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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

2007-01-15发布

2007-01-25实施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410—2007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Themanagementrulesoffireprotectionforschool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Ⅱ

引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1

5消防安全职责…………………………………………………………………………………………2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

7场所设置要求…………………………………………………………………………………………4

8消防安全管理措施…………………………………………………………………………………...8

9防火巡查和检查……………………………………………………………………………………..11

10火灾隐患整改……………………………………………………………………………………...12

11消防安全宣传培训………………………………………………………………………………12

12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13

13火灾事故处理………………………………………………………………………………………14

14消防档案…………………………………………………………………………………………....14

15消防安全经费投入…………………………………………………………………………………15

16检查考评……………………………………………………………………………………………15

17奖励与惩处…………………………………………………………………………………………15

前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黄冈市公安消防支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建平 曾庆亮 冯王碧 宁官发 冯定庭 谢涛 严宜红 韩章新 王成平

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建筑结构新颖、功能用途复杂、规模宠大的学校大量涌现,这些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鉴于全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为了规范和统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含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99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学校School

主要指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教育培训机构。

主要包括:

  a)小学;

  b)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c)高等院校;

  d)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e)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3.2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classificationonburningbehaviourforbuildingmaterials

A级:

是指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

B1级:

是指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

B2级:

是指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一般规定

学校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成立义务消防队,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2人员数量

学校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高等学校各部门或各系(年级)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4.3人员资格要求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消防安全职责

5.1一般规定

5.1.1学校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实行责任自负。

5.1.2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5.1.3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活动,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人身财产安全。

5.1.4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5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火灾自救安全常识。

5.2职责要求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5.2.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2.2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至少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3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掌握消防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b)提请本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记录等档案台帐。

5.4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教职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选取,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5.5教职员工

  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要及时引导学生疏散。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一般规定

  学校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本单位的需要。

6.2消防安全制度

6.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教育培训对象(包括教职员工、学生和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

6.2.9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2.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6.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2.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学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场所设置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学校建筑的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和GBJ99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1.2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7.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2.1耐火等级

学校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不应超过2层,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已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场所应积极改造。

7.2.2安全布局

7.2.2.1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7.2.2.2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教学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宜设置独立合格的安全出口。

7.3安全疏散设施

7.3.1安全出口

7.3.1.1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a)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不超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m的门;

b)单层学校建筑,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建筑,当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

d)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平屋面应符合学生安全疏散要求。

7.3.1.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3.2疏散宽度

7.3.2.1学校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及疏散门的净宽应根据GB5001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7.3.2.2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3.3安全疏散距离

7.3.3.1设置在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学校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称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

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

学校30252018

35302220

注: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5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超过本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7.3.3.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学校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

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表2

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3015

注: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7.3.4疏散楼梯间

7.3.4.1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设置在超过2层的民用公共建筑内;

b)建筑面积≥500m2,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

c)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

d)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7.3.4.2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b)设置在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内。

7.3.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

7.3.4.4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3.5其它要求

7.3.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3.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7.3.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4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4.1学校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4.2地下建筑

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4.3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7.4.3.1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的公共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3.2其他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4高层民用建筑

7.4.4.1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4.2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4.3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建筑,顶棚、墙面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5建筑消防设施

7.5.1消火栓

7.5.1.1学校应按照GB50016、GB50045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7.5.1.2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7.5.1.3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建筑;

b)体积超过5000m3的图书馆、书库;

c)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7.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2.1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b)设置在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建筑内;

c)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d)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7.5.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3.1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b)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

c)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d)其他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7.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5.4火灾应急照明

7.5.4.1学校建筑设置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规定。

7.5.4.2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5.4.3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5.5疏散指示标志

7.5.5.1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疏散走道。

7.5.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5.6气体灭火系统

7.5.6.1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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