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涵施工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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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施工技术规范.doc

省道348枣曹线石羊至齐村段改建工程

路面大中桥施工第二合同段

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桥涵施工技术范

本工程共计两座桥涵K73+716处1-5m桥,K79+906处3-8m桥,施工要求根据JTG/T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来制定,请各施工队严格执行。

基坑

1、基坑开挖前应根据水文、地质、开挖方式及施工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坑壁采取支护措施。

当基坑深度较小且坑壁土层稳定时,可直接放坡开挖;坑壁土层不易稳定且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坑壁进行支护,设计未要求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坑壁支护方案。

2、基坑的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设施。

基坑顶面有动荷载时,其边缘与动荷载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m宽的护道,动荷载较大时宜适当加宽护道;若水文和地质条件较差,应采取加固措施。

挖基和排水

1、基坑的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基施工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

基坑的开挖应连续施工,对有支护的基坑应采取防碰撞的措施;基坑附近有其他结构物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2)在开挖过程中进行排水进应不对基坑的安全产生影响,确认基坑坑壁稳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基坑内的排水。

排水困难时,宜采用水下挖基方法,但应保持基坑中的原有水位高程。

(3)采用要机械开挖时应避免超挖,宜在挖至基底前预留一定厚度,再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如超挖,则应将松动部分清除,并应对基底进行处理。

(4)基坑开挖施工完成后不得长时间暴露、被水浸泡或被扰动,应及时检验其尺寸、高程和基底承载力,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基础工程的施工。

2、采用集水坑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时,宜在坑底基础范围之外设置集水坑并沿坑底周围开挖排水沟,使水流入集水坑内,排出坑外。

集水坑的尺寸宜视渗水量的大小确定。

(2)排水设备的排水能力宜为总渗水量的1.5~2.0倍。

地基处理

1、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细粒土、特殊土等基底,经修整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基础的施工,不得使基底浸水或长期暴露;基坑开挖后如基底的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并应对地基进行处理。

地基处理应根据地基土的种类、强度和密度,按照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地基处理的范围应宽出基础之外不小于0.5m。

2、对强度低、稳定性差的细粒土及特殊土地基,如饱和软弱黏土层、粉砂土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季节性冻土等,处理时应视该类土的处治深度和含水率等情况,采取固结、换填等措施,使之满足设计要求。

3、粗粒土和巨粒土地基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强度和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的粗粒土及巨粒土基底,应将其承重面平整夯实。

(2)基底有水不能彻底排干时,应先将水引至排水沟,然后再在其上进行基础的施工。

地基检验

地基的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底的平面位置、尺寸和基底高程;

2、基底的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

3、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4、施工记录及有关试验资料等。

14砌体

14.2材料

14.2.1砌体工程所用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料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类别的强度,石质应均匀、不易风化、无裂纹。

一月份平均气温低于是-10℃的地区,除干旱地区的不受冰冻部位处,所用石料应通过冻融试验,其抗议冻性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2、片石的厚度应不小于150mm。

用作镶面的片石,应选择表面较平整、尺寸较大者,并应稍加修整。

3、块石的形状应大致方正,上下面应大致平整,厚度应为200~300mm,宽度应为厚度的1.0~1.5倍,长度应为厚度的1.5~3.0。

块石如有锋棱锐角,应敲除。

块石用作镶面时,应从外露面四周向内稍加修凿,但应略小于修凿部分。

4、粗料石的外形应方正,呈六面体,厚度应为200~300mm,宽度应为厚度的1.0~1.5倍,长度应为厚度的2.5~4.0倍,表面凹陷深度应不大于20mm。

加工镶面粗料石时,丁石长度应比相邻顺石宽度大150mm;修凿面每100mm长应有錾路4~5条,侧面修凿面应与外露面垂直,正面凹陷深度不应超过15mm;外露面带细凿边缘时,细凿边缘的宽度应为30~50mm。

14.2.3砌筑采用的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用砂浆的类别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2、砂浆中所用水泥、砂、水等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第6章的相应在规定。

砂宜采用中砂或粗砂,当缺乏天然中砂或粗砂时,可采用满足质量要求的机制砂代替;在保证砂浆强度的基础上,也可采用细砂,但应适当增加水泥用量。

砂的最大粒径,当用于砌筑片石时,不宜超过5mm;当用于砌筑块石、粗料石时,不宜超过2.5mm。

3、砂浆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当变更砂浆的组成材料时,其配合比应重新试验确定。

砂浆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用于石砌体时其稠度宜为50~70mm,气温较高时可适当增大。

砂浆的配制宜采用质量比,并应随拌随用,保持适宜的稠度,且宜在3~4h内使用完毕;气温超过30℃时,宜在2~3h内使用完毕。

在运输过程或在储存器中发生离析、泌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用。

4、各类砂浆均宜采用机械拌和,拌和时间宜为3~5min。

14.3圬工墩台

14.3.1砌体的砌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块的使用前应浇水湿润,砌块的表面如有泥土、水锈,应清洗干净。

2、砌筑基础的第一层砌块时,如基底为岩层或混凝土基础,应先将基底表面清洗、湿润,再坐浆砌筑;如基底为土质,可直接坐浆砌筑。

3、砌体宜分层砌筑,砌体较长时可分段分层砌筑,但两相邻工作段的砌筑高差不宜超过1.2m;分段位置宜设在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各段的水平砌缝应一致。

4、各砌层应先砌外圈定位行列,再砌筑里层,其外圈砌块应与里层砌块交错连一体。

砌体外露面石料的镶面种类应符合设计规定,对有流洋或有漂浮物河中的墩台,其镶面宜选用较坚硬的石料或较高强度等级混凝土预制块进行镶块。

砌体里层应砌筑整齐,分层应与外圈一致,应先铺一层适当厚度的砂浆再安放砌块和填塞砌缝。

砌体的外露面应进行勾缝,并应在砌筑时靠外露面预留深红20mm的空缝备作勾缝之用。

砌体隐蔽面的砌缝可随砌随刮平,不另勾缝。

5、各砌层的砌块应安放稳固,砌块间的砂浆应饱满,黏层牢固,不得直接接贴靠或脱空。

砌筑时,底浆应铺满,竖缝砂浆应先在已砌石块侧面铺放一部分,然后在石块放好后用砂浆填满捣实。

用小石子混凝土填竖缝时,应捣固密实。

6、砌筑上层砌块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块。

砌筑工作中断后恢复砌筑时,已砌筑的砌层表面应以清扫和湿润。

14.3.2浆砌片石的砌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片石应分层砌筑,宜以2~3层砌块组成一工作层,每一工作层的水平缝应大致找平。

各工作层竖缝应相互错开,不得贯通。

2、外圈定位行列和转角石,应选择形状较为方正及尺寸较大的片石,并长短相间地与里层砌块咬接。

砌缝宽度不宜大于40mm;采用小石子混凝土砌筑时,可为30~70mm。

3、较大的砌块应用于下层,安砌时应选取形状和尺寸较为合适的砌块,尖锐凸出部分应敲除。

竖缝较宽时,应在砂浆中塞以小石块,但不得在石块下面用高于砂浆砌缝的小石片支垫。

14.3.3浆砌块石的砌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块石应平砌,每层石料高度应大致相同。

对外圈定位行和镶面石块,应丁顺相间或两顺一丁排列,砌缝宽度应不大于30mm,上下竖缝的错开距离应不小于80mm。

2、砌体里层平缝的宽度不应大于30mm,竖缝宽度不应大于40mm,用小石子混凝土砌筑时不应大于50mm。

14.5砌体勾缝及养护

14.5.1砌体的勾缝,宜采用凸缝或平缝。

浆砌较规则的块料时,可采用凹缝。

14.5.2勾缝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的砂浆强度,主体工程不应低于M10,附属工程不应低于M7.5,流水和严重冲刷部位应采用高强度水泥砂浆。

14.5.3石砌体的勾缝应嵌入砌缝内20mm深,缝槽深度不足时,应凿够深度后再勾缝。

干砌片石勾缝时,应嵌入砌缝内20mm以上;干砌片石护坡、锥坡的勾缝,宜待坡体稳定后进行,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宜做成平缝。

14.5.4砌体砌体应在砂浆初凝后,洒水覆盖养生7~14d。

养护期间应避免碰撞、震动或承重。

14.7质量检验与质量标准

14.7.1砂浆及小石子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不同配合比分别制取试件,用于检查各施工阶段的强度,对重要及主体砌筑物,每工作班应制取试件2组;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试件1组。

小石子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评定方法同一般混凝土。

砂浆抗压强度的合格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等级试件的平均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2、任意一组试验最低值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4.7.2砌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所用各项材料的类别、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2、砌缝砂浆或小石子混凝土铺填饱满,强计应符合设计要求中本规范的规定。

3、砌缝的宽度和错缝距离应符合设计或本规范的规定,勾缝应坚固、整齐,深度和形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砌筑方法应正确,砌体的位置、尺寸应不超过允许偏差。

14.7.3墩、台砌体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7.7.3的规定。

表14.7.3墩、台砌体施工质量标准

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轴线偏位(mm)

20

墩台长、宽(mm)

片石

+40,-10

块石

+30,-10

粗料石

+20,-10

大面积平整度(mm)

片石

30

块石

20

粗料石

10

竖直度或坡度(%)

片石

0.5

块石、粗料石

0.3

墩台顶面高程(mm)

±10

14.7.4浆砌片石基础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4.7.4的规定。

表14.7.4浆砌片石基础施工质量标准

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轴线偏位(mm)

25

平面尺寸(mm)

±50

顶面高程(mm)

±30

基底高程(mm)

土质

±50

石质

+50,200

14.7.5侧墙砌体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4.7.5的规定。

表14.7.5侧墙砌体施工质量标准

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外侧平而偏位(mm)

无镶面

+30,-10

有镶面

+20,-10

宽度(mm)

+40,-10

顶面高程(mm)

±10

竖直度或坡度(%)

片石砌体

0.5

块石、粗料石、混凝土块镶面

0.3

14.7.6加筋土桥台面板预制、安砌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4.7.6的规定。

表14.7.6加筋土桥台面板预制、安砌施工质量标准

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混凝土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边长(mm)

±5或±0.5%边长

两对角线差(mm)

10或0.7%最大对角线长

厚度(mm)

+5,-3

表面平整度(mm)

4或0.3%边长

预埋件位置(mm)

5

每层面板顶高程(mm)

±10

轴线偏位(mm)

10

面板竖直度或坡度(%)

+0,-0.5

相邻面板错台(mm)

5

注:

面板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

4钢筋

4.1一般规定

4.1.2钢筋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进场时除应检查其外观和标志外,尚应按不同的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抽取试验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钢筋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钢筋分批检验时,可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进行组批,每批的质量不宜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应增加一个拉伸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钢筋的进场检验亦可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进行,但各炉罐号的含碳量之差应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应不大于0.15%。

4.1.4钢筋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锈蚀、污染或被压弯;在工地存放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批分别堆置整齐,不得混杂,并应设立识别标志,存放的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

存放场地应有防、排水设施,且钢筋不得直接置于地面,应垫高或堆置在台座上,顶部应采用合适的材料予以覆盖,防止水浸和雨淋。

4.1.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钢筋产生锈蚀。

对设置在结构或构件中的预留钢筋的外露部分,当外露时间较长且环境湿度较大时,宜采取包裹、涂刷防锈材料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临时性防护。

4.1.7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热扎光圆钢筋制作,且其使用时的计算拉应力应不大于50Mpa。

4.2钢筋的加工

4.2.1钢筋的表现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皮、鳞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当除锈后钢筋表面有严重的麻坑、斑点,已伤蚀截面时,应降级使用或剔除不用。

4.2.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成盘的钢筋和弯曲的钢筋均应调直。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2%;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2.3钢筋的形状、尺寸应按照设计的规定进行加工。

加工后的钢筋,其表面不应有削弱钢筋截面的伤痕。

4.2.4钢筋的弯制和端部的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箍筋的末端应做弯钢,弯钩的形状应符合设计规定。

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被箍受力主钢筋的直径,且HPB235级钢筋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HRB335级钢筋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4倍。

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设计对弯钩的形状未规定时,可按图

4.2.6钢筋加工的质量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钢筋加工的质量标准

项目

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加工后的全长

±10

弯起钢筋各部分尺寸

±20

箍筋、螺旋筋各部分尺寸

±5

4.3钢筋的连接

4.3.3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焊接接头宜采用闪光对焊,或采用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但电渣压力焊仅可用于竖向钢筋的连接,不得用作水平钢筋和斜筋的连接。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方法和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质量验收标准按本规范附录A1执行。

2每批钢筋焊接前,应先选定焊接工艺和焊接参数,按实际条件进行试焊,并检验接头外观质量及规定的力学性能,试焊质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

焊接时,对施焊场地应有适当的防风、雨、雪、严寒的设施。

3电弧焊宜采用双面焊缝,仅在双面焊无法施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缝。

采用搭接电弧焊时,两钢筋搭接端部应预先折向一侧,两接合钢筋的轴线应保持一对和;采用帮条电弧焊时,帮条应采用与主筋相同的钢筋,其总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被焊接钢筋的截面面积。

电弧焊接头的焊缝长度,对双面焊缝不应小于5d,单面焊缝不应小于10d(d为钢筋直径)。

电弧焊接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0d,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4.3.7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接头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2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4.3.7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表4.3.7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C25

>C25

HPB235

35d

30d

25d

HRB335

45d

40d

35d

BRB400、RRB400

50d

45d

注:

1.当带肋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增加5d采用;当带肋钢筋直径d小于或等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按表中减少5d采用。

2.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应增加5d。

3.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均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均不应小于200mm。

4.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的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受拉钢筋按表值的1.5倍采用。

5.两根不同直径的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的钢筋直径计算。

3受拉区内HPB235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HRB335、HRB400、RRB400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做弯钩;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HPB235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应不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

钢筋搭接处,应在其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4.4钢筋的绑扎与安装

4.4.1安装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级别、直径、间距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对多层多排钢筋,宜根据安装需要在其间隔处设立一定数量的架立钢筋或短钢筋,但架立钢筋或短钢筋的端头不得伸入混凝土保护层内。

3当钢筋过密影响到混凝土浇筑质量时,应及时与设计人员协商解决。

4.4.2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交叉点宜采用直径0.7~2.0mm的铁丝扎牢,必要时可采用点焊焊牢。

绑扎宜采取逐点改变绕丝方向的8字形方式交错扎结,对直径25mm及以上的钢筋,宜采取双对角线的十字形方式扎结。

2结构或构件拐角处的钢筋交叉点应全部绑扎;中间平直部分的交叉点可交错绑扎,但绑扎的交叉点宜占全部交叉点的40%以上。

3钢筋绑扎时,除设计有特殊规定者外,箍筋应与主筋垂直。

4绑扎钢筋的铁丝丝头不应进入混凝土保护层内。

4.4.3钢筋与模板之间应设置垫块、垫块的制作、设置和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垫块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实性;采用其他材料制作垫块时,除应满足使用强度的要求外,其材料中不应含有对混凝土产生不利影响的成分。

垫块的制作厚度不应出现负误差,正误差应不大于1mm。

2用于重要工程或有防腐蚀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中的垫块,宜采用专门制作的定型产品,且该类产品的质量同样应符合第1款的规定。

3垫块应相互错开、分散设置在钢筋与模板之间,但不应横贯混凝土保护层的全部截面进行设置。

垫块在结构或构件侧面和底面所布设的数量应不少于3个/m2,重复部位宜适当加密。

4垫块应与钢筋绑扎牢固,且其绑丝的丝头不应进入混凝土保护层内。

5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垫块的位置、数量和紧固程度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应保证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4.4钢筋骨架的焊接拼装应在坚固的工作台上进行,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拼装前应设计图纸放大样,放样时应考虑焊接变殂的预留拱度。

拼装时,在需要焊接的位置宜采用楔形卡卡紧,防止焊接时局部变形。

2骨架焊接时,不同直径钢筋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平面上,较小直径的钢筋在焊接时,下面宜垫以厚度适当的钢板。

施焊顺序宜由中到边对称地向两端进行,先焊接骨架下部,后焊骨架上部。

相邻的焊缝应采用分区对称跳焊,不得顺方向一次焊成。

3钢筋骨架拼装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4.4的规定

表4.4.4钢筋焊接骨架质量标准

项目

允许偏差(mm)

骨架的宽及高

±5

骨架长度

±10

箍筋间距

±10

5模板、支架

5.1.2模板和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和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能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荷载。

2模板、支架的构造应简单、合理,结构受力应明确,安装、拆除应方便。

3模板应能与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特征、施工条件和浇筑方法相适应,应保证结构物各部位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准确。

4模板的板面应平整,接缝处应严密且不漏浆;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废机油等油料,且不得污染钢筋及混凝土的施工缝。

5支架应稳定、坚固,应有抵抗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振动和偶然撞击。

5.1.4在模板上设置的吊环,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制作,且吊环的计算拉应力不大于50Mpa。

5.3.2模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应按设计要求准确就位,且不宜与脚手架连接。

2安装侧模板时,支撑应牢固,应防止模板在浇筑混凝土时产生移位。

3模板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4模板安装完成后,其尺寸、平面位置和顶部高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联系应牢固。

5梁、板等结构的底模板应设置预拱度。

6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应牢固,位置应准确。

5.4支架的制作与安装

5.4.2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应按图设计的要求进行安装。

立柱应垂直,节点连接应靠。

2支架在纵桥向和横桥向均应加强水平、斜向连接,增强整体稳定。

高支架应设置足够的斜向连接、扣件或缆风绳,横向稳定应有保证措施。

3应通过预压的方式,消除支架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和支架的非弹性变形并获取弹性变形参数,或检验支架的安全性。

预压荷载宜为支回需承受全部荷载的1.05~1.10倍,预压荷载的分布应模拟需承受的结构荷载及施工荷载。

4支架在安装完成后,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部高程、节点连接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5.5模板、支架的拆除

5.5.1模板、支架的拆除期限和拆除程序等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未要求时,应根据结构物特点、模板部位和混凝土所应达到的强度要求决定。

5.5.2非承重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2.5Mpa,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致因拆模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5.5.3芯模和预留孔道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可证其表面不发生塌陷或裂缝现象时,方可拆除。

5.5.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能承受其自重荷载及其他可能的叠加荷载时,方可拆除。

5.5.6模板、支架的拆除应遵循后支先拆、先支后拆的原则顺利进行。

墩、台的模板宜在其上部结构施工前拆除。

5.5.7拆除梁、板等结构的了重模板时,在横向应同时、在纵向应对称均衡卸落。

简支梁、连续梁结构的模板宜从跨中向支座方向依次循环卸落;悬臂梁结构的模板宜从悬臂端开始顺序卸落。

5.5.9拆除模板、支架时,不得损伤混凝土结构。

6混凝土工程

6.1水泥进场时,应附有生产厂的品质试验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应按批次对同一生产厂、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及同一出厂日期的水泥进行强度、细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等性能的检验,散装水泥应以每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应以每200t为一批,不足500t或200t时,亦按一批计。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受潮或存放时间超过3个月时,应重新取样复验,并应按其复验结果使用。

水泥的检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E30)的规定。

6.2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且粒径小于5mm的河沙。

6.3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作为混凝土拌制和养护用水,且水中不得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得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6.4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按照工地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进行配比。

6.5混凝土的拌制:

机械拌制,严格称重。

6.6混凝土的运输:

就近原则。

6.7混凝土浇筑

6.7.1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应根据待浇筑结构物的情况、环境条件及浇筑量等制订合理的浇筑工艺方案,工艺方案应对施工缝设置浇筑顺序、浇筑工具、防裂措施、保护层的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2应对支架、模板、钢筋和预埋件等进行检查,模板内的杂物、积水及钢筋上的污物应清理干净。

模板如有缝隙或空洞时,应堵塞严密且不漏浆。

3应对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坍落度等性能进行检测。

6.7.2自高处向模板内倾卸混凝土时,应防止混凝土离析。

直接倾卸时,其自由倾落高度不宜超过2m时;超过2m时,应通过串筒、溜管(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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