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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三法知识问答

金融“三法”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为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而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因此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应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规定需要由一部新的法律来承接,银监会履行职责需要有明确、全面的法律授权,同时也为了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2003年4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和银监会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

在立法过程中,起草小组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的精神,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各项要求。

  二是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大量吸收、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最佳做法。

  三是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解决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不是一部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法,而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什么特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

  第二个特点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使命及立法目的提出的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总体方向、要求和应达到的目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有二个:

一个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另一个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6、如何理解“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一监管目标?

  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首先是要求银行经营活动要“依法而行”,遵守市场秩序,符合市场规范;其次是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坚持稳健性原则,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持充足的资本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7、如何理解“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这一监管目标?

  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要从维护公众的利益出发,提高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活动的社会监督;二是监管机构有责任宣传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业务活动的了解程度和知识水平;三是要大力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金融腐败。

  8、如何理解银监会应当遵循依法监管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任何监管职权的授予及其运用都必须依据法律。

  银监会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

9、如何理解银监会应当遵循公开监管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监管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政策以及银监会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

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公开;二是监管执法行为公开,包括监管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为,如重大行政处罚应该采取公开的形式;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公开;四是行政信息应予公开。

  10、如何理解银监会应当遵循公正监管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银监会应当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有:

依法监管、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的要求有:

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监管行为。

  11、如何理解银监会应当遵循效率监管的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银监会在行使监管职权时,要以尽快的时间、尽可能低的成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监管机构精干,对监管行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使监管立法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降低成本、为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怎样理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作出的明确规定。

既体现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又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爱之情。

这一规定,符合国际通行作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还同时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这一规定明确了银监会监管的独立性。

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13、什么是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是指在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协调合作机制。

参与协调机制的有关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监管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目的是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之间进行协调,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

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参与协调机制的有关各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确保各方都能充分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又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金融机构的负担,参与协调机制的各方应达成协议,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

14.什么是跨境监督管理?

银监会可否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在银行业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的银行监管当局都要负责对本国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内外资银行实施监管,即在某些情况下担当母国监管者的角色,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担当东道国监管者的角色。

同时,任何一个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都要同时接受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监管即为跨境监督管理。

实施跨境监管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的跨境银行业务都能得到母国和东道国的有效监管。

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实施全球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业务,特别是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管;同时,东道国监管当局也应对境内的外国银行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及时通报和交流有关信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15.银监会派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这一规定,银监会派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出机构必须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其活动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同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授权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不得授权派出机构履行。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在性质上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17.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协助银监会查处金融违法行为吗?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务院银行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处置银行业金融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活动予以配合和协助。

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这是各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

  18.银监会如何制定规章、规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由三个层次构成: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二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三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的规章和规则。

银监会制定、发布规章、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但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19.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0.审慎经营规则由谁制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21.什么是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通俗地说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新兴公司,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投资对象多为处于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期限至少在3-5年,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股权的15%-20%;

  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

  4、风险投资人一般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5、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其投资的超额回报;

  6、风险投资人退出投资时至少能够获得原始投资额5-7倍的利润和资本升值。

22、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23、什么是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

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24、怎样理解损失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资产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及时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25、怎样理解风险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资产分散程度不足,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潜在风险,甚至产生巨额损失。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并控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暴露。

银行监管机构则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风险集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审慎监管限额,特别是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审慎限额,促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适当地分散风险,防止因风险过度集中而遭受损失。

  26、什么是关联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租赁、资产转移、提供劳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和产品的转移等。

其中,关联授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透支、同业拆借、担保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进行内部授权管理,确保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将关联交易限制在监管机构和自身规定的审慎限额内。

  27、什么是资产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资产的增长筹集资金和履行合同承诺、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具备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有效地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保持充足的流动性。

流动性管理的关键因素是具备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的流动性控制、对不同情况下净融资需求的分析、多样性的融资渠道和应急方案。

28、什么是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银行监管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具体而言,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与比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及时和连续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能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和指导,使现场检查更有针对性,从而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发挥现场检查的最大效力。

  非现场风险监管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是采集数据;二是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整理;三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四是风险监测分析和质询;五是风险初步评价与早期预警;六是指导现场检查。

  29、什么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通过电子网络和计算机系统收集、分析有关银行业金融监管经营管理信息的系统。

完善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可成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工具。

通过实时提供信息和高速的量化分析,监管信息系统能增加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使监管机构能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而在传统的非现场监管方式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层层上报,信息收集和分析往往不能很好地衔接,这样就难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30、非现场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非现场监管包含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二个方面。

合规性监管要素包括:

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以及其它合规性内容。

风险性监管的要素包括:

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

 31.什么是并表监督管理?

  并表监督管理,是指监管当局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对银行集团的总体经营和所有风险进行监管。

这里的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

并表监管不同于财务会计并表。

财务会计并表只是一个定量的会计处理过程,而并表监管则既是定性监管,也是定量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总结的有效并表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1、监管当局应了解银行集团的整体结构和主要业务;2、监管当局应确保银行集团总部全面监测、有效控制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监督整个集团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定期获取并核实所有境内外业务的信息;3、监管当局有权全面审查银行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4、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5、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等标准,并确定哪些标准适用于单个银行,哪些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对两者均适用;6、监管当局能够收集各个银行集团的并表财务信息;7、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8、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的母公司和附属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等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32.什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对该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及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定量分析及主观定性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该机构监督管理评级的方法和过程。

评级结果用不同的等级表示,一般分为1-5个等级,依次表示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3.什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以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同级组水平比较分析、模型分析和专家判断等方法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早期预警其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以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

  3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3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7.什么是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人员进入金融机构经营场所,通过实地查阅各类财务报表、文件档案、原始凭证和规章制度等业务资料,核实、检查、评价金融机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状况,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和损失准备的充足性,管理层的能力,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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