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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治1

第六章粉尘防治

第一百三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供水系统,地面永久性水池容量大于200㎥,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

4.水质必须每季度测定化验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矿井、水平、采区必须有防尘系统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也不行有防尘系统内容,对管路直径、水量、水压做出明确规定。

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上下山、车场、溜煤眼、翻罐笼、运输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等,并按规定安装三通阀门。

第一百三十六条巷道冲刷周期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冲刷周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以防止煤尘堆积为标准予以确定。

但井下主要进回风巷要每季度至少冲刷一次,采区上下山巷道要每月至少冲刷一次,且有记录可查。

2.井下进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且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进行煤体浅孔注水。

单孔注水量以邻孔出水或煤体渗水为准,孔深3m以上,水平孔距2~6m,角度根据本工作面煤层情况确定。

2.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以外50m范围内及进、回风口以里50m范围内各设置一道水幕,水幕必须雾化好、全断面封闭、开关方便、灵敏可靠,且坚持正常使用。

3.所有转载点必须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喷雾设施固定牢固,喷嘴对准产尘源,雾化好,开关方便,灵敏可靠,且坚持正常使用。

4.进、回风巷防尘水管端局安全出口不得大于20m,向里必须配备20m以上的防尘洒水软管。

5.综放工作面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支架必须设置移架、放煤自动喷雾装置。

6.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1.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末端距工作面不得大于20m,且配有20m以上的防尘洒水软管。

2.放炮前后及装煤(岩)时必须洒水。

3.距掘进工作面和回风口30~50m范围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必须雾化好、封闭全断面、开关方便、灵敏可靠,且坚持正常使用。

4.综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且坚持正常使用。

5.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粉尘测定:

1.矿井必须建立粉尘化验室,配备专职测尘员,且建立粉尘测定制度。

2.井下每个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每年测定一次。

第一百四十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相邻的采区之间、煤仓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设置隔爆水棚,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下于400L/㎡,水棚排距1.5~3m,棚区不下于30m。

2.采掘工作面(岩巷掘进工作面除外)必须设置隔爆水棚,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不小于20m。

隔爆水棚的位置距工作面60~200m;掘进巷道超过100m必须设置隔爆水棚。

3.隔爆水棚必须挂牌管理,牌板要标明地点、断面、水量、个数、容积、管理人员等。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防尘工作应实行区域责任划分。

各矿要结合本矿实际建立井下区队防尘工作责任制。

第七章防治自然发火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煤层自燃发火供水系统,不易自燃矿井防灭火系统可以与防尘系统共用。

井上、下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规定,并定期检查、更换,使用后及时补充。

第一百四十三条防治煤层自燃发火要执行下列规定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专项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并认真执行。

2、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应留足够的煤柱,煤柱宽度不小于30m。

3、采面回采期间不准时采时停,以避免因老塘漏风而造成煤层自燃。

4、工作面回采结束(停止推进)后,炮采工作面必须在1月内封闭,综采工作面必须在1、5个月内封闭,采面过风眼、联络巷后应及时建立永久密闭,永久密闭构筑质量符合通风设施标准要求。

5、巷道掘进工程中严防出现空顶或高冒区,否则,要充填密实或喷浆封闭处理,

6、严空送巷或留巷要制订专项防治自燃发火措施。

7、由救护队负责每旬开展一次井下密闭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报总工程师和通风科。

第一百四十四条自燃发火的处理:

1、任何人发现井下有煤焦油味、烟雾、高温、明火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通风科(区)和矿救护队,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

2、发生自燃火灾,按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煤层自燃事故统计;开采工程中发现自燃烟雾、明火或一氧化碳严重超限无法控制而采取封闭措施的统计为一次自燃事故,只发现一氧化碳,经处理消除的可不定为自燃事故。

第一百四十六条火区管理:

1、通风科要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应接受的教训等。

2、所有防火墙都要统一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3、防火墙内气体成份和温度每季度由矿救护队进行取样,气样送公司实验室进行分析、化验,化验结果报通风管理部,送矿通风科。

4、新火区的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一氧化碳涌出趋于稳定后,每月必须取样化验一次。

5、启封火区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章放炮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在高瓦斯高应力区,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中。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换牌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一百四十九条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毫秒电雷管,且不得使用过去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防爆发爆器和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供应部门负责把好供应关。

第一百五十条放炮员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手续。

雷管实行导通和编号制度。

施工队负责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炸药至作业地点炸药箱内,雷管由放炮员携带。

每班实际消耗炸药、雷管量由当班班长与放炮员在放炮前后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交炸药库。

必须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第一百五十一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装在身上。

爆炸材料箱要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地点附近。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药前,由施工队负责把足够的炮土运送至爆破作业地点。

第一百五十三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个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地面需要的数量为限。

2、必须防止电雷管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困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装药:

1.采掘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护不牢、损坏变形、安全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时。

2.装药前没有检查瓦斯或装药前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3.采掘工作面供风不足。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出现喷孔、夹钻现象或煤岩松散、涌水增大等情况。

6.炮眼内,煤岩粉没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或无水泡泥。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装矸石。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以及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规程》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瓦斯突出预兆。

第一百五十五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掏净煤粉或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一百五十六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眼封实。

封泥长度符合《规程》第329条规定。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去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撒水。

第一百五十八条放炮撤人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m。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巷),煤巷不小于75m;半煤岩及岩巷不小于100m,并有掩体;拐弯巷道不小于10m。

3.当需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口和警戒,并认真检查瓦斯,其中一个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均不准放炮。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地点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高瓦斯高应力或按突出管理的采面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安全出口50m外的压风自救处,回风系统全部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警戒。

炮后至少30min,才准进入检查。

6.高瓦斯、高应力或按突出管理的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反向风门以外或避难硐室内,避难硐室距掘进工作面不少于200m,风门以里及回风系统全部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警戒。

炮后至少30min,才准进入检查。

石门揭煤震动爆破后至少1h才准进入检查,48h后才准进行施工。

该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爆破,否则不准直接进行人工和手镐掘进。

第一百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放炮:

1.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具、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没加以保护或未撤出工作面。

3.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没有洒水降尘。

4.掘进工作面以外10m范围内支架没有加固、控顶距超过规定或不用超前梁。

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放炮地点附近10m支架不齐全、不牢固。

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7.工作人员未撤到警戒线外,警戒岗哨没设置好或人数没点清楚。

第一百六十条一个放炮作业地点只能使用一台发爆器,一台发爆器只能配一把钥匙,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有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一百六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正向爆破和毫秒爆破。

瓦斯涌出量大或煤层顶板破碎时,必须控制一次放炮个数和装药量。

第一百六十二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边检查检查瓦斯边检查拒爆的原因。

第一百六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跑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的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9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第一百六十五条安全仪器、仪表配备必须达到《郑煤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暂行规定》的要求,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并做好下列工作:

1、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及维护。

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仪甲烷检测报警仪要有专一的维修室及发放室,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至少每7天对瓦斯检定器逐台进行气密性、示值误差校正;至少每7天用校准气样按规定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调校,并有检查校正记录。

3、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仪器标校时,必须使用相对误差小于5%的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标校。

严禁使用过期的标准气样。

光学瓦检器要采用压力法进行标校。

第一百六十六条甲烷传感器、甲烷便携仪、光学瓦检器、粉尘采样器计量检定周期为1年,风速表计量检定周期为6个月;经过大修、中修的仪器不论计量检定期限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检定,小修后的仪器必须在现场标校。

第一百六十七条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证书核发制度。

安全仪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仪器发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

第一十章自救器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隔离式自救器,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可配备过滤式自救器。

自救器配备数量应达到《郑煤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器表装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满足下井人员最多班的2倍,并有20%的备用量。

第一百六十九条自救器的日常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自救器应集中管理,设专职维修人员。

自救器维修发放室应保持干燥,避免潮湿,并有维修、收发制度。

2、自救器型号、编号、出厂日期、出厂重量及煤安标志等应齐全清晰。

3、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和气密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隔离式自救器两个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账。

第一百七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携带自救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完好的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在领取自救器时,发现自救器有失效、过期、破损、变形的问题,应拒绝领取使用。

2、正确携带自救器,要避免碰撞,防止损坏。

无事故发生时,不能随意打开自救器。

在工作过程中,如自救器被损坏,应立即升井更换,并向发放和维修人员说明损坏情况。

3、自救器应随身携带。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身携带时,应放在距本人工作地点附近3m范围内,保证能在第一时间佩戴自救器。

第十一章罚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发生非伤亡煤瓦斯突出事故,罚款200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发生非伤亡煤层自燃事故,罚款150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破坏通风安全设施,罚款2000—5000元。

其它按集团公司颁发的罚款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颁发的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执行。

若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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