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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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

分项:

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8]42号)。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试点地区申请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参照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2.变更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演出经纪人员的,应提交相关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4)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提交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及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延续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4.补证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

设立及变更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为45个工作日,其他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设立为20个工作日。

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九、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2.部门地址:

姑苏区平泷路251号2楼B36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3)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姑苏区平泷路251号2楼B36

2.电话咨询:

69820238

3.网上咨询:

4.信函咨询:

姑苏区平泷路251号2楼B36

(4)投诉监督

电话:

65234605

邮箱:

tianmeng1105@

十三、相关问题

(一)个人是否可以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但不可以从事演出行纪和演出经营活动。

(二)演出票务经营是否需要办理演出经纪机构资质?

答:

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附录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申请事项

设立□变更□延续□补证□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申请类型

内资□港澳合资合作独资□台湾合资合作□

台湾独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

单位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执照(证书)号

注册资本

(万元)

类型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人)

姓名

性别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国籍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国籍

资本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

国家或地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演出经纪人

姓名

性别

资格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申报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备注:

资本构成方或演出经纪人员超过3名的,申请人应另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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