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石灰岩5万吨每年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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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

开采石灰岩5万t/a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本)

山西晋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

采区现状

工业场地现状

采区现状

进场道路

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开采石灰岩5万t/a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修改说明

序号

技术审查意见

报告书修改内容及修改页码

1

进一步完善项目区地形地貌及生态环境现状的介绍;进一步落实项目厂界区域;完善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明确技改工程、新建工程、依托工程等。

已进一步完善项目区地形地貌及生态环境现状的介绍,见报告书P73、P92~P97;已进一步落实项目厂界区域,见报告书P48;已完善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明确了技改工程、新建工程、依托工程等,见报告书P39~P41。

2

使用最新报告书编制依据、导则要求和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条理报告书编制章节。

已使用最新报告书编制依据、导则要求和执行标准,见报告书P10~P12及P22~P26;已进一步规范了报告书编制章节。

3

进一步明确、落实技改工程内容;分别采暖期、非采暖期进行项目水平衡分析;补充、完善项目物料平衡、产品方案内容。

已进一步明确、落实了技改工程内容,见报告书P39~P41;已分采暖期、非采暖期进行项目水平衡分析,见报告书P51~P53;已补充、完善项目物料平衡、产品方案内容,见报告书P34及P46。

4

完善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复核监测点位,细化项目区大气环境影响自查情况,评价项目开采石灰岩5万t/a技术改造、生产规模扩建的环境可行性。

已完善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已复核监测点位,见报告书P83~P85;已细化项目区大气环境影响自查情况,评价了项目开采石灰岩5万t/a技术改造、生产规模扩建的环境可行性,见报告书P109~P113。

5

简化自然环境、矿产资源的介绍内容。

已简化自然环境、矿产资源的介绍内容,见报告书P82~P83。

6

补充项目开采原料的堆存及其封闭抑尘措施内容;落实原料、产品储库容积大小,细化产品库的设置及其分隔使用情况,配置库顶喷淋(雾)设施。

已补充项目开采原料的堆存及其封闭抑尘措施内容,见报告书P39~P41;已落实原料、产品储库容积大小,细化了产品库的设置及其分隔使用情况,配置了库顶喷淋(雾)设施,见报告书P39~P41。

7

补充破碎入料口半封闭设施;落实输送系统物料跌落高差的具体措施内容。

已补充入料口半封闭设施,见报告书P39~P41;已落实输送系统物料跌落高差的具体措施内容,见报告书P58。

8

结合项目生产实际情况,完善废石场的防治措施内容,特别是废石拦挡设施;完善剥离表土保护措施、落实暂存场所,明确覆土利用去向。

已完善废石场的防治措施内容,见报告书P137~P138;已完善剥离表土保护措施、落实暂存场所,明确了覆土利用去向,见报告书P63~P64。

9

复核大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计算;复核剥离表土量、开采废石量;补充技改前后“三本帐”的分析。

已复核大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计算,见报告书P56~P61;已复核剥离表土量、开采废石量,见报告书P63~P64;已补充技改前后“三本帐”的分析,见报告书P70。

10

补充、落实石粉、除尘灰备用处置场所。

已补充、落实石粉、除尘灰备用处置场所,见报告书P39~P41。

11

根据项目区大气环境现状,进一步评价项目技改的环境可行性。

已根据项目区大气环境现状,进一步评价项目技改的环境可行性,见报告书P86。

12

进一步完善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环保防治措施汇总表内容。

已进一步完善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环保防治措施汇总表内容,见报告书P154~P156。

13

补充和规范有关图件内容,特别是项目平面布置图;核实环保投资明细。

已补充和规范有关图件内容及项目平面布置图,见报告书P48~P49;已核实环保投资明细,见报告书P152~P153。

14

进一步完善项目生态恢复与治理措施内容。

已进一步完善项目生态恢复与治理措施内容,见报告书P138~P144。

15

复核经济损益分析内容。

已复核经济损益分析内容,见报告书P157~P161。

目录

目录

1概述 1

1.1项目提出的背景 1

1.2评价任务的由来 2

1.3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3

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3

1.5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5

1.6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8

2总则 10

2.1编制依据 10

2.2评价目的及原则 13

2.3评价因子 15

2.4评价标准 18

2.5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22

2.6环境保护目标 27

3工程分析 31

3.1现有工程概况 31

3.2技改工程 33

3.3工程生产工艺分析 43

3.4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分析 53

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2

4.1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72

4.2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3

4.3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83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4

5.1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4

5.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9

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32

6.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32

6.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34

6.3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环保投资 150

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57

7.1建设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157

7.2建设项目环境损益分析 157

7.3小结 161

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62

8.1环境管理 162

8.2环境监测计划 169

8.3环境管理和监测经费预算 171

9结论 173

9.1项目概况 173

9.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173

9.3污染物排放情况 175

9.4工程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75

9.5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178

9.6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78

9.7总结论 178

1概述

1概述

1.1项目提出的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运输量的不断增加和建筑业的兴起,市场对各种建筑材料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作为基本建筑材料之一的石料,其市场前景良好。

随着未来几年公路建设、维修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的不断进行,石料市场将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同时长(治)安(阳)高速、潞(城)林(州)公路、中南铁路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建筑石料。

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位于静乐县杜家村镇青阳尾村东约0.9km处,隶属于静乐县杜家村镇管辖,矿区西北部于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大汉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相邻。

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于2006年12月取得采矿权,2008年非煤资源整合为单独保留矿山。

后经过几次换发采矿许可证,现持有忻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31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

C1409002009127120054220,证载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00万吨;矿区面积0.2795km2,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采深度由1980m至1850m标高。

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于2007年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静乐县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10月24日进行了审批。

取得环保手续后,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对矿区进行了建设,工业场地建设了2间砖混结构办公室及一台颚式破碎机,对物料进行简单破碎后外售。

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于2007年至2009年进行了间断性生产,后由于市场原因停产至今。

现建设单位拟续办采矿许可证,重新启用该矿区,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后投入使用。

现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新的采矿许可证正在申领中,采矿权人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已委托山西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山西省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并取得了评审意见,根据矿山取得的六部门核查意见,矿区北部、南部及中部部分区域与国家公益林存在重叠,矿区西北部与已关闭的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大汉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存在重叠。

依据矿山提交的《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避让林地变更采矿权范围)》及专家论证意见,矿山自愿放弃矿区与国家公益林区、与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大汉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重叠区域,缩小矿区范围。

拟调整后矿区范围由9个拐点圈定。

本项目技术改造内容主要为矿区矿界的减小及工业场地石料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

静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已于2019年8月13日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号2019-140926-10-03-102312。

1.2评价任务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中“137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由于项目位于静乐县,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位于环境敏感区内,因此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于2019年8月正式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持证参评人员赴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该公司现有工程概况、污染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等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工程所在区域的自然物理(质)环境、自然生物(态)环境、生活质量、周围污染源、存在的敏感因素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建设场地、排土场、废水排放情况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收集了有关的环境资料。

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环评技术规范及环保管理部门要求进行。

在此基础上,我公司编制完成了《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开采石灰岩5万t/a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

2019年11月22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委托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了技术审查,评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补充修改,完成了《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开采石灰岩5万t/a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现由建设单位提交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经现场调查,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1.3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针对本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环评工作进行中首先在做好工程分析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在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声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部分结合项目工程和运营特点进行了较充分的分析及论述,并就影响分析结果提出切实可行及具体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评价的技术工作程序见图1-1。

本工程不在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二级公益林、保护林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矿区范围不是国家及省级珍惜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静乐县林业局已出具了本项目采矿权延续征求意见。

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本次评价要以贯彻国家和山西省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尤其是以近年来国家和山西省对石灰岩矿生产的一系列政策为原则开展工作,综合考虑项目对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作为评价原则。

(2)本评价将针对石灰岩矿建设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对各类污染、生态影响实施从严控制,并将石灰岩矿生产设计、生产管理、污染控制等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反馈给企业,使企业实现稳步、可持续的发展做为指导思想。

(3)本着“清洁生产、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论述生产过程中对关心的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图1-1技术工作程序图

(4)评价中要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加强污染源强等基础数据的分析计算,提高其可信度。

环境监测要进行质量控制。

通过评价对工程建设可行性和厂址选择合理性的分析,从环保角度给出明确结论。

本环评报告要充分发挥为项目审批、环境管理、工程建设服务的作用。

(5)在满足环评要求的基础上,本次环评工作应充分利用该地区已有的资料和成果,力求节省资金提高工作效率。

1.5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5.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如下: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静乐县杜家村镇青阳尾村东约0.9km处,本项目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无新增占地。

根据本项目的现场调查和各个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区域的核实,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是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是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场区内无已发现的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因此,本项目的选址不涉及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2018年静乐县例行监测数据可知,PM2.5、NO2、SO2、CO、O3年均浓度均可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PM10年均浓度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该地区属于不达标区。

本项目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评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本项目无废水排放,废气排放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对环境贡献的最大占标率小于10%,对周围环境较小,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超出环境质量底线。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充分利用静乐县丰富的石灰石岩矿产资源,发展静乐县经济,资源占有量不会突破当地资源总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静乐县杜家村镇青阳尾村东约0.9km处,该地区未编制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属于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山西省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矿区矿界减小,生产规模没有增加,不属于新增产能项目。

静乐县尚未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采取环评规定的生态保护措施后,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项目不违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突破资源利用上线,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在采取环评规定的环保措施及生态恢复措施后,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满足环环评[2016]150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1.5.2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次技改工程充分利用周边的资源优势和富裕的人力资源,采用露天开采的方式,建设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的石料生产线,采用剥离-开采-生态恢复的开采方案,满足我国土砂石开采的有关要求,符合国家“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选)矿-排土(尾)-造田一体化技术”的产业政策。

另外,该项目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1.5.3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静乐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本项目距离规划的静乐县城区约35.3km,不在静乐县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静乐县县城总体规划。

1.5.4山西省主体功能区划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本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吕梁山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1)功能定位

全省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人工生态系统保护的关键区域,维持全省及周边省区可持续淡水资源供给系统的重要区域,山西省水土流失控制的主要区域。

(2)发展方向

——稳步提高林草覆盖率,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扩大林地面积,修复特有的植被生态系统,加大对吕梁山、太行山、五台山、中条山等重要山区的土壤侵蚀治理力度。

——浅山丘陵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以经济林、草食牧业为主的特色产业,河谷盆地地区适度发展以特色农产品为主的集约、节水农业。

——有序引导人口转移转化,选择区位条件比较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小城镇适度集聚人口,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型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农业、休闲旅游产业。

——建设生态廊道,加强以区域内县城和中心城镇为依托的生态型社区建设,保障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禁止过度开垦、无序放牧、无序开采能矿资源等行为,严格监管吕梁山、太行山、中条山等重要山区的能矿资源开发和相关建设项目。

——严格控制矿区生产和新增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对必须新建的工程项目,要做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实施完备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规划,实行严格的采空区生态恢复和治理措施。

——严格控制主要水库上游及三门峡、小浪底水库汇水区域的点源污染,减少面源污染,治理并保护干流及主要支流河流河道。

——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禁止不符合生态功能保护要求的工业发展;控制各类居民点规模,禁止成片蔓延式扩张。

(3)本项目建设与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主体功能区划中表述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

主体功能不等于唯一功能。

明确一定区域的主体功能及其开发的主体内容和发展的主要任务,并不排斥该区域发挥其他功能。

限制开发区域作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是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保障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系统稳定,但也允许适度开发能源和矿产资源,允许发展那些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当地资源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允许进行必要的城镇建设。

本规划的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中的“开发”,特指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限制或禁止开发,特指在这类区域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不是限制或禁止所有的开发行为。

将一些区域划为限制开发区域,并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为更好地保护这类区域的农业生产力和生态产品生产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把农产品主产区作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区域,是为切实保护这类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区域的耕地,使之能集中各种资源发展现代农业,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也可以使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更集中地落实到这类区域,确保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农村面貌不断改善。

本工程位于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杜家村镇青阳尾村东约0.9km处,永久占地面积为0.3303hm2,占地类型主要为灌木林地及其他草地,因此,项目占地不会对区域的农业产生不利影响,且本工程的建设不属于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开发。

因此,本工程的建设属于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当地资源环境可承载的产业,符合山西省主体功能区划。

1.5.5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

根据《静乐县生态功能区划》,本工程所在区域属于ⅠA管涔山国家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小区。

根据《静乐县生态经济区划》,风电场所在地属于ⅡB-2管涔山林旅业发展生态经济区。

本项目为石灰岩矿开采及加工,固废堆场堆满后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场地绿化,可以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符合静乐县生态功能区划及生态经济区划要求。

1.6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建设项目。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山西省产业政策的要求,不违背静乐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及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在采取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的建设能得到大部分公众的支持,选址可行,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静乐县鑫业建筑石料厂开采石灰岩5万t/a技术改造项目是可行的。

16

2总则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任务依据

(1)委托书,2019年8月。

2.1.2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

(1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11月)。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

(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国发[1998]257号,1988年12月)。

(1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国发[2000]38号,2000年11月)。

(16)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

(17)《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

(1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2005年6月)。

(19)《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2004年2月13日)。

(20)《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7]130号,2007年8月24日)。

(21)《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及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环发[2005]109号,2005年10月12日)。

(2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国家环保部,2014年12月30日)。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134号)。

(2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

(2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2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2日)。

(2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28日)。

(28)《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0年11月26日)。

(29)《山西省泉域边界范围及重点保护区》(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

(30)《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9)。

(31)《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1]45号,2001年12月)。

(32)《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晋环发[2006]309号,2006年8月23日)。

(3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0]12号,2010年3月)。

(34)晋环发[2015]25号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2.1.3评价技术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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