”的外衣。

时至今日,尽管“古董”、“古玩”早已深入人心,然而由于相关部门政策制定者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解放初期到文革这段时间形成的过时的观念里,导致改革开放都已经三十多年了,至今不能正确界定“文物”与“古董”、“古玩”的属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然只承认“文物市场”和“文物商店”,将“古董”以“文物”的名义加以管控。

致使制定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一直遭到民众的诟病。

我们不妨拿今年(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刚刚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民间收藏的条列来举例说明: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很显然,这里的“民间收藏文物”应该理解为“民间收藏古物”。

要解读其中的

(一)~(五)条,必须先搞明白这样一个问题:

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乃至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古玩城(店)里“依法流通”着的到底是古董(古玩)还是文物?

很显然,上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条列都是以“文物”的名义在论述古董或古玩。

那么,既然是私人财产,且具有商品属性的古董、古玩,就不应该列入具有人文属性的文物的范畴。

接着再来分析本章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笔者以为全世界(含国内)的拍卖公司都在拍卖古董、古玩和艺术品而非文物。

即使以前确实是文物,一旦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的流通领域,它的属性也改变了,成了一种特殊商品——古董(古玩),不再是具有人文属性的文物。

比如,文物商店在三十余年里向全世界售出数不清的文物,一旦售出便失去了文物的属性而成为古董。

难道至今我们还认为那些售出后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古董还是中国的文物吗?

文物商店则是在那段特殊历史时期的公有制的产物,即使在目前阶段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国家仍可以通过这个窗口处理掉重复多余或价值一般的文物。

比如,如果某类古物存量过多,就失去了文物所具有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却可“沦为”古董。

反过来看,国家的文物部门(权威机构)认定某件物品具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以国家的身份不论从何处购进后即改变了其商品的属性,而成为具有人文属性的文物。

今天我们之所以接受“文物市场”的概念,是因为我们被洗了半个多世纪差不多三代人的脑,麻木了,习惯了,潜意识里接受了“文物市场”代替古玩市场的这一既定事实。

由此可知,我们的文物局越俎代庖,在行使工商局的职能;我们的大法制定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偷换概念的谬误,混淆了文物与古董的概念和属性。

并以立法的形式将所有的古物列入文物的范畴,进而强行管控民间的收藏活动。

此外,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物未必就能成为被人珍爱的古董。

举例:

曾轰动中外的马王堆汉墓,是西汉初期长沙国丞相利苍及其家属的墓葬,墓葬内的随葬品十分丰富,共出土丝织品、帛书、帛画、漆器、陶器、竹简、印章、封泥、竹木器、农畜产品、中草药等遗物3000余件。

这些出土的历史遗物对我国的历史和科学研究均有巨大价值。

其中3号墓出土的丝织品和衣物,大部分已残破不成形,却代表我国汉代缫纺技术发展程度的标志。

用作衣物缘饰的绒圈锦,纹样具立体效果,需要双经轴机构的复杂提花机制织,其发现证明绒类织物是中国最早发明创造的,从而否定了过去误认为唐代以后才有或从国外传入的说法。

而印花敷彩纱的发现,表明当时在印染工艺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还有,同是三号墓出土的帛书共有28种,计十二万余字,均破损严重。

内容涉及战国至西汉初期政治、军事、思想、文化及科学等各方面,有重要学术价值,又可作为校勘传世古籍的依据。

它不仅是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也是研究汉代书法及书法演变、发展提供了珍贵的依据。

以上两类古物,即残破不成形的丝织品和破损严重的帛书,都不能在民间成为受追捧的古董,却是研究我国西汉初期的历史和科学发展程度的极为珍贵的文物。

以上例子说明,文物的价值取向不等同古董的价值取向。

这类例子俯拾皆是,此不赘述。

这里,笔者尝试着给我国的“文物”一词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定义,权作引玉之砖,求教大家纠正补充,使之完善:

“一、由国家指定的权威机构认定并登记在册的,历代遗留下来且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东西。

二、文物的属性归国家所有。

”释一:

那么,谁来界定某件古物是“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呢?

显然不是民间人士,得由国家指定的权威机构来定义,还得登记在册,列入国家管控的范围里,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

(笔者不得不同时提出当前的一个疑问:

权威机构必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权威人物。

国家有关文物方面的专家的观念和专业水准如果已陈旧落后而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的话,那么权威机构也不复存在了。

)释二:

在符合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经由国家权威机构登记在册的民间古物,亦已从古董、古玩的属性转变为具有国家认定的文物的属性。

如果是民间人士的藏品经由权威机构认定被国家列入文物的范畴,该物就具备了“文物”这样一种人文的属性,拥有者只要是中国公民,仍然可以作为私人财产局限在国内流通,但国家有优先购买权,个人也可以作为遗产处置。

但文物的最终归属权是国家所有。

这样,既以立法的形式避免珍稀文物流失海外,又体现了藏宝于民的开明国策。

好了,本文最后回答前面的问题:

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里没有文物,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古玩城里也没有文物。

在笔者写就此文之前,民间还没有被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文物,文物都在国家文物局管辖下的博物馆里。

但笔者很希望全民都来保管文物。

因为我相信这是所有有条件的中国人都愿意做的事,而且此举还能为国家分担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且看下面:

2012年10月,《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正式下发,标志着规模浩大的中国首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开来。

新闻报道: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全部国有单位,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收藏、保管的文物藏品均纳入普查范围,初步估计涉及150万个国有单位、上亿件文物藏品。

2015年3月3日,国家文物局网站登载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一文。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国家为这次普查投入的人力财力与取得的“成果”吧,文中载:

“……普查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国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共调查国有单位102万个,基本摸清我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分布状况。

截至2015年3月2日,全国共登录藏品1268万件,上传电子照片1065万张,数据存储量达2.7万G,并以平均每天6万件的速度上涨。

……普查工作启动三年以来,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及各部门各系统的配合下,普查工作有序推进。

目前全国共登记普查员25829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统一制定普查标准规范。

普查经费基本落实到位,中央财政拨款4503万元专门用于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建设,2014年全国各级普查经费落实总额为4.12亿元。

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摸底调查全面完成,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历时近1年,全国31个省(区、市)各级普查机构共向1020814家国有单位发放了《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其中机关251806家、事业单位601120家,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136123家,其他单位31775家。

回收996793份,反馈率达97.65%。

其中15237家单位反馈有文物,约占全部国有单位的1.53%。

文物系统外单位为11034家,占反馈有文物单位总数的72.42%。

按隶属关系统计,中央属单位335家,省属单位799家,地市属单位2231家,县区属单位9955家,街乡属单位1252家,其他单位665家。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这都是民脂民膏。

普查工作远没有结束,后续还将投入多少纳税人的钱不得而知。

上面这篇报道中罗列了那么多详尽的数字意在表功,事实又如何呢。

凭心而论,那些国有企业的决策者花钱购进这些古物,既是为提升企业的文化品位,又是将其视为保值增值的有价商品来对待的。

文物局却由于“文物”与“古董”的概念不清,不管有无文物价值,眉毛胡子一把抓,耗费如此巨大的人力财力,即使统计出来了又能如何呢?

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呢?

假如某国企售出了某件物品,企业获得了利润犯法了吗?

进行这样的“文物普查工作”实如狗拿耗子,在做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徒耗民财。

而民间蕴藏着巨大的遗存古物,无论其作为文物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还是作为古董的经济价值都是难以估量的,至今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真是匪夷所思。

纵然是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古董,国家也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呵!

(古董的经济价值笔者曾在《什么才是“民间顶级文物”?

》一文中有所涉及,此处略)如果相关部门真心想为国家做点有意义的事,那么,切莫错过当今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期,正视现实,不负先祖,无愧后人,敢于担当。

请走向民间,为国家和民族尽快遴选出合格的专业人才,征集真正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征集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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